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法学学术前沿】=【法学】+【学术】+【前沿】。 聚焦法学精神、学术思想、前沿时事;旨在传播法界言谈、分享法学文萃、启蒙社会共识,致力做讲方法、识时务、有情怀的公众号!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小纽美国法律咨询  ·  800-685-NYIS(6947),你的美 ... ·  23 小时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学学术前沿

【专栏】高原:中国革命正当性三个核心主题的形成 |系统论专栏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12 16:14

正文


中国革命正当性建设中三个核心政治主题的形成

(1921—1923)

作者:高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研究人员

来源:本文原载《开放时代》2016年第2期,原责任编辑:周慧。感谢授权法学学术前沿推送!原文注释已略,建议读者参阅原刊。

责编:心然

法学学术前沿赐稿邮箱:

[email protected],仅接受原创首发投稿!

编者按

系统论法学是社会理论法学的一个晚近分支,由已故社会理论大师尼可拉斯·卢曼创立。十多年来,一批中国研究者译介、解读、运用系统论法学,产出了不少富有影响力的作品,受到读者欢迎。法学学术前沿邀请华东政法大学陆宇峰副教授主持“系统论法学”专栏,将国内系统论法学相关作品,通过本平台发布,敬请关注。

相关阅读:

【专栏】刘涛:文字与法律演化:卢曼系统理论的视角 | 系统论法学

【专栏】张文龙:麦当劳与圣战:新型恐怖主义的悖论 | 系统论法学

【专栏】宾凯:从决策的观点看司法裁判活动 | 系统论法学

【专栏】泮伟江:双重偶联性问题与法律系统的生成|系统论法学

【专栏】李忠夏:宪法教义学反思|系统论法学

【专栏】美国宪法的力量和弱点|系统论法学

【专栏】陆宇峰:“自创生”系统论宪法学的新进展

主持人语


        关于中国革命的正当性,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一向持唯物的动态观点,毛泽东的《矛盾论》即运用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辩证法,从结构与过程的双重视角讨论了这个问题。可惜,在当代中国的相关研究中,这一传统丢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先验、静态的观点,认为政治正当性根源于一套固定的规范。这与西方思想的影响有关,从韦伯的支配类型论到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论,政治正当性的变迁之维日益消弭。高原先生敏锐地看到了当前研究的缺陷,并从卢曼的系统理论出发,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政治正当性学说,用以观察1921—1923年期间的中国革命。在他看来,当时的中国共产党通过确定、解释、重构阶级斗争、实质民主和国民革命三个核心主题及其相互关系,不断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在动态的过程中开展革命正当性建设。这种见解同时是马克思主义的和卢曼式的,即政治系统必然随着全社会环境变动,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陆宇峰

                                                  2017年7月20日

内容提要

一个政治系统正当性建设的关键,是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选择合适的政治主题,进而最大化该政治系统的社会支持。1921—1923年,中国革命正当性的突出特征是阶级斗争、实质民主和国民革命这三个核心政治主题的形成。综合运用这三个核心政治主题与革命政治所处的社会环境产生最大的共振,并且力图控制和弱化它们之间的张力和矛盾,是革命政治正当性建设所面临的关键问题。

       中国革命无疑是决定20世纪中国历史走向的一桩关键性事件。而对这一关键性事件的研究,又极其受制于用以研究它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主流的社会科学家,将革命这一社会现象的核心要素,视为推翻旧统治体系的大规模集体行动。这一基本观点,也导致迄今为止,关于中国革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大类:一类是较为宏观的研究,力图在社会结构的层面,确定哪些结构性因素导致了革命的产生;另一类则是微观的研究,力图在社会个体的层面,解释个体参与革命行动的原因,以及确定革命者策略对于激发和动员个体参与的作用。而随着宏观历史社会学在最近20年的退潮,以及力主将所有社会现象还原到个人行动层面的理性选择理论的逐渐强势,我们也看到,关于中国革命的研究越来越偏向于基于理性选择理论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微观路径。


