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解释为此种认定提供的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以及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一规定对于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其明确将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为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认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也为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商业秘密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参考。
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表述来看,虽然其直接列举的是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但“等信息”这一开放式的表述,为微生物繁殖材料等其他生物繁殖材料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信息预留了法律空间。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信息的范围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并不局限于常见的传统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是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拓展和延伸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因此,从司法规定的精神和文义解读上来看,微生物繁殖材料在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有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信息的可能性。
(二) 微生物繁殖材料与植物繁殖材料的共性
微生物繁殖材料作为生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植物繁殖材料具有在诸多的共性,都蕴含着独特的生物信息和遗传特性,在相关领域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具体而言:
第一,二者都具有繁殖与遗传功能,可用于科研与工业量化生产。
微生物繁殖材料与植物繁殖材料最本质的共性在于二者都具备繁殖功能,能够产生新的个体或后代,且在繁殖过程中传递自身的遗传信息,从而保持物种的特征和特性。植物繁殖材料(如杂交水稻的种子),在种植过程中,通过有性繁殖将亲代水稻的优良基因传递给下一代,可以保证了杂交水稻高产、抗病等优良性状的延续。同样,微生物繁殖材料中的菌种或菌株(如酿酒用的酵母菌株),在繁殖时通过细胞分裂,将自身的遗传物质传递给子代,使得子代酵母菌也具备发酵糖类产生酒精的能力。这样的特性,使得微生物繁殖材料与植物繁殖材料都具有经济和技术价值,能够为其研发主体、持有者带来特有的竞争优势。
第二,二者都对保藏环境具有依赖性。
在培养过程中,不同的植物繁殖材料对环境条件要求各异,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土壤酸碱度等环境因素对其生长发育至关重要。例如,热带植物需要较高的温度和充足的光照,而寒带植物则适应低温环境,有些植物喜欢酸性土壤,有些则适合碱性土壤等等。微生物繁殖材料同样如此,例如,嗜热微生物需要高温环境,而嗜酸微生物偏好酸性环境。
第三,二者都是有形遗传物质和无形遗传信息的复合体。
就植物的繁殖材料而言,种子有着看得见、摸得着的种皮、胚、胚乳等结构,这些结构为种子萌发和幼苗生长提供物质保障。在种子的胚细胞里,储存着决定品种特性的遗传基因,包括控制植物株高、产量、抗病性等性状的基因等。作为对比,微生物繁殖材料中的菌种或菌株,同样具有细胞结构的实体,包含细胞质、细胞膜、细胞壁等有形物质,构成了微生物生存和繁殖的基础。在细胞内部,还有肉眼不可见的遗传基因,以DNA或RNA的形式存在,携带了微生物生长、代谢、繁殖等各种生命活动的遗传信息。所以,从物质构成看,微生物繁殖材料与植物繁殖材料一样,都是有形的遗传物质和无形的遗传信息的复合体。
(三) 微生物繁殖材料成为商业秘密客体与载体复合体的条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的规定
[注3]
,商业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三个核心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三者缺一不可。
在前文所提及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涉杂交玉米亲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其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注4]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发表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规则研究》一文中,课题组也对上述案件予以了关注,认为特殊情况下,商业秘密的客体与载体可能会重合,并将育种材料(繁殖材料)视为新类型客体,认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如大数据、算法、育种材料、涉计算机软件等新类型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客体,司法审查应当按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个法定要件分别审查,并结合三方面要件的内在关系,科学运用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来综合判断。
[注5]
因此,微生物繁殖材料要成为商业秘密客体与载体的复合体,仍然不应脱离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三要件”的规定,即需要判断特定的微生物材料在作为信息时是否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
1. 秘密性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方面,要成为商业秘密客体,特定微生物繁殖材料应区别于已公开的技术。如果某一微生物繁殖材料的特性和技术信息已经在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技术报告、产品说明书等公开渠道中被广泛披露,或者通过简单的观察、分析就能轻易获取,那么该微生物繁殖材料就不具备秘密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载体与客体的复合体受到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从获取难度来看,若获取该微生物繁殖材料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技术,且在公开渠道难以获取,那么其具有秘密性的可能性较大。某些经过长期筛选、驯化和改良的工业生产用微生物菌株,其选育过程涉及复杂的生物技术和大量的实验研究,普通人员难以通过常规手段获得。这些菌株可能具有独特的代谢途径、高效的产物合成能力或特殊的环境适应性,这些特性使其在工业生产中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增加了其获取的难度,从而满足秘密性的要求。
2. 保密性要件(“采取了保密措施”)
权利人对微生物繁殖材料采取合理的保密性措施,是使其成为商业秘密载体与客体复合体的必要条件。保密性措施体现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愿和努力,能够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和泄露。常见的保密性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权利人可以与接触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规定对微生物繁殖材料的使用范围、披露限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员工在签署保密协议后,有义务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微生物繁殖材料进行保密,不得擅自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此外,物理隔离也是一种有效的保密措施,权利人可以对存放微生物繁殖材料的实验室、生产车间等场所进行物理隔离,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进入。设置门禁系统,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特定区域,同时对存放微生物繁殖材料的设备、容器等进行标识和密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获取和使用 。对微生物繁殖材料进行加密处理也是一种可行的保密方式,例如对微生物的基因序列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只有掌握解密密钥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相关信息。如果权利人未对微生物繁殖材料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或者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显不合理,如将微生物繁殖材料随意放置在公共场所、完全不限制人员接触等等,则表明其保密措施明显不具有合理性,该微生物繁殖材料将可能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载体与客体的复合体。
3. 价值性要件
微生物繁殖材料要作为商业秘密客体受到保护,在生产、研发等过程中,应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在生产领域,微生物繁殖材料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例如,在食品工业中,用于发酵生产酸奶、啤酒、面包等食品的微生物菌株,能够赋予食品独特的风味和品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在研发领域,微生物繁殖材料是重要的研究对象和工具,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了有力支持。生物基因、医药等领域的企业通过对微生物繁殖材料的研究,开发出新型的抗生素、疫苗等药物,满足市场对医疗产品的需求,不仅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还提升了企业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
当然,如果微生物繁殖材料无法为权利人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例如一些已经被淘汰、失去应用价值的微生物菌株,或者其功能和特性与市场上已有的产品或技术相比并无任何突出之处,那么该微生物繁殖材料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价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