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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陈年命案的证据分析方法 | 至正-案例分析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5-01-16 16:24

正文

本期主笔:沈言

刑庭副庭长

(更多风采见文末)


最近,还原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多起恶性大案、陈年命案侦破过程的刑侦剧《我是刑警》热播。由于陈年命案 经多年,时空发生断裂,公安人员侦破陈年命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法官如何审查分析判断证据,值得总结与提炼。本案是一起发生于近30年前的陈年命案,公安机关未查获凶器,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始终否认杀害被害人。本文以这起零口供的陈年命案为例,对如何运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进行庭审实质化审理,构建陈年命案证据体系进行探讨。该案获评首届上海法院刑事审判优秀案例。



案   情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是表兄弟。王某某经与汪某某共谋,于1996年12月13日晚以借钱做药材生意为名,将被害人约出,后将被害人带至某家具厂南侧公路。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王某某、汪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猛砍被害人头面部、上身等部位,致其死亡。之后,二人搭乘出租车逃逸。


1996年12月16日,有证人发现被害人尸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害人是被他人用菜刀类砍击头面部大失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在报上刊登寻找被害人消息,后被害人家属联系警方确认了被害人身份。根据被害人女友、三哥反映,1996年12月13日晚,被害人被其表弟王某某电话约出后再也没回来。被害人离开前曾告知女友,其表弟王某某和一个老乡要做药材生意,借款1000元,让其今天一定要把钱送过去。经排查,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汪某某有重大嫌疑,对两人展开布控。1998年9月27日,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汪某某到案后稳定供述了其与王某某二人合谋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1999年2月,上海二中院对汪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在逃的王某某,公安机关历经多年抓捕,最终于2021年11月18日18时许在广州将其抓获。但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此人自称“黄志伟”,拒不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及犯罪事实。公安人员通过DNA Y系比对,认定此人与王某某的哥哥属于同一家族。后此人承认其叫王某某,并供述事发当晚是被害人先拿刀砍其,其出于防卫将被害人砍死,并称当时汪某某不在现场。王某某被押解回沪后,在看守所以及庭审中均辩称,其未杀害被害人,是汪某某持菜刀杀害了被害人,其当时曾阻止汪某某杀人,为此还受了伤。之后,其因家人安全被汪某某威胁而被迫逃逸。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杀害被害人的证据不足:首先,案发现场没有路灯,目击证人无法准确辨认当时三人追打过程中,谁追谁、谁打谁。其次,作案工具菜刀至今下落不明,未能在庭审中出示、质证。再次,汪某某的陈述存在疑点,其称是王某某要求他干掉被害人,杀人不是件随意的事,汪某某的说法不符合逻辑。而且汪某某和被害人不认识,汪某某具有杀害被害人的可能。最后,当时菜刀应该在汪某某手中,而不是在王某某手中,因此王某某的手才会受伤。综上,请求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王某某无罪。


裁   判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犯意提起者并且由其打电话以借款为由将被害人约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人王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   析


近年来,随着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发展,陈年命案侦破数量逐年递增,但是鉴于陈年命案证据架构的体系中往往存在“物是人非”“人是物非”的不利局面,法官应当运用多元证据分析方法,根据“支持性、一致性、合理性”的标准,不仅关注证据信息的同一,而且要将经验法则的运用纳入证据分析过程,进行庭审实质化审理。



一、以在案证据为骨架和基础构建整体事实

近年来,在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中,故事方法是占主流的证据方法之一。所谓故事方法,即构建关于案件中的事实究竟如何发生的一个或多个故事,通过对故事是否能够涵盖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分析以及对故事情节和整体进行经验法则的检验,确立单一故事的合理性、可行性,或从多个故事中选择最佳故事。故事方法将案件事实构建为一个整体,其价值在于通过对证据、情节、整体的分析而构建整体视角。我们可以借鉴域外证据理论中的故事方法,但需关注要以在案证据为骨架和基础,而不可偏离证据随意构建故事。


