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龙大律师
退出学界十年的邱兴隆令人意外而惊喜地以《刑罚理性导论》宣示了他的复归,既给了曾给其以厚爱的新中国刑法学界一份回报,也毫无疑问地将给刑法学尤其是刑法哲学从研究方法至理论体系上注入新的活力。
一
理论的创新首先是方法论的突破。《刑罚理性导论》正是撇开被传统刑法学研究所普遍采用的注解诠释或经验实证方法,以逻辑演绎别开蹊径,找到了方法论上的突破口。
构成本书之核心命题的是报应与功利统一论。这一命题是以应为众所公允的刑罚的报应性与功利性为大前提,以个人与社会、主观与客观、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为小前堤,推理而出的必然结论。严密的逻辑推理昭示了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必然性:只要承认刑罚必须有其公正性,便必然承认报应有其作为刑罚的正当根据的合理性;只要承认刑罚必须有其效益性,便必然承认功利有其作为刑罚的正当根据的合理性;而公正观念与效益观念是两种客观存在的社会观念,刑罚的报应性与功利性因而有如婚姻之于生育一样构成一种必然的联系。因此,由报应性、功利性以及两者的辩证统一性共同组合而成了刑罚理性统一论的本体。
制刑、动刑、配刑与行刑是刑事活动的四个逻辑环节。以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四条定律为大前提,以这四个环节的内容与特点为小前提,演绎而出惩罚性与遏制性相统一的制刑理性规定、必然性与必效性相统一的动刑理性规定、等价性与适度性相统一的配刑理性规定、必然性与必效性相统一的行刑理性规定,从而构筑起了由刑罚的一般理性规定与制刑、动刑、配刑、行刑的具体理性规定两个逻辑层次有机组合而成的法后之法——刑罚理性体系。
理性法作为法后之法是一种应然的法,其构成实定法的绝对命令,立法是理性的载体,又是司法的绝对命令,司法是立法的现实化,并通过实现立法而实现理性法。因此,制刑、动刑、配刑、行刑的理性规定、制刑、动刑、配刑、行刑的立法规定以及动刑、配刑、行刑的司法规定又构成三个逻辑层次。以制刑、动刑、配刑、行刑的理性规定为大前提,以有关制刑、动刑、配刑、行刑的立法活动的内容与特点为小前提,必然地推论出刑法的立法理性规定;而以刑法的立法理性规定为大前提,以有关动刑、配刑、行刑的司法活动的内容与特点为小前提,又必然地推论出刑法的司法理性规定,从而实现了刑罚理性以及作为刑罚理性之实现的手段的立法与司法的统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成为顺理成章的结论。
逻辑演绎不但从以上宏观的角度赋予了《刑罚理性导论》以骨架,而且还从微观的角度赋予了该书以血肉。有关动刑制度、配刑原则、制度与情节以及行刑制度的每一结论无不是缜密的逻辑演绎的结果。逻辑演绎甚至被如此缜密地运用,以至于评价犯罪的38条定律与配刑的21条一般规定以及酷刑的诸种具体规定遥相呼应,共同组合而成了严谨的刑罚分配论体系。
逻辑演绎方法的运用使对刑法的研究由对立法与司法的静态研究转向了动态的研究。因此,假如可以将《刑罚理性导论》作为一部自成一体的刑法哲学,那么,将其界定为“动态刑法学”或“逻辑刑法学”,便合理而必然。
二
任何理论的创新都意味着体系在扬弃的基础上的重构。《刑罚理性导论》正是在对传统刑法理论的舍弃与吸收中完成了自身理论体系的构造。
传统报应论与功利论的世代对垒使刑罚的正当性始终是刑法思想与理论中最具活力而又最为混乱的问题。本世纪中期在西方崛起的“一体化”刑罚论虽致力于报应论与功利论的折衷,并已取传统二说而成通说,但其所作的折衷,一方面只是一种简单的、直观的调和,既无公允的哲学原理作为共许的理论基础,又未营造出完整的理论体系,因而仍然众说纷纭,另一方面又充其量只将刑事活动划分为立法、量刑与行刑三个环节,以论证报应与功利在不同阶段的制约作用,使立法仍作为静态的研究对象而存在,因而未能真正使刑法学动态化。
