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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保护:客体与载体的新审视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2-13 18:2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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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5年2月12日正值 世界“达尔文日”设立30周年 ,特撰本文,聚焦微生物领域,对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客体和载体问题展开新的审视与探讨。微生物繁殖材料有独特生物活性,与传统商业秘密载体不同。对商业秘密客体的类型如果秉持传统误解,会实质上限缩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微生物繁殖材料与植物繁殖材料有共性,我国法律规定为其同时成为商业秘密客体与载体预留了空间。基于微生物繁殖材料的生物特性,明确其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客体与载体的复合体,有助于激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对微生物技术的研发投入,促进微生物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推动生物技术产业的健康繁荣。

目 录

一、引言

二、微生物繁殖材料的概念与特点

三、对商业秘密客体的传统认知误解

四、微生物繁殖材料可同时作为商业秘密客体与载体的依据与条件

五、结语

01

引 言

在常规的商业秘密领域,商业秘密的载体与客体有着较为清晰的区分。载体通常表现为载有技术秘密的合同、硬盘、文档、计算机软件、产品、招投标文件、数据库文件等技术文件实物,而客体则体现为该等技术文件中所记载或承载的非实物技术信息。这种“载体有形、信息无形”的模式在常见技术秘密案件办理过程中已成为一种普遍认知。 [注1]

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之中,一例涉杂交玉米亲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 [注2] 引发了广泛关注。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育种材料这一有形实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这就出现了技术秘密载体和客体重合的情况,似乎突破了传统的理解。

近年来,在微生物技术领域,商业秘密纠纷也开始面临此类认定难点。微生物繁殖材料具有其独特的生物学特性和应用价值,在生物技术、医药、农业等多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其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创新成果和经济利益,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因此,探究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保护特殊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02

微生物繁殖材料的概念与特点

(一) 微生物及微生物繁殖材料的概念与特点

微生物(Microorganism)是一类生物的统称,与动物、植物并列为生物的“三大界”,其被定义为个体微小、结构简单,肉眼难以看见,必须借助光学显微镜或电子显微镜才能观测到的微小生物。

微生物涵盖范围广泛,主要包括原核类的细菌、放线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氏体和蓝细菌等。细菌是一类单细胞原核生物,形态多样,常见的有球状、杆状和螺旋状等,例如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放线菌则是一类具有丝状分枝细胞的原核微生物,在土壤中广泛存在,许多抗生素就是由放线菌产生的。真核类的真菌(酵母菌和霉菌)、原生动物和显微藻类也属于微生物范畴。真菌中的酵母菌是单细胞真核生物,在酿酒、发酵等行业应用广泛;霉菌则多为多细胞丝状真菌,有些霉菌会导致食物霉变。此外,非细胞类的病毒、类病毒和朊病毒同样归属于微生物。其中,病毒没有细胞结构,主要由DNA或RNA中的一种核酸和蛋白质构成,且核酸多为单链,结构不稳定,容易发生变异。

微生物繁殖材料,是指能够用于微生物繁殖,使其数量增加并维持其生物学特性的物质或材料组合,其涵盖了微生物本身以及一些与之相关的物质。从构成要素来看,微生物繁殖材料主要包含微生物本身以及与之适配的生存和繁殖所需的物质。例如,在工业发酵中常用的菌种,它不仅包含了具有特定功能的微生物菌体,还包括其生长基质,这些菌种就是重要的微生物繁殖材料。又例如,在食品生产工业中被广泛应用的乳酸菌是一种细菌,其作为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关键组成,具有将糖类转化为乳酸的独特代谢能力。

(二) 与传统商业秘密载体相比的核心特点之一:生物活性

微生物繁殖材料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具有生物活性,是充满生命活力的物质。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如合适的温度、湿度、酸碱度以及充足的营养物质供应,微生物繁殖材料能够进行旺盛的生命活动,不断生长、繁殖,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过程涉及一系列复杂而有序的生理生化反应,其从周围环境中摄取营养物质,通过自身的代谢系统将这些物质转化为自身生长所需的能量和物质基础。微生物的生物活性还体现在它对环境变化的响应能力上。当环境条件发生改变时,微生物能够通过调节自身的代谢途径和生理状态,以适应新的环境,确保自身的生存和繁衍。