        然而,虽然上述“还原论”的社会科学占据了主流,仍有一些最新的社会理论认为,并非所有社会现象都可以还原到个人行动的层面上来理解。这些社会理论力主将“社会系统”代替“行动”作为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并且提醒我们注意这样一种经验事实:社会系统所包含的复杂性,无法简单地通过分析行动及其动机来理解。这些另类的社会理论有助于我们跳出主流社会科学的局限,从另外一个角度考察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我们认为,中国革命无疑包含行动的维度,但除行动的维度之外,它还包含政治系统重构这一维度。中国革命早期政治重构的一些特征已经得到了初步讨论。本文将指出,在政治系统重构这一层面上,还有一项重要的经验事实是:与中国革命的历史相伴的,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政治正当性的建设过程。任何政治系统都需要一定程度的正当性来维系其运作。一个具有高度正当性的政治系统,相比缺乏正当性的政治系统而言,会更为巩固。后者很有可能无法维系自身而崩溃。具有高度正当性的政治系统,其中大部分政治决策能够被证明为合理的,并且被自愿地接受。通过将一种政治称为正当的,我们也可以将其与那些主要基于强制的政治区别开来。


       迄今为止,中国革命中的正当性问题仍少有学者问津。这部分是因为缺乏合适的分析框架。主流的正当性理论,以韦伯和哈贝马斯为代表,将政治视为一种稳定的权力关系,将正当性视作一种静态的属性。从这种理论出发的正当性研究倾向于寻找一组明确的原则,能够一次性地判断某种政体是否正当。然而我们更感兴趣的是中国革命中正当性的形成与建设的动态过程。对此,主流的正当性理论明显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卢曼的社会理论,更有助于我们把握中国革命的经验。一方面,卢曼认为正当性的形成和政治系统中政治主题的选择息息相关。如果选择了一个不适宜的政治主题,将很可能产生出一系列难以被证明为合理、难以被接受的政治决策,从而侵蚀该政治系统的正当性。我们发现,中国革命的正当性建设,与三个核心政治主题——阶级斗争、实质民主和国民革命——密切相关。阶级斗争强调社会中阶级分化的现实以及斗争压迫阶级的必要;实质民主强调保障平民大众具体的社会经济权益、扩大其政治参与以及促进社会平等;国民革命强调打倒军阀和帝国主义建立民族独立和统一的新中国。这三个主题在1921—1923年间接连形成。每一个主题都为扩大革命政治的社会基础和支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卢曼看来,社会运作离不开对社会的观察,但每一种对社会的观察都有其难以消除的盲点。受到这一观点的启发,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政治主题都包含着对社会的特定观察。从而,它也只能把握一部分社会现实,而无法顾及其余。因此,围绕特定政治主题形成的政治决策,会在某些社会环境下适用,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不适用。而对社会观察视角的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政治主题之间产生不一致和矛盾。因此,革命政治所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便是在综合运用这三者以扩大社会支持的同时,控制和处理这三个主题之间的张力和矛盾,从而避免其正当性遭到侵蚀。这会刺激革命政治中政治理论的发展,对这些主题进行重新阐释,并且会影响革命政治实践的方向。在1923年前,革命政治已经开始触及这一问题,并且将在未来日益受到来自于它的压力。


一、正当性的社会理论:韦伯,哈贝马斯和卢曼


     任何对经验世界的分析,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一定的理论。朴素的、未经加工的经验材料,只有借助高度意义浓缩的理论性概念对其进行加工之后,才能成为知识。用以分析新鲜经验材料的理论,既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受到这些材料的启发而新构建的。面对同样的经验现象,不同的理论会给出不同的理解。我们在选择理论时必须反思,哪种理论更能把握经验现象的本质,更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掘经验材料所包含的信息?

(一)韦伯的正当性理论

 

     现代社会科学领域对正当性问题的研究,是由韦伯奠基的。韦伯不仅将正当性这一人类政治实践中重要的维度剥离出来,使之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论题,而且还对正当性的概念进行了最初的界定。韦伯指出,人类服从于某种政治秩序,并非是简单地出于对利益的考量(也就是理性选择理论所强调的计算服从这种政治秩序的成本与收益),而是还涉及到比各色具体利益更具普遍性色彩的一种因素——对该政治秩序正当性的信念。在韦伯那里,对正当性的信念,指涉着政治参与者这样的一种心理态度:他们认为命令的发出应遵照某种原则,如果一种支配下命令的发出确实遵照了这种原则,便认为该支配是正当的。正是因为拥有对正当性的信念,人们才会更加真诚与自愿地服从于某种政治秩序,这一政治秩序也会更加稳定。由此,韦伯所理解的政治正当性,其实超越单了个行为者所倾向的个别利益,也超越了行动层面的社会现实,而是指涉着一种政治秩序基于某些一般化的信念而受到人们支持与认可的状态——这其实是一种政治系统整体层面的社会现实。韦伯的这一学术实践——将正当性从个体行动与个体利益层面剥离出来作为更高层面的政治特征——根本上确定了后继学者思考正当性问题的方向,而这也是本文的正当性理论依然坚持的一点。


