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官网公布了《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出租屋安装门禁视频设备,将获得财政补贴,危房不得用作出租房,不按规定登记要被罚款等事项。
推广应用出租屋门禁视频系统,是加强出租屋管理,及时采集出租屋租赁相关信息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
由于我市门禁视频系统安装维护费用需要出租屋房东全部承担,不但推广安装总量少,而且日常维护不到位。为此,条例中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解决我市出租屋门禁视频推广难的问题。
另外,起草说明中提到,2017年,为配合“智网工程”的工作需要,市公安局会同市民政局开展地名梳理和门楼牌规范工作,临时门楼牌和正式门楼牌上均印有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即二维码),数字化的识别码通过专用APP发送给经过身份验证的相关人员,并可以展示在智能手机等设备上,便于出租人、管理人和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移动应用。
在内容上,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除可以公开的出租屋地址信息外,对于出租人、管理和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专用APP并经过身份验证后查询权限范围内能够获取的内容。
什么样的房屋不得用作出租屋呢?根据规定:
(一)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与储存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四)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与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管理人免费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将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张贴在对应的出租屋房间房门或两侧外墙上。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可以作为出租屋地址和居住情况的有效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或者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是境外人员或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出租人、管理人应当立即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并报送公安机关。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和同一出租屋内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屋,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安装使用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或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出租屋门禁系统等。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如果不按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时租日租和规模以上出租屋如果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的话,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出租屋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或居住人数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7;
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来源 | 东莞阳光网 广州日报
编辑 | 陈晓
主编 | 吴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