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案骗局细节曝光:
黑客出卖信息 骗子按剧本分工作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死亡。
该案公诉人、临沂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李涛介绍说,从案件本身看,陈文辉等7名被告人结成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流窜性强、危害性大,该团伙诈骗过程可分“四个环节”分工负责,环环相扣——
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台词剧本,租赁诈骗场所,购买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被告人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冒充教育局、房产局工作人员拨打一线电话,照本宣读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的台词剧本,诱骗被害人拨打二线诈骗电话领取款项。
陈文辉、郑金锋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回拨的二线电话,以发放助学金、补贴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向特定账户汇款、存款。
被告人郑金锋、熊超、陈福地负责转移诈骗赃款,并汇入陈文辉、郑金锋的专门存放赃款账户,完成犯罪。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明确要求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律依法快捕快诉;对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律组成专案组集中办理;对重点整治地区,一律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力度。
“徐玉玉案发生后,临沂市检察机关在最高检、山东省检察院的指导下,先后成立批捕专案组和公诉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指导侦查。”
临沂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办案过程中,
临沂市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针对徐玉玉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意见;调取全部的诈骗电话通讯数据,并且制作通讯数据分析报告;调取全部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并且调取洗钱账户挂名人的证言;调取洗钱组取款录像;针对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重点讯问各被告人等。
这对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推进案件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郑金锋、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均没有委托辩护人,
临沂市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通知临沂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对于陈文辉、黄进春聘请的辩护人,专案组与二人保持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意见。
记者采访了解,司法改革之后,临沂市检察院的业务处室员额检察官已经全部到位,分管业务的检察长、处长、员额检察官都已经开始独立承办案件,徐玉玉案的第一公诉人就是临沂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谭长志。
谭长志坦言,徐玉玉案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其中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疑难问题很多,对于员额检察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办案压力很大。检察长出庭办案不仅可以鼓舞士气,同时也是一种本职的“回归”。
对于徐玉玉被诈骗案的案情,谭长志如数家珍,案件每一个关键性时间节点都熟记于心。他告诉记者,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于今年3月2日报送临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专案组加班加点,
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审查侦查卷宗39册,其中通话数据5册,银行交易明细15册,讯问同录、打款录像、高考学生数据等光盘38张,讯问了7名犯罪嫌疑人,复核了关键证人,先后与法医学专家、计算机技术专家、侦查人员座谈5次,形成了450多页22多万字的审查报告。
“这对于员额检察官的抗压能力和执行效率是一种考验。”谭长志感慨说。
据了解,为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汲取更多办案经验,今年5月4日,谭长志带领专案组成员专门来到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经验丰富的福建省检察机关进行交流学习。同时,对于证据存在的问题,先后与公安部门召开两次座谈会,及时向省院、最高检汇报三次;对于其中公民信息泄露的问题,派员赶赴济南与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员进行座谈,具体了解杜天禹侵入平台的相关技术。
记者采访了解到, 5月9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专门召开庭前会议。会议针对案件管辖权、回避、公开审理、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行讨论,并且针对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明确了庭审重点。
徐玉玉到底是不是因为电信诈骗电话导致的死亡这是本案最大争议点。对此,陈文辉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
谭长志介绍说,
检察机关把固定徐玉玉死亡原因的证据作为本案的重点问题处理,加强相关证据的补强,强化分析论证,突出出庭效果。办案中,案件承办人仔细审查了徐玉玉住院抢救的病历、与主治医生进行沟通交流、邀请全国的知名法医学专家座谈,最终决定向法院申请了两个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学理称为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机关在法律方面有着专业的知识水平,但是对于本案中的很多医学知识,只有申请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针对徐玉玉的死亡原因作出专业的解释,才能解答公众和辩方律师心中的疑惑,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谭长志说。
在6月27日上午的庭审中,该案鉴定人薄召利、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教授刘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海东两位专家学者,分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均认为:家境贫寒的学生徐玉玉,经努力考上大学,本来充满喜悦,正是电信诈骗发生后,情绪十分低落,非常忧伤焦虑,造成其最终死亡。即诈骗行为的实施与徐玉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徐玉玉案7名被告人近一年内在三个省四个地市进行交叉结伙作案,其从重处罚的情节、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曾是检察机关办案需要攻克的难题。
记者了解到,徐玉玉案发生后,最高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2017年5月,最高检又与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徐玉玉案的犯罪数额、情节、主从犯的认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作为徐玉玉案公诉人之一、临沂市公诉二处处长胡友章介绍说,以犯罪嫌疑人陈文辉为例,按照《意见》,陈文辉主动提起犯意,选择犯罪地点,购买犯罪工具,组织犯罪人员,指挥犯罪活动,决定分赃比例,且获得最多赃款,实施诈骗并造成徐玉玉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与此同时,陈文辉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在九江市、新余市共计拨打1.3万余人次,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诈骗31.199万元,数额巨大。陈文辉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情节属特别严重。
6月27日,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逐一分析论证了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以及各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中,公诉人当庭建议,陈文辉、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实施诈骗造成徐玉玉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