因此,微生物繁殖材料的生物活性是其区别于传统商业秘密载体的关键特征。传统的商业秘密载体,如纸质文件、电子数据等,本质上是无生命的物质,只是信息的静态存储介质,不具备自我生长、繁殖和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而微生物繁殖材料作为具有生物活性的商业秘密载体,其蕴含的商业秘密信息与微生物的生命活动紧密相连,这使得对其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独特的挑战和机遇。

(三) 与传统商业秘密载体相比的核心特点之二:信息与物质的不可分割性

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另一个与传统商业秘密载体截然不同的特性,是其技术信息与载体实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从生物特性上看,微生物本身就是遗传信息的载体,其独特的遗传特性和生理功能蕴含在菌体的细胞结构和遗传物质之中。以某一特定的生产用菌株为例,该菌株经过长期的筛选和培育,具备高效合成特定产物的能力,这种能力是由其独特的基因组成和代谢途径所决定的。这些关键的技术信息,如菌株的基因序列、代谢调控机制等,无法脱离菌体本身而独立存在。一旦菌体死亡或失去活性,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也将随之消失或失去价值——这显然与图纸中的技术信息可以脱离于纸张这一物理载体存在截然不同。

微生物繁殖材料的生长和繁殖过程,也是其技术信息表达和传递的过程。在适宜的培养条件下,微生物通过摄取营养物质,进行新陈代谢和细胞分裂,不断繁殖后代。在这个过程中,微生物将自身的遗传信息传递给子代,使得子代菌体也具备与亲代相同或相似的生物学特性和技术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微生物繁殖材料的每一次繁殖,都是技术信息的一次复制和传播,这与传统商业秘密载体的静态存储和传递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正是因为微生物繁殖材料的上述特点,使得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是载体和客体的区分与认定,面临着独特的挑战。


03

对商业秘密客体的传统认知误解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之规定,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的客体本质是信息,有别于图纸、文档等作为秘密载体的有形物。但是,也正是此种常规认知,使得在实践中产生了对商业秘密客体的认知误解——或称之为局限。在此种认知误解和局限之下,微生物的繁殖材料似乎只能作为商业秘密载体存在,而权利人在主张商业秘密权利时,必须要将繁殖材料中的序列信息等进行提取并呈列在书面文件上。而事实上,微生物的繁殖材料之序列信息(特指以文字形式呈现的DNA序列等等),是能够表征繁殖材料的最重要特征信息之一,此种限制本质上是限缩了微生物繁殖材料在商业秘密意义上被保护的范围,因此亟需纠正此种误解。

(一) 传统的载体客体分离式情形

在对商业秘密的常规认知中,载体与客体呈现出明显的分离状态。以技术图纸这一最为常见的商业秘密技术图纸为例,通过线条、符号、标注等方式,技术图纸将产品的设计原理、结构尺寸、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直观地呈现出来 。这些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的核心内容,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能够为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等方面提供竞争优势。而技术图纸本身,只是承载这些技术信息的物质媒介,它可以是纸质的图纸,也可以是电子格式的图纸文件。即使技术图纸的载体发生变化,如从纸质图纸转换为电子图纸,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内容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同样,技术文档也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载体。企业的技术文档中可能包含了详细的技术方案、实验数据、操作指南等技术信息,这些信息是企业在长期的研发和实践过程中积累的智慧结晶,具有可保密性和商业价值。

(二) 对传统误解的解读和纠正

正因为载体客体分离式情形的长期存在,在传统认知中,存在一种普遍的误解乃至思维定势,认为商业秘密信息必须以与载体分离的形式呈现,只有能够被触摸、看得见的纸质文件或有形载体上所记载的内容,才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这种误解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信息存储和传播方式的传统认知局限,长期以来,书面记录作为一种直观、稳定的信息载体,在社会生活和经营生产活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使得公众在理解商业秘密时,不自觉地将其与纸面形式紧密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在早期的商业秘密司法案例和实践中,大量涉及的是技术图纸、产品配方、客户名单等通过纸面形式呈现的信息,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传统认知。