     第二,韦伯使用其建构宏大社会学研究体系的基本工具——理想类型的方法,将不同的政治秩序,按照其正当性的不同来源,区分为三种基本理想类型(亦即韦伯所谓的三种支配类型):传统型支配、卡里斯玛型支配和法理型支配。其中,传统型支配的正当性,来源于人们对亘古不变的传统的神圣性与不可侵犯性的信念;卡里斯玛型支配的正当性,来源于人们对领袖超凡气质的承认与信赖;法理型支配的正当性,则来源于人们对于客观的、非个人的法律有效性的认可——认为命令的发出与对命令的服从都应依照这种法律。韦伯的这种类型化工作,一方面启发了后世学者的经验研究——研究不同的政体正当性基础或论证其是否正当,另一方面则暗含了这样一个关于人类社会历史演化的命题——政治的“现代性”便体现于传统型及卡里斯玛型支配逐渐让位给法理型支配这一具有更高理性化色彩的支配形态。韦伯之后关于正当性的研究,一个关键主题便是更加细致地回应韦伯开启的这一命题:在传统的正当性来源逐渐丧失其有效性之后,一种现代的政治,如何重建其正当性?本文研究的1920年代的中国革命政治实践,其实便正蕴含着,在中国传统政治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对普遍皇权神圣性的信念及儒家政治哲学对这种信念的论证与确保)瓦解之后,建设一种“现代政治”的正当性的尝试。从这个角度而言,本文的思考继承着韦伯开启的对政治现代性的探索这个大的问题意识。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本文对中国革命中正当性问题的具体分析并不基于韦伯的理论框架。因为,简单地依靠对传统、对领袖超凡魅力和对非人化法律的信念,都无法处理革命政治的正当性问题。


(二)哈贝马斯的正当性理论

 

     韦伯的正当性理论对后世学者影响巨大,但也受到相当的批评。一个最尖锐的意见是,韦伯对法理型支配——这一脱胎于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实践的理想类型——的正当性分析,仍不够清晰。在传统型和卡里斯玛型支配中,对传统神圣性及对领袖超凡气质的信念,是相当基本的正当性来源。相比之下,在现代国家,人们为何会认同于政治秩序必须基于形式化与非人化的法律呢?于是,相当一部分后继学者,力图在韦伯的分析之上,进一步将法理型支配的正当性落在更为基本的原则之上。当代社会理论的重要学者哈贝马斯,便是沿着这样一个方向思考正当性问题的——他力图将人类对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信念,建立在一个更为普遍的哲学原则——沟通理性可确保人类通过相互交流达成共识——之上。


     哈贝马斯将正当性定义为“一种政治秩序的存在价值得到人们认可”。这个定义其实与韦伯对正当性的理解很接近。他们都将正当性界定为超出单纯个人利益计算层面的一种对政治秩序的认可与赞成。哈贝马斯集中考察现代宪法民主政治的正当性问题。他认为韦伯所谓对客观的、非人化的法律的有效性的信念,本身并不是一个最终层面的正当性来源。他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够制定出法律并认定其为有效的,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沟通行为建立共识性的规范,并将这些规范进一步书写为法律,用以约束政治实践。哈氏认为,人类普遍具备一种称为“沟通理性”的内在禀赋,当人们身处一个不受压制的“公共领域”中,这种沟通理性便将不受约束地展现出来,使人们通过交流和讨论,达成共识。按照哈氏的分析,在一个具有高度正当性的宪法政治中,沟通理性确保达成共识性规范,这种共识性规范被书写为法律,进而规定政治的运作。由此,宪法民主政治的正当性便不仅仅简单地建立在韦伯所说的对法律有效性的信念之上,而是更终极地建立在人类沟通理性的普遍性以及这种沟通理性的存在使人类社会有一种达成共识性规范的倾向这一判断之上。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并不认为现实中的西方政治是高度正当的,反而认为它处于正当性危机之中,原因是以追求利润为基本目的的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压制和扭曲了公共领域,从而约束政治运作的不再是沟通理性所促成的共识性规范,而是精英私人利益的相互妥协。

 

