反观那封道歉信,却充满了令人不适的语调与情绪,短短一封道歉信,让一位站在平视角度去批评一部文艺作品的评论者,迅速降格为一名通过自我贬损人格、强调批评对象权威的“忏悔者”。道歉信的遣词造句和忏悔腔调,读起来有似曾相识的感觉——“文革”期间被批判的知识分子,通常都是用此语调来博
取原谅、获得自由。以牺牲自己的尊严来维护某种事物并不存在的尊严,这是长期以来笼罩在批评者头上的阴影。
只是没想到,在本应充满辩论声音和活跃学术气氛的校园之内,这片阴影居然也如此之厚重。
大学风气日益保守,挤压自由言论空间当一部作品被创作出来并发表,就标志着它已经进入公众视野,每一位读者或观众都有权利对其表达观点、提出建议、或者进行批评。针对作品的批评谁也做不到面面俱到,既能让其他受众赞同又能让创作者心服口服,因此,在创作与批评之间,通常有不小的空间,原则上,对于作品的批评是没有禁忌之地的,退一万步讲,就算批评者的说法完全不在点上,那也只能说明批评者没水平,作品并不会因为批评的存在而发生质的变化。
一桩发生于朋友圈和校园内的“批评与道歉”事件,如果不被自媒体传播出来,本可以无声无息地发生和消失,但熟悉当下校园体制与校园文化的人应该会了解,自由空气在校园的消失不是最近才发生的事情,一种无形的秩序早已建立,消灭反抗的声音,打压不听话的学生,成为校园统治的一种规则。像学生批评老师作品这样的事件,根本不是普遍现象,连风气都算不上,而只是一种个例。
如果连这样的个例也不鼓励、不允许,甚至有可能动用老师话语权或者校园行政力量来诱导、威逼学生道歉,那才会真正让人对大学人文环境失去最后一点希望。
如果老师与学生失去了对话的渠道与机会,那么很容易滋养老师的霸权思想,学生则会变得唯唯诺诺,不敢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学生的道歉之所以令人感到不安,是因为我们很少再看到校园里老师与老师、老师与学生之间在公共平台上的公开批评与反批评了,曾经盛行于著名大学,并由大学延伸至媒体再影响到社会的辩论事件,如今变得凤毛麟角。
而从法律角度上说,
作为“受害者”的歌剧主创徐坚强,也疑似发声指责对方,“侮辱我的人格和人身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
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赔礼道歉也是应有之义。但是,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不是自认为“受害者”的一面之词。
我们不妨翻出这位硕士的“批
评文”,平心而论并没有超过文艺批评的通常尺度。
当然,有一种批评需要慎重,
即对作者进行与作品无关的人身攻击。在判断批评者是否有人身攻击的倾向时,需要厘清一个边界,即批评者的出发点是否脱离了作品本身。
只要是基于文本出发的对创作者的批评,都是可以理解的,作者与作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评价作品很难把作者剥离掉,批评作品的同时连带着批评作者,这不能算作中伤,也不能算作误伤。
就上海音乐学院那些学生的批评言论来看,虽然有一些形容如“内涵极其浅薄、空洞和无聊,艺术效果几乎为零”,但都还仅限于作品,对作者并没有“擦伤”。
真正让相关师生“颇有微词”的,恐怕更多的是该文中,“用近似民间巫师的调子边唱边敲鼓、边从舞台一侧走到另一侧,如同小丑一样”这一句。然而,“近似民间巫师”,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与人身侮辱相距甚远。单独提出“如同小丑一样”一句,如果没有任何背景的情况下,被安放在任何人的身上,也许会被认定为一种侮辱性言辞。但放诸在文艺批评的语序中,再加以之前的若干铺垫,则是批评意味更占上风,也未必构成对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实际伤害。
写批评也好,道歉也罢,都应该
看自己的认知和决定,而不应是在某种外部压力下的“违心而为”。事实上,无论是院方,还是导师,要拥有比学生强得多的行政权力或“隐性影响”,即便没有强迫弱势的一方“道歉”“检讨”,学生在得知师长意见后,压力也是可想而知。也就是说,文艺批评是否侵权,是否该“赔礼道歉”,是由“权利”说了算,而不应该是“权力”。不管是来自行政的权力还是资本的权力,哪怕拿出师长的权威对评论的自由施加压力,都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