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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又双叒叕“中枪”了,这次是因为分众传媒......

IPO案例库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13 22:41

正文


近日,分众传媒披露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发出的警示函,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一并中枪。下面附上详细公告及相关决定书: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14 号),全文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未披露、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15 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一)经查,受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e 租宝”)事件的影响, 2015 年 12 月 8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你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9.2 条、第 11.11.3 条的规定予以临时公告。同时,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为 132,259,581.04 元,另有 4.8 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尚未赎回;截至 2015 年年报审计报告日(2016 年 4 月 22 日),该账户被冻结金额为 0 元。你公司 2015 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货币资金—使用有限制的货币资金”仅披露了驰众广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情况,未披露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9.2 条、第 11.11.3条等规定。


(二)经查,2016 年 5 月 31 日,你公司与咕咚运动召开发布会,宣布咕咚运动完成 5000 万美元的 C 轮融资,分众传媒与方源资本成立的体育基金以 3000万美元领投,其中你公司投资 1500 万美元。你公司迟至 2016 年 6 月 12 日披露《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上述有关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三)经查, 2017 年 4 月 17 日,你公司披露下属子公司与 WME/IMG 中国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中关于协议的主要内容的表述过于简单, 未将协议中主要条款进行充分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


二、你公司未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经查, 2016 年 3 月 8 日,你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5 月 17 日,你公司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2 月 28 日,你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均同意公司可以使用不超过一定额度的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保证收益型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行使具体理财产品的购买决策权,并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但你公司实际购买的属于非保本型浮动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章程(2016年 2 月)》第一百三十条、你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九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请你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


公司已深刻认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将针对《警示函》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刻检讨、检查和分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强化勤勉尽责意识,提高风险把控能力。公司管理层将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15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承接的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传媒)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3122号)和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3300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审计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经查,你所对分众传媒2015年年报进行审计时通过银行询证函函证分众传媒全资子公司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德峰)的银行账户,回函显示,该银行账户2015年12月31日处于被有权机关冻结状态,资产负债表日账户余额为132,259,581.04元,另有4.8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尚未赎回。但分众传媒2015年年报未披露上述情况,你所未发现该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2015年年报遗漏了上述信息。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二、项目合伙人及复核人员执业不严谨


你所审计小组对分众传媒2015年财务报告报表项目实施的审计程序、编制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分众传媒经审计的2015年年报遗漏了分众德峰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情况,项目合伙人与复核人员未及时发现上述错误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质量控制准则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五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所予以警示。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执业质量控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7年6月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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