     哈贝马斯的论述是哲学化的。但他的论述中一个关键的线索——约束政治运作的基本规则(例如法律制度)与人类社会经由沟通理性所达成的共识性规范之间既可能一致又可能矛盾的张力,也启发了更为社会学化的正当性研究。例如,在当代关于正当性的经验研究中影响很大的David Beetham所提出的判断某一政体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判据,便可看出哈贝马斯的影响。Beetham认为,如果要判定一个政体是正当的,需满足三个条件。一、该政体下的权力运作需遵循一定的规则;二、这种规则应能够被证明与该政体下包括被统治者和统治者在内的全体人所普遍具有的共识或信念相符;三、应当在政治参与者的行为中,确实找到被支配者服从该政体下的权力规则的证据。相比哈贝马斯的哲学化讨论,Beetham的三条件很适合进行经验研究,从而成为当代政治正当性研究中惯常使用的分析工具。我们看到,西方学者关于当代中国政治的正当性研究,主要的内容便是使用Beetham三条件对中国政治进行正当性判定。但是,必须指出,无论哈贝马斯的哲学化论述,还是Beetham的三条件,都不适合分析中国革命政治的正当性问题。这最主要地是因为,哈贝马斯和Beetham都和韦伯一样,认为所谓正当性指的是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或政体的正当性。也唯有此,才能将该政治秩序下规范权力运作的主要规则(例如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并且与人类普遍的信念、规范或价值相比较,进而确定该政治秩序正当与否。而我们所关注的中国革命恰恰发生于一个政治秩序极不稳定的时期,并不满足上述分析的基本要求。这很可能也说明了为什么使用上述分析框架的西方学者对中国政治正当性的探索一般集中在最近30年的中国政治,而迄今没有针对中国革命时期政治正当性的研究。国内的学者,很可能也由于分析工具的局限,目前还未出现兼具社会理论和社会政治史视角的正当性研究,而仅有的讨论正当性问题的工作,都是由思想史或法理学领域的学者做出的。

(三)卢曼的正当性理论

 

     当代社会理论大家卢曼的正当性理论在很多方面与哈贝马斯对立。他深刻地指出,哈贝马斯在分析正当性问题时,将“政治”简单地理解为稳定的“政治秩序”(其实也包括Beetham等英语学术界学者的认识),是一种过于简化的学术处理。复杂性是卢曼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他认为现代政治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高度复杂,如果一定要将其形形色色的复杂运作理解为一种基本秩序,并进而总结为一组确定的规则,那只可能是从学者观察视角出发所进行的一种简单化,不过是便利学者自己的思考而已,那并不是现代政治本来的面目。所以,卢曼将所谓“属于政治的社会现实”界定为一种动态、复杂的政治系统,而不界定为韦伯、哈贝马斯等主流社会学所理解的静态、简单的支配类型或政治秩序,正是为强调现实政治的复杂,以及其难以被简单理解为一种稳定的秩序或化约为一组明确的规则。


     卢曼认为,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根本无法由外在于政治的法律制度,进而又由外在于那些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原则所确保。他认为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命题——人类所具有的沟通理性可以确保沟通行为达成共识性规范——不过是一个简单化的人类学“想象”。现实经验中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论证人类真的具有这种倾向。


   在卢曼看来,社会运作离不开对社会的观察,而每一种对社会的观察,都不可避免地是从一个特殊的视角出发。每一个特殊视角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其盲点。不同视角看到的东西并不完全一致,当对社会的观察在不同的视角之间进行切换的时候,“悖论”便产生了。所以,与哈贝马斯恰恰相反,卢曼强调“悖论”在现代社会的重要,认为我们不应致力于探索共识性的规范,反而应注意人类沟通中经常出现的矛盾和不一致,从经验上研究人类社会在政治、经济、科学等诸社会系统中,是如何具体处理这一个个接踵而至的悖论的。而想简单地找到一组自洽、一致的规范性原则,并以此为出发点去论证某种政治秩序具有正当性,在卢曼看来,仍是18世纪启蒙思想过时的遗产。


