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正式施行,新规适用于当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新规明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那么,如何理解“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的标准呢?很多战友表示不清,有的以为是退伍费总额的80%,或将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与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混淆。
今天特别解释一下,以服役满12年的士官为例。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在退役时选择安排工作,回地方后又放弃安置待遇,选择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计算公式为:[(4500*12+立功增发部分)+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80%。
地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与部队的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是不同的,前者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标准,各地是有差异的,在军路输入【地方退役金】可以查看;而后者的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是全国统一标准,现为4500元/年,有立功的按比例增发,输入【部队退役金】可以查看。
有的士官战友反映,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按每服役一年发放4500元,立功是否增发的问题。政策上规定“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
故而,应领取的当是包括增发部分,如荣立三等功增发5%,服役12年,增发金额为:4500*12*5%=2700元。这个金额是需要计算总和内,而后以两部分退役金的80%计算。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指的就是上述两笔补助总额的80%。另上述调整后的标准,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后退役的士兵,包括去年9月、12月退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而在政策出台前退役的士兵,不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