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外投资者申请取得的资质为何种形式?
不同于境内企业申请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107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
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
,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根据已经开展的自贸区实践,“试点批复”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而本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所下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有效期仍有待各地主管部门后续进一步明确。
(三)试点申报条件有哪些?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答记者问环节[2]中,明确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
“内外资一致”原则
进行管理。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注册资本要求,以数据中心业务为例,如果存在机房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情况,则需要申请全国或跨省市增值电信业务,则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试点需要完成什么申报和审批程序?
根据107号文及其附件《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目前试点的实施方案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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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政府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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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专家评估论证、调研等,作出批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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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复地区可开展试点,制定具体的审批和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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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发布的具体方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通信管理局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
目前,107号文仅概括性地规定了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但未规定具体的审批流程。试点正式启动后,预计各地部门会陆续推出落地实施的具体方案,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后续试点进展。
三、扩大对外开放试点的影响和意义
本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正式启动后,除了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等少部分监管较为严格的增值电信业务外,我国的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已经极大程度地对境外投资者“开放怀抱”,入局电信市场正在迎来新的窗口期。
(一)算力服务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
算力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力,数据中心则是数字经济运行的动脉。随着人工智能模型的快速演进和迭代,模型规模的扩大和算法的复杂化对算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工信部、国家发改委以及国家能源局等多个部门单独或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支持、指导和规范数据中心的发展。而本次试点对外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允许业务服务范围面向全国展开,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在试点地区取得IDC试点批复后,可以在中国境内提供算力服务和云服务等。我国的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我国此举一方面是为了引入外资的先进算力和云计算服务,另一方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也有助于企业捕捉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填补需求端缺口,真正抓住和释放政策带来的红利。
(二)低风险的统一网络安全体系
此前,由于外资投资比例限制,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需要通过租用境内企业的服务器、数据中心等或通过合资成立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本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实施后,由于数据中心的建设和相关业务不再受到投资比例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自行开展数据中心建设、搭建数据库系统等业务,供企业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使用,从而搭建统一、安全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系统,保障数据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进而将业务扩展至第三方企业,提高投资回报比率;另一方面,随着外资比例限制的取消,企业提供集团内部网络和数据服务的监管风险也会显著降低。
(三)物联网服务平台
本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实施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EDI)业务全部向外资开放,其中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两项业务系首次对外开放,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独资提供物联网平台服务,对于智能家居、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行业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重大利好。从目前已经申请试点批复的企业中,不乏特斯拉等典型物联网、车联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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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降低投资风险、增加交易确定性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对于境外投资者投资、收购境内企业也存在积极意义。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国家安全审查。
在107号文出台前,由于外资出资比例限制的存在,数据中心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是否属于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始终存在一定争议和疑问。107号文出台和实施后,我们理解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顺利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则意味着开展相关的增值电信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可能性和风险较低,有利于增加了境外投资者投资、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四、结语与建议
鉴于目前试点区域的具体方案和流程尚未正式出台,我们建议各企业持续关注政策的实际落地情况。同时,根据已有的规定,我们给希望申请取得试点批复的企业提供一些对策与建议,具体如下:
(一)完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体系
尽管107号文没有明确对于企业开展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管要求,但是其附件《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在评估论证过程中“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并在“试点保障措施”一节提出“建立企业信息上报和定期抽查机制,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能力,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可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的监管力度并不会因开放而放松。
以开放试点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为例,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数据中心提供边缘算力服务、人工智能算力服务等服务,往往会处理多种类型数据、涉及的数据量巨大,且涉及高精尖技术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们的服务经验,数据中心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三级或以上进行定级、开展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较为适宜。作为试点区域之一的深圳,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在《关于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通知》中指出,“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云平台运营方,原则上基础网络定级不得低于三级,且不得低于所承载信息系统的最高级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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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重要性、事后性,企业率先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体系,一方面既有利于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顺利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另一方面,在取得批复、开展经营后,完善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体系也有助于企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降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等风险。
(二)梳理股权关系结构
参考过去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时,对于外资出资比例的审核需要进行股权穿透,穿透、追溯至国有独资、自然人及外商独资为止,在此基础上加权累计计算外资出资比例。因此,我们理解本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尽管取消了对于外资出资比例的限制,但是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的过程中,申请人很有可能也需要提供充分、细致的外资结构和成分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