     虽然否定了韦伯和哈贝马斯的基本命题,但卢曼并不否认正当性的存在以及它对于政治系统的重要性。接下来我们简述卢曼的正当性理论。首先,卢曼认为政治系统的基本功能是产生具有集体拘束力的决策。政治决策得以实施的媒介,是权力。权力的产生则是基于对政治参与者实施“负向裁制”(例如对身体施加直接的暴力或剥夺其已有的福利)的可能性。直观上可以想象,并不是社会中的所有问题都适合通过权力来处理。所以,政治系统时时刻刻面临着一种选择的压力——要选择将哪些主题界定为政治的,而将哪些排除在外。对政治主题的选择,在卢曼看来,虽然会受到一定的规制,但本质上带有不可消除的偶然性。只不过政治系统内部的参与者往往看不到这种偶然性,而容易将一个个选择视为必然的。但作为学者,以一种外在视角观察政治系统时,卢曼认为必须充分估量到这种偶然性的存在。不仅仅政治系统,卢曼认为包含诸系统在内的全社会本身,也具有这种偶然性(哪些主题在社会中得以沟通,而哪些被排除在社会沟通之外,同样不是根据必然的规律确定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所身处的社会是纯粹随意产生的,无法理解的,以及毫无规律可言的。卢曼强调社会所具有的偶然性,意在指出,社会的当前状态只是众多可能性中实现了的一种;社会不是按照某一组必然的、永恒的和自洽的公理组织起来的。


     一个不恰当的主题被政治化后,很容易产生一连串不易被证明为合理的、不易被接受的政治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该政治体系的正当性将遭到侵蚀。正是因为不存在一种预定的原则,可以确保总是选择出合适的、排除不合适的主题,所以政治正当性的建立,类似于一种动态的“认知”或“学习”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会受政治系统内部一些结构和机制的影响,但也不排除一定程度的偶然性的影响。一个政治系统有可能成功地经由这种“学习”过程逐渐发现了那些合适的政治主题,并且排除了不合适的主题,而巩固其正当性。而经由正当性的建设,该政治系统所具有的偶然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约束,使之不至于危及该系统的存续。但一个政治系统也有可能未能成功地巩固其正当性甚至崩溃。在具有较高正当性的政治系统中,我们将从经验上观察到“当前政府和政治语言的广受欢迎”,以及大部分政治决策被不加思考地接受。卢曼使用了一个非常晦涩的术语,将正当性称为政治系统“偶然性的表达式”。使用这样的术语,卢曼意在强调,正当性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是不稳定的而不是持久不变的;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政治系统的偶然性,以及对这种偶然性加以约束的需要。


二、一个用以探讨中国革命正当性建设的分析框架


     卢曼的正当性理论是进行经验研究的一个合适起点。相比韦伯的三种正当性支配类型,卢曼的理论无疑更适合去把握远比这三种类型复杂的政治现实。相比哈贝马斯的理想化论证,卢曼的分析无疑更贴近人类社会演化的真实经验与历史。但是,卢曼更倾向于构建纯粹的和抽象的社会理论,而并未进一步考虑其理论如何用于具体的经验研究。因此,为了经验研究的需要,我们必须以卢曼理论为起点,进一步构建一个可以直接面对经验材料的分析框架。


     首先,我们和卢曼一样,认为正当性这个概念指向的不是一种静态的属性,而是一个动态的建设过程;正当性不是由若干规范性原则先验地规定的,而是围绕具体的政治主题建构起来的。所以,我们认为,关于正当性的经验研究,重要的不是基于预设的准则去一次性地判定某种政体正当与否,而是去考察某一政治系统在变动不居的环境中如何选择政治主题,并且围绕这些主题逐渐建立其正当性。这里,我们认为,哈贝马斯的一些观点可以在经过修正之后纳入到卢曼框架下。哈贝马斯所设想的由沟通理性确保的普遍有效的共识性规范,具有很强的理想化色彩。如果我们把它重新界定为一种非普适的、在有限范围内成立的社会规范,则更可能在经验世界中找到它的对应物。[2]某些政治主题完全可以联系上这种局部有限的规范,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获得支持,进而促进正当性建设。但是,认为正当性可以单一因素地被这种规范所确保,则是大大忽视了正当性问题的复杂性。


