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FDA食安云
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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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对一企业给予三次处罚但均未落实到位,两执法人员被定罪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12-09 06:00

正文

湖南一企业因在湘江源头蓝山县非法排污,被执法部门三次进行了包括罚款、拆除生产设备在内的行政处罚。但由于对该处罚的落实不到位,蓝山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被蓝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从会上获悉,该案被当成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湖南高院发布称,2012年至2017年4月间,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非法进行铅锌矿选洗生产,大量排污。 2014年3月7日,蓝山县环保局曾作出蓝环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选矿厂罚款5万元、责令其停止生产、拆除生产设备。处罚决定作出后选矿厂只缴纳罚款1.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等人未对处罚决定“拆除生产设备”监督落实。

2015年9月,明知前次处罚设备未拆除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等人仍然以“拆除生产设备、罚款2万元”的处罚形式收缴选矿厂1万元罚款,但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10月,明知上两次处罚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等人仍然以“拆除生产设备、罚款3万元”的处罚形式对选矿厂做出行政处罚,也未下达处罚决定书,也未将选矿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直至2017年4月蓝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但由于选矿厂非法长时间持续生产、大量排污,已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上清涵村选矿厂所占用土地的土壤、底泥、地表水、地下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并造成环境损害量化结果损失约65.56万元以上,土壤及污水修复总费用估算结果为3063万元。

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身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负有对污染企业的查处和监察职责。在查处上清涵村选矿厂长期非法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对其取缔,导致选矿厂长期非法生产、大量排污,对环境损害严重,黄某某、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认为,蓝山县是母亲河湘江的发源地,若在湘江源头进行大量排污,将对整个湘江造成严重污染。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全某某作为蓝山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在环境监管中严重失职,导致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虽然本案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最终对两被告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但两被告人于2017年5月28日起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决定逮捕,羁押至2017年12月14日本案判决,亦受到了严厉惩罚,亦对广大环境执法人员敲响了一记警钟。

附:刑法条文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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