本案是一起发生于近30年前的命案,未查获作案凶器,现场也未取得被告人王某某的生物性痕迹,但是本案的言词证据比较完整,根据被害人女友、三哥的证言,同案犯汪某某的供述,目击证人、出租车司机的证言等可以构建如下整体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是表兄弟。王某某经与汪某某共谋,于1996年12月13日晚以借钱做药材生意为名,将被害人约出,后将被害人带至本市某家具厂南侧公路。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王某某、汪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猛砍被害人头面部、上身等部位,致其死亡。之后,二人搭乘出租车逃逸。



二、审查言词证据、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印证方法是我国刑事证明中的一种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在证据 法上,孤证,即单一证据的证明力通常是薄弱的,而两个以上不同源证据的指向一致相互印证,即可能证明案件事实。在构建整体事实后,审查言词证据、客观证据之间能否印证,以评判构建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矛盾,是否需要校正。


本案中,第一,虽然被告人王某某否认杀害被害人,但是供认被害人被害时,其在现场,首先,需审查该供述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1.关于被害时间。 王某某供述,被害人被害时间是1996年或者1997年冬天某晚。同案犯汪某某供述被害人被害时间是1996年年底某晚。被害人女友、三哥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于1996年12月13日晚向被害人借钱,被害人外出给王某某送钱,之后被害人没有回来。目击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12月13日深夜12时至次日凌晨0时30分许,有 男子追赶 一名 男子并进行扭打,被追赶的男子呼叫救命。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1996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有两名男子招手拦车,并辨认出其中 男子是王某某。王某某系案发近30年后才到案,其遗忘具体日期符合常理,但是其关于被害人被害时间为1996年或者1997年冬天某晚的供述得到了在案证据的印证。


2.关于被害地点。 王某某供述,被害人被害地点在上海某郊区附近,周围有农田。同案犯汪某某供述,作案地点是在一条大马路上,大马路边有农田。《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现场位于本市某区公路,某家具厂的南侧,东南两面都是稻田。王某某关于被害人被害地点的供述得到了在案证据的印证,特别是其所述周围有农田这一细节,非亲历者无法得知。


3.关于约被害人出来者。 王某某供述,由其将被害人约出来,汪某某与被害人原先不认识。王某某的供述得到了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女友、三哥证言的印证。


4.关于致死原因。 王某某供述,汪某某用菜刀打在被害人头上,砍了好多下,将被害人杀死了。同案犯汪某某供述,王某某用菜刀砍了被害人头上和身上,砍了很多下。《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头面部及两手有相当多的砍创,颅骨粉碎性骨折,系被他人用菜刀类砍击头面部大失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关于被害人系被菜刀多次砍在头上致死的供述得到了在案证据的印证,非亲历者无法得知。


5.关于事后逃逸。 王某某供述,事后换了几辆出租车离开,其供述得到了同案犯汪某某的供述、三名出租车司机证言的印证。


可见,通过上述证据的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害人被害时,王某某在场。


第二,审查同案犯汪某某关于王某某与其共同杀害被害人的事实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1.关于来沪经过与犯罪起因。 汪某某供述,在老家的时候,王某某讲做药材生意需要钱,叫其帮忙打一个人,要搞好几万,不会亏待其。其答应了,与王某某一起从家里出门。先在老家的一个小旅馆住了一晚,然后乘火车到上海,住进了一家小旅馆。在旅馆里,王某某提出,以做药材生意需要押金为由,把他的老表骗出来,让老表带上钱,把老表干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前几个月,王某某向其称要到上海绑架搞钱,并说要找一个会打的人一起。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三、四天,王某某离家时称出去挣钱回来过年用,离开时身上只带了80元。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王某某向其借钱,看着很窘迫,于是其给了王某某100元。汪某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经济窘迫。汪某某关于其和王某某在老家一家旅社住了一晚后一起离开的供述,得到了证人芮某某、吴某某证言的印证。汪某某关于王某某以做药材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借钱,把被害人骗出来的供述,得到了被害人女友、三哥证言的印证。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反复多变,且称系做羊肉生意把被害人约出来的讲法与被害人女友、三哥的证言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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