     其次,我们基于卢曼理论,提出这样一个他所未论及的观点:正当性建设中政治主题的选择,会受到具体社会环境的影响。每一个政治主题,都建立在一种对社会的独特观察之上。这种观察只能看到一部分社会现实,而同时不可避免地包含认知的盲区。因此,围绕某一政治主题所产生的政治决策,在面对与它一致的社会环境时,会有更大的可能获得支持和认可,但是在面对与它矛盾的社会环境时,则很可能表现为不合理与不可接受。一个政治系统所接触的社会环境是复杂和多面的,为了更大范围地与其环境形成共振、获取多方面的社会支持,形成一个较为丰富的政治主题储备,要比仅仅依靠一个单一政治主题,更有利于促进正当性建设。但与此同时,这也产生了新的问题,那就是需要选择合适的政治主题去回应特定的环境,并且处理不同政治主题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不一致。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尤其会刺激政治系统内部政治理论的发展。作为一种高度意义浓缩的、反思性的政治沟通,政治理论既会引导具体社会环境中政治主题的选择,也会力图通过其阐释功能,强调不同政治主题之间的一致,将其矛盾和分歧加以淡化。往往在这个过程中,对这些政治主题本身的理解和阐释也发生了改变。


     第三,我们认为,并非一政治系统中所有的政治主题,对其正当性建设都有相等的重要性。在经验世界中,会观察到这样的现象:一个政治系统,在其诞生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演化,会特别地依赖于几个“核心政治主题”建设其正当性。这些核心政治主题会较为稳定的存在,而不轻易被排除出其政治主题储备。相对应的,该系统中也存在“边缘政治主题”。当系统所面对的环境改变的时候,如果这种环境改变对其正当性造成了冲击,那么该系统会首先调整那些“边缘政治主题”,删除旧的或/和增补新的,从而在一个变动了的环境中继续巩固其正当性。而如果环境的变动对该系统的冲击足够大,那么很有可能连核心政治主题也需要调整。此时,借用库恩的科学史术语,我们可以说这个政治系统面临着“范式革命”。在进行经验研究时,我们不可能把一个政治系统全部的政治主题都事无巨细地加以分析,但却可以通过识别其核心政治主题,而迅速把握在特定时期内,其正当性建设的主要面貌。


 利用这样一个理论框架,其实不仅可以对1921—1949年的中国革命政治,也可以对1949年之后新中国政治的正当性建设,进行全面和统一的分析。作为一个初步的尝试,本文的经验研究集中于1921—1923年中国革命的起始阶段。我们认为,这一阶段中国革命正当性建设的最重要特征是贯穿整个革命进程的三个核心政治主题——阶级斗争、实质民主和国民革命——的接连形成。这三个政治主题的形成,使革命政治具备了全面回应中国社会环境的复杂和多面的可能性,从而有助于扩大对革命的社会支持。在1921—1923年,它们之间的矛盾刚刚浮现,并将随着中国革命在1923年之后的发展变得日益显著,而回应和处理那些矛盾,将成为革命政治正当性建设的关键。此外,我们还要指出,虽然这里的分析框架指出了正当性建设“范式革命”的可能性,但在本文研究的1921—1923年,它还远未成为现实。如果我们连贯地观察革命及后革命时代中国政治的正当性建设,那么最引人注目的一次“范式革命”应发生在1980年代,阶级斗争不再作为中国政治的核心主题,其在正当性建设中的地位被“经济发展”这一新的主题所取代。


三、中国革命中三个核心政治主题的形成


   1921—1923年,虽然中国革命刚刚萌芽,革命政治的势力相当弱小,但是对于其正当性建设而言,这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时期。因为正是在这一时期,贯穿中国革命的三个核心政治主题形成了。它们包括:阶级斗争——强调社会中阶级分化的现实以及斗争压迫阶级的必要性;实质民主——强调保障平民大众具体的政治经济权益、扩大其政治参与以及促社会平等;国民革命——强调打倒军阀和帝国主义建立民族独立的新国家。革命政治一方面力图通过它们三者尽可能地扩大其社会支持,另一方面则努力将其之间的矛盾加以控制和缓和。

(一)阶级斗争

 

   对于早期中共革命者而言,马克思主义无疑是重要的意义资源。马克思主义根据经济领域中的生产关系,亦即剩余价值的提取,将全社会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并且将人类社会理解为一种由这些阶级组成的层级式结构,认为被压迫阶级与压迫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将推动历史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的巨大影响下,革命政治在一开始便将阶级斗争作为核心政治主题。依照马克思主义的正统理论,阶级斗争主要是针对城市中工业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间的对立,但中共革命者却未局限于此,而是更进一步地将阶级分析的方法借鉴过来,用于理解马克思较少论及的农村社会。他们很快发现,在中国南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围绕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地租的收取,存在明显的地主和佃农之间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矛盾。这一社会现实成为论证农村阶级斗争合理性的主要经验证据。由此,革命政治从城市扩展到乡村,阶级分析的引导作用不容忽视。在1921年下半年的衙前农民运动和1922年春到1923年夏的海丰农民运动中,地主—佃农的阶级矛盾是促使革命者进入乡村从事革命活动的重要因素,而以减租为主要内容的阶级斗争,也成为革命政治赢得农民支持的重要手段。