《刑罚理性导论》立足于个人与社会、客观与主观、手段与目的的对立同一的辩证关系,揭示了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论证了报应与功利的统一是刑罚作为预防犯罪的目的的手段而独立于目的之外所必须具有的公正性与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对作为手段的刑罚的制约性的统一,从而使报应与功利不只是简单地、直观地折衷、调和,而是有机地统一于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既不是纯粹的手段又不是纯粹的目的的哲学命题之中,建立了以报应与功利兼顾律、折衷调和律、报应限制功利律与有利让步律利为基本内容的刑罚理性统一体系,从而突破了既存的“一体论”的理论框架。
另一方面,《刑罚理性导论》突破“一体论”的立法、量刑与行刑三分法,将刑事活动划分为制刑、动刑、配刑与行刑四个环节,实现了立法上定罪动刑与司法上定罪动刑的统一,立法上法定刑分配与司法上量刑的统一以及行刑立法与司法的统一,并具体揭示了刑罚的一般理性之于制刑、动刑、配刑与行刑的质、量规定性,从而使刑罚理论研究真正实现了动态化。
在著者所持的刑罚理性统一论中,传统报应论中的社会报复论、道义报应论与法律报应论的合理成份被有机地吸收,而这三种学说的片面性则被克服;传统功利论中的双面预防论、一般预防论与个别预防论的合理成份同样得以保留,而其各自的片面性则同样被断然抛弃。因此,在刑罚理性统一论中,不但报应论、功利论与一体论自身都可以找到其合理的位置,而且,诸如立法威慑论、行刑威慑论、剥夺犯罪能力论、教育论与矫正论等具体派系均有其一席之地。
然而,传统刑罚理论中的任何合理因素又都只是刑罚理性统一理论大厦的砖瓦,而不是理论大厦本身。来源于传统刑罚理论而又重构刑罚理论,使刑罚理性统一论作为一种新的刑罚哲学体系跻身于派系丛生的刑罚学流派之中,独具特色与魅力。因此,假如《刑罚理性导论》可认为是一部自成一体的刑法哲学,那么,又不妨将其称为“统一刑法学”或“辩证刑法学”。
三
理论的突破还必然以新的观点的合理组合为标志。《刑罚理性导论》以颇具说服力的论据与逻辑严密的论证展现了一系列新的立论。
在报应性方面,著者将刑罚的人道性、宽容性与奖赏性作为修正性规定归于报应理性名下,从而提出了一种泛报应论,并具体展示了此三项修正规定对制刑、动刑、配刑与行刑的制约作用;在功利性方面,著者提出了以真效性、有利性、节俭性与经济性为内容的最大效益法则,并将其贯穿于刑事活动的诸环节的始终;在统一性上,著者在“有利让步律”名下阐述了一条重要的刑法原则,即有利被告原则,既澄清了对这一原则的误解、曲解或模糊认识,又具体展示了其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指导作用。
在制刑问题上,著者提出并论证了死刑因既具有严厉的惩罚性又具有有效的遏制性而是一种合理的刑罚,但又因不具有人道性而是一种无理的刑罚,从而得出了死刑悖论的结论;在动刑问题上,著者提出并论证了动刑以定罪为前提,以刑事义务主体、刑事违法主体、刑事责任主体与刑罚的施加客体相同一的“四体一位”为发动条件;在配刑问题上,著者独具匠心地提出并论证了基与序相结合是评价犯罪的严重性的基本方法,并以此为前提建立了自己的犯罪评价论体系, 同时提出并论证了配刑的等价性与适度性相统一所生的同一性规定、折衷性规定与对立性规定及其具体规定。尤具创新价值的是,著者以基的相应与序的相应为准则,建立了刑罚二次分配论体系,使法定刑的确定与裁量统一受制于配刑理性之下,为法定刑的分配确立了恒定的价值标准,为量刑确立了合理从重、从轻、减轻、有利被告与合理模糊等重要规则;在行刑问题上,著者所提出的无期徒刑缓刑制度、有利溯及生效判决的溯及力制度与行刑时效制度等,也颇具新意。
此外,著者还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立论,即刑罚有限论。该论认为,犯罪是无限的,而刑罚是有限的。以有限的刑罚对付无限的犯罪,是社会的一种必要但又无奈的选择,进而主张慎重用刑与节俭用刑是社会最明智的选择。
以上诸方面的以及不需一一列举的其他诸多立论,有的是著者所独创,有的由著者赋予了其新的意蕴,其被著者恰到好处地作为部件安装在刑罚理性统一论这部机器上,协调一致地发挥着其各自的功能。
四
新的理论的问世必然意味着向旧的理论的挑战。《刑罚理性导论》也当然地以挑战者的姿态出现在当代中国刑法学界面前。尽管其未涉及到对任何既有学说与立法、司法的评判,但其作为哲学———关于问题的学问、以批判为已任的学问——与刑法学的结合的产物,无疑潜在着批判的基因。因此,在本书沉默的表象背后潜藏着一种深沉的批判精神。
