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证书放着没用?想要变现?可以!
大家都知道著作权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财富,但是仅仅是登记著作权是无法发挥出著作权的价值的,通过后期的运营,授权和交易,才有可能将其运营成一个IP,从而实现著作权价值的增长。而今天我们来说一个概念——
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按照《担保法》,债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质押又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一种可让与的财产权,因此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属于担保方式中的权利质押。
当然,
著作权质押需要满足
一些条
件
,
根据《担保法》以及《合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合同自《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
出质人出质后,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则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目的只是债权的担保,而非供质权人使用,如果质权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这些权利,则构成侵权。
(5)
被担保债权因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合同注销登记。
所以著作权变现的首要条件当然是登记著作权,成为法定权利人。登记著作权后,到手的不只是一本证书,还可以在法律程序下进行著作权后续的运营,通过授权,交易,质押都可以挖掘出著作权的潜在价值。
来源:恒都法律研究院
编辑:尚飞飞(ID:lawptczhiq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