    早在1920年,便有中共革命者对农村社会进行了阶级分析,并在1921年以“告中国的农民”为题,发表在《共产党》杂志上。首先,该文的作者同时援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和自己在家乡目睹地主和佃农分化的亲身经历,将中国的乡村阐释为一个阶级社会。围绕土地占有,他区分了四种不同的农村阶级:一是完全依靠出租土地生活的“土财主”,二是主要耕种自己土地的“中等农民”,三是自己土地很少,而主要依靠租入别人土地的“下级农民”,四是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的“穷光蛋”。接下来作者论述了地主和佃农之间围绕地租的阶级矛盾。他详细叙述了他的家乡通过“认谷”的方法确定地租额的办法。例如某一块田地,如果“相传出十石谷,田主就认要六石。无论该田所出的实际出产,不能十石,或超过十石,田主都不管,他只是认要六石”。作者认为,这种确定地租额的方法,纯粹使佃农受损。因为所谓的出产十石,不过是历史上某一特别丰产的传说,而实际上一般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收益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而佃农则经常赔本,大受其苦。“所以佃户无论自己怎样赔本,怎样挨饿,都不得不上天入地地先设法把田主底租缴清,以保下年的饭碗。这种痛苦,非生长在乡下,与农民接触得久的人,绝对是不知道的。”最后,作者比照马克思主义所断言的工业领域中资本集中的趋势,提出“在农业方面则有土地集中的趋势”。换言之,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分化必然会越来越显著,地主和佃农之间的阶级矛盾也会越来越大。由此,作者认为,农村一定会成为革命的重要战场,农民会成为革命的重要力量,并且热情地呼吁革命者进入乡村领导阶级斗争。这篇文章集中体现了阶级斗争的政治主题形成之初,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理论和中国农村地主—佃农矛盾的社会现实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1921—1923年,革命者进行农民运动实践的地区,主要是中国南方一些阶级分化明显的乡村,其社会环境恰与阶级斗争的政治主题所强调的相一致。1921年下半年,由沈定一推动的浙江萧山衙前农民运动,以及1922—1923年,由彭湃领导的广东海丰农民运动,便是典型例子。无论沈定一还是彭湃,他们进入衙前和海丰农村时,第一个注意到的事实便是地主—佃农矛盾和佃农的生存危机。[2]他们推动农民运动的第一项尝试,都是组织以佃农为核心的农民协会,希望以这种组织,保障佃农的利益。他们向农民论证农民运动及农民协会合理性的时候,援用的一个核心命题均是地主的地租剥削导致了佃农的生存危机。在衙前和海丰农民运动中,减租都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决策,并且为赢得农民支持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衙前,沈定一原来的计划是通过农民教育变革乡村,然而和农民的接触,让他日益注意到当地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尖锐矛盾。1921年夏,当地几个佃农准备组织一个在荒年“吃大户”的“大荒会”。当他们和沈定一讨论这个计划的时候,沈则建议他们组织一个农民协会,其核心纲领则是控制地租额。这对当地农民有很大的吸引力,很快衙前周围83个村庄都建立了类似的农民协会,并且在1921年秋冬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减租运动。和沈定一类似,彭湃最初创立海丰农民协会时,所抱的信念同样是通过农民协会保护佃农的利益免遭地主侵害。而在海丰农民运动中,阶级斗争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主题。围绕它而产生的政治决策,包括两类。一类是农民协会在处理地主和佃农的纠纷中,设法保障佃农的利益。另一类则是由农民协会在其控制的范围内推行全面的减租。它们都为革命政治扩大了来自农民的支持。


     但即便是在阶级分化显著的地区,阶级分析也无法捕捉农村社会的全部信息。在它视野之外的农村社会现实,同样蕴含着组织革命政治的巨大可能性。海丰农民运动对此有充分的体现。在海丰,除了地主—佃农之间的阶级斗争以外,革命的乡村政治还通过很多无法纳入阶级视角之下的决策,获得了农民的支持,例如办理乡村教育、提供医疗服务、处理社区纠纷等。下一节我们将指出,这些决策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围绕实质民主的政治主题而形成的。当后来中国革命发展到地主—佃农分化不明显的地区,尤其是1930年代发展到西北和华北之后,除阶级斗争之外,革命政治更是力图增加其他主题去建设其正当性。在那种新的社会环境中,阶级分析的视角仍然存在,但是在相当程度上经历了重新阐释,使之更贴近变化了的环境。