其一,它立足于应然面对已然,向传统刑法学提出了学术的价值是仅仅在于把已然的解释为合理的,还是揭示应然的并让其成为已然的这一极其严肃的问题。毫无疑问地,刑法学应该诠释刑法条文。然而,如果仅限于此,刑法学也就成了立法的简单附庸,其应有的指导与评价立法和司法的价值便无从体现。因此,以理性刑法为研究对象并以刑法的理性的实现为归宿的《刑罚理性导论》与以实定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并以其实施为归宿的传统注释刑法学形成价值追求上的强烈反差。基于不同的价值追求,不同的学者完全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但是,如果所有的刑法学者均以注释刑法学为耕地,学术的活力将被有限的法条所窒息,学术所应有的个性也将被或此或彼的奴性所淹没,刑法学研究的繁荣将遥遥无期。面对来自刑法哲学的这种方法论与价值追求上的挑战,注释刑法学的任何沉默都只能理解为故作镇静或麻木不仁。
其二,它所提出的一系列命题和立论与传统刑法学说针锋相对,兆示着某些论争乃至重大论争在所难免。在著者所主张的有利被告、刑罚宽容、刑罚有限、定罪动刑与量刑只能以犯罪行为所体现的害恶性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恶性为根据等论点中,蕴含着对旧有刑罚理论的断然否定,在著者的立论与传统刑法学的立论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是捍卫传统立论还是接受新的理念,有待刑法学者做出理性的抉择。
其三,它在既存立论与司法之上制订了一部理性法典,并让立法者遵循“恶性非法”、司法者遵循“恶法亦法”的准则,从而向立法者与司法者共同提出了应否与如何服从理性法的问题。死刑既然是一种不人道的天然不正当的刑罚,制刑者是否应采取某种人道的姿态?配刑既然应以等价为恒定的标准,现行立法中的严重膨胀的死罪、毫无等价性可言的相当多的过份严厉的法定刑是否应有所调整?量刑既然不能以治安形势不好为从重理由,所谓“依法从重”的正当性又何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以及其他为数不少的问题均有待立法者与司法者作出理性的解答。
五
任何理论在突破与挑战旧有理论的同时,均必须接受新的理论的突破与挑战。《刑罚理性导论》所主张的刑罚理性统一论或者说“动态刑法学”、“逻辑刑法学”、“统一刑法学”、“辩证刑法学”亦难例外。这一方面给其提出者提出了完善自身的学说、深化自身的研究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求中国刑法学界在满怀兴奋地为新的理论的诞生面欢呼的同时,对其予以严肃的审视、认真的检验、客观的评价与理性的批判。当然,也要求每一位刑法学者以对任何新生事物所应有的宽容给新的理论以学术宽容。
令人欣慰的是,《刑罚理性导论》只是著者的《刑罚理性四部曲》的第一部,而不是其唯一的一部;更令人欣慰的是,著者未敢“给本书匆匆地打上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因为他“已委实感到有一个神话或童话需要粉碎:这不是一个产生经典的国度”。这意味着著者将以其后三部著者来完善与深化自身的理论,并立志向“经典刑法学”发起冲击。我们期待着,新中国刑法学界翘首以盼着著者的《刑罚理性评论》、《刑罚理性辩论》与《刑罚理性泛论》早日面世。但愿著者能尽快步出人生的阴影,在不断完善自身理论的同时不断完善自身的学格与人格,找准自己的人生价值坐标,成为新中国刑法学界的一棵默默辉煌的大树,以不辜负无数前辈的栽培、众多同辈的浇灌,不辱自身的使命,同时也真正无愧于自己应有的良心。
令人宽慰的是,我们现已处在前所未有的宽松的学术氛围之中,法学的理性与理性的法学者均正在形成。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刑罚理性统一论所受到的审视必将是严肃的、所受到的检验必将是认真的、所受到的评价必将是客观的、所受到的批判必将是合乎理性的。更令人欣喜的是,《刑罚理性导论》从孕育至诞生都得到了学界与出版界的青睐,而这本身便意味着一种大度的学术宽容。因此,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刑罚理性统一论必将继续受到大度的学术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