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链接>>
PPP大讲堂10郑州、乌鲁木齐PPP培训报名中……
戳链接>>
10月昆明市PPP法律实务+PPP融资+风险控制课程开始报名……
戳链接>>
11月北京市PPP合同要点+操作流程+项目评估+招投标+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课程报名……
点击最下方“
阅读原文
”可直接报名PPP实操学习
PPP项目合同的提前终止及补偿,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第十八节作出了规定。正确理解并及时处理好提前终止及回购补偿,对于规范发展PPP模式有重要意义。现具体解释如下。
156号规定了四种常规提前终止事由:
(一)政府方违约——发生政府方违约,政府方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补救的,项目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二)项目公司违约——发生项目公司违约,项目公司和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政府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三)政府方选择终止——政府方在项目期限内任意时间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四)发生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持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期限,任何一方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二、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回购及回购补偿处理机制
156号文对于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规定了回购和回购补偿处理机制。
一般情况下,PPP项目合同中不约定政府方的回购义务,只有在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下,政府才不负有回购义务而享有回购选择权,但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保障持续供给的PPP项目,政府方会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时,政府仍对PPP项目进行回购。
对于回购补偿,双方应在PPP项目合同中对回购补偿的原则、补偿范围、补偿计算方法等作出约定。
三、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回购补偿原则、补偿范围、项目公司违约的补偿计算方法
(一)回购补偿原则
156号文规定一般的补偿原则是确保项目公司不会因项目提前终止而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即项目公司获得的补偿等于假设该PPP项目按原计划继续实施情形下,项目公司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
(二)补偿范围
1.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
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但数额需第三方审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