(二)实质民主

 

    在1922年,我们从中共的各色决策中,可以观察到另一个政治主题的形成,那就是促进实质民主。中共构想中的实质民主,强调的不是维护议会的权威,而是要求扩大“平民大众”(或“民众”)的政治参与、保护他们的社会经济权利,以及促进社会平等。实质民主无法简单地化约为教条化的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阶级斗争来理解。阶级斗争强调以地租和工资这两条剥削剩余价值的线索严格地划分社会阶级,而实质民主强调的则是平民大众和少数政治经济权贵之间的矛盾,而淡化或者不涉及平民大众内部的阶级区别。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阶级分析所强调的对被压迫阶级的保护,因为平民大众的概念很自然地便将被压迫阶级包含在内;另一方面它既带有一定传统上“民本”思想的内涵,也融合了比较现代的政治理念,比如扩大人民的政治参与。


    1927年农村革命转移到落后山区的省际根据地之后,在那里的农村社会中,租佃和雇佣关系都不发达,更显著的经验事实是农民群体普遍的贫困和少数土豪的霸权。1935年革命重心转移到西北和华北之后,则更是如此。在那样的社会环境中,按照生产关系严格地区分阶级,显然不如围绕民众/“老百姓”与少数土霸之间的矛盾组织革命政治,更容易和社会发生共振。因此,随着未来革命进程的发展,实质民主将在革命政治的正当性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1922年中共中央的多份文件中,实质民主的政治主题已经得到了清晰的表述。1922年6月15日中共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是关于此的第一个陈述,其核心观点是当前中国政治革新的重点应是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但是,这种民主政治并非寄托在总统、议会机构以及宪法之上:“现在有一派人主张总统复位恢复国会以维护法统为解决时局之中心问题,其实是大谬不然。……以一个不负政治上责任的总统和大半份失节败行的国会议员,如何能够创造民主宪法与民主政治?……法统之根据在约法,约法是什么?全部约法除了把万世一系的天皇换了由国会选举的总统以外,都是钞[原文如此]袭日本宪法,约法里虽然也载了几条人民之权利,同时又轻轻用‘得依法律限制之’七字打消了,这种法统不但我们不满意,就是最近的广东政府也不建设在护法上面了。”除总统、议会和宪法不是政治革新的重点以外,中共认为,财政公开和澄清选举也不应是政治改革的要点。这里,我们看到,中共其实反对的是仅仅强调“程序”或“形式”的那种民主。它将“真正的民主政治”,界定为能够实现一组更为实质性目标的政治,包括:取消列强政治经济特权,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并将其田地分给贫苦农民,实行无限制普选,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保障童工女工及一般工人劳动安全,限定租律,废除厘金及其他额外的征税,男女平等,征收累进的所得税等。实质民主所包含的保障平民大众社会经济权利、扩大其政治参与和促进社会平等这三个维度,经过在革命政治中的不断反思和沟通,后来逐渐刺激中共政治理论形成了“群众路线”这一重要的概念。


     实质民主其实和阶级分析一样,有助于将革命政治从城市扩展到乡村,因为农民自然是平民大众中最大的群体。它们的不同在于,前者将农民视为一个整体,而较少考虑其内部的阶级区分。对此,1922年7月中共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有清楚的显示。一方面,该文件将农民的重要作用提到一个相当之高的地位:“中国三万万的农民,乃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农民被当做工人的主要同盟: “大量的贫苦农民能和工人握手革命,那时可以保证中国革命的成功。”另一方面,农民内部的阶级分化与矛盾被大大淡化,甚至地主也不被作为一个单独的阶级,而是当做农民的一种而被叫做“农民地主”。


     由于阶级斗争和实质民主这两个政治主题的同时存在,革命者对于同一个问题的理解,有可能混杂了来自这两个主题的不同视角。在1922年11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这一文件中涉及农民问题的论述,便是一个例子。首先,在界定农民在革命中地位的时候,该文件既强调整个农民群体的重要性又强调其中佃农阶级的独特作用。其次,在论述农民困苦的时候,该文件既