事实上,载体客体分离的情形并非商业秘密的必然呈现方式,商业秘密信息的呈现方式也并不受制于书面形式的限制。以客户名单为例,其作为一种典型的经营信息类型,但其并不一定依赖于纸面记录。在商业活动中,客户名单可以存储在电子数据库中,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企业通过长期的市场拓展、客户关系管理等活动,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购买偏好等。这些信息经过企业的整理和分析,形成了具有独特价值的客户名单,能够为企业提供精准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制定依据,从而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即使这些客户名单没有被打印在纸面上,而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只要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04

微生物繁殖材料可同时作为商业秘密客体与载体的依据与条件

(一) 司法解释为此种认定提供的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以及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一规定对于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其明确将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为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认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也为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参考。

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表述来看,虽然其直接列举的是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但“等信息”这一开放式的表述,为微生物繁殖材料等其他生物繁殖材料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信息预留了法律空间。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信息的范围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并不局限于常见的传统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是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拓展和延伸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因此,从司法规定的精神和文义解读上来看,微生物繁殖材料在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有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信息的可能性。

(二) 微生物繁殖材料与植物繁殖材料的共性

微生物繁殖材料作为生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植物繁殖材料具有在诸多的共性,都蕴含着独特的生物信息和遗传特性,在相关领域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具体而言:

第一,二者都具有繁殖与遗传功能,可用于科研与工业量化生产。 微生物繁殖材料与植物繁殖材料最本质的共性在于二者都具备繁殖功能,能够产生新的个体或后代,且在繁殖过程中传递自身的遗传信息,从而保持物种的特征和特性。植物繁殖材料(如杂交水稻的种子),在种植过程中,通过有性繁殖将亲代水稻的优良基因传递给下一代,可以保证了杂交水稻高产、抗病等优良性状的延续。同样,微生物繁殖材料中的菌种或菌株(如酿酒用的酵母菌株),在繁殖时通过细胞分裂,将自身的遗传物质传递给子代,使得子代酵母菌也具备发酵糖类产生酒精的能力。这样的特性,使得微生物繁殖材料与植物繁殖材料都具有经济和技术价值,能够为其研发主体、持有者带来特有的竞争优势。

第二,二者都对保藏环境具有依赖性。 在培养过程中,不同的植物繁殖材料对环境条件要求各异,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土壤酸碱度等环境因素对其生长发育至关重要。例如,热带植物需要较高的温度和充足的光照,而寒带植物则适应低温环境,有些植物喜欢酸性土壤,有些则适合碱性土壤等等。微生物繁殖材料同样如此,例如,嗜热微生物需要高温环境,而嗜酸微生物偏好酸性环境。

第三,二者都是有形遗传物质和无形遗传信息的复合体。 就植物的繁殖材料而言,种子有着看得见、摸得着的种皮、胚、胚乳等结构,这些结构为种子萌发和幼苗生长提供物质保障。在种子的胚细胞里,储存着决定品种特性的遗传基因,包括控制植物株高、产量、抗病性等性状的基因等。作为对比,微生物繁殖材料中的菌种或菌株,同样具有细胞结构的实体,包含细胞质、细胞膜、细胞壁等有形物质,构成了微生物生存和繁殖的基础。在细胞内部,还有肉眼不可见的遗传基因,以DNA或RNA的形式存在,携带了微生物生长、代谢、繁殖等各种生命活动的遗传信息。所以,从物质构成看,微生物繁殖材料与植物繁殖材料一样,都是有形的遗传物质和无形的遗传信息的复合体。

(三) 微生物繁殖材料成为商业秘密客体与载体复合体的条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的规定 [注3] ,商业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三个核心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三者缺一不可。

在前文所提及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涉杂交玉米亲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其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注4]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发表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规则研究》一文中,课题组也对上述案件予以了关注,认为特殊情况下,商业秘密的客体与载体可能会重合,并将育种材料(繁殖材料)视为新类型客体,认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如大数据、算法、育种材料、涉计算机软件等新类型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客体,司法审查应当按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个法定要件分别审查,并结合三方面要件的内在关系,科学运用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来综合判断。 [注5]

因此,微生物繁殖材料要成为商业秘密客体与载体的复合体,仍然不应脱离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三要件”的规定,即需要判断特定的微生物材料在作为信息时是否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

1. 秘密性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方面,要成为商业秘密客体,特定微生物繁殖材料应区别于已公开的技术。如果某一微生物繁殖材料的特性和技术信息已经在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技术报告、产品说明书等公开渠道中被广泛披露,或者通过简单的观察、分析就能轻易获取,那么该微生物繁殖材料就不具备秘密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载体与客体的复合体受到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从获取难度来看,若获取该微生物繁殖材料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技术,且在公开渠道难以获取,那么其具有秘密性的可能性较大。某些经过长期筛选、驯化和改良的工业生产用微生物菌株,其选育过程涉及复杂的生物技术和大量的实验研究,普通人员难以通过常规手段获得。这些菌株可能具有独特的代谢途径、高效的产物合成能力或特殊的环境适应性,这些特性使其在工业生产中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增加了其获取的难度,从而满足秘密性的要求。

2. 保密性要件(“采取了保密措施”)

权利人对微生物繁殖材料采取合理的保密性措施,是使其成为商业秘密载体与客体复合体的必要条件。保密性措施体现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愿和努力,能够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和泄露。常见的保密性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权利人可以与接触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规定对微生物繁殖材料的使用范围、披露限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员工在签署保密协议后,有义务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微生物繁殖材料进行保密,不得擅自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此外,物理隔离也是一种有效的保密措施,权利人可以对存放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实验室、生产车间等场所进行物理隔离,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进入。设置门禁系统,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特定区域,同时对存放微生物繁殖材料的设备、容器等进行标识和密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获取和使用 。对微生物繁殖材料进行加密处理也是一种可行的保密方式,例如对微生物的基因序列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只有掌握解密密钥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相关信息。如果权利人未对微生物繁殖材料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或者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显不合理,如将微生物繁殖材料随意放置在公共场所、完全不限制人员接触等等,则表明其保密措施明显不具有合理性,该微生物繁殖材料将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载体与客体的复合体。

3. 价值性要件

微生物繁殖材料要作为商业秘密客体受到保护,在生产、研发等过程中,应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在生产领域,微生物繁殖材料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例如,在食品工业中,用于发酵生产酸奶、啤酒、面包等食品的微生物菌株,能够赋予食品独特的风味和品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在研发领域,微生物繁殖材料是重要的研究对象和工具,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了有力支持。生物基因、医药等领域的企业通过对微生物繁殖材料的研究,开发出新型的抗生素、疫苗等药物,满足市场对医疗产品的需求,不仅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还提升了企业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

当然,如果微生物繁殖材料无法为权利人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例如一些已经被淘汰、失去应用价值的微生物菌株,或者其功能和特性与市场上已有的产品或技术相比并无任何突出之处,那么该微生物繁殖材料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价值性。


05

结 语

微生物繁殖材料作为生物技术领域的关键要素,具有显著的特点和独特的技术呈现方式。令人欣喜的是,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开放性规定,为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充分空间,能够适应技术的发展和新类型客体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涌现,体现了法律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微生物技术在农业、医药、食品、环保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日益凸显。基于微生物繁殖材料的生物特性,明确其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客体与载体的复合体,有助于避免对微生物繁殖材料商业秘密范围的不必要限缩,激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对微生物技术的研发投入,保护其创新成果,促进微生物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推动生物技术产业的健康繁荣。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24年11月第1版,第190-191页;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规则研究》,载《知识产权》2024年第10期,第43、47页。

作者简介

谭缙

国浩南京律师

专利代理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邮箱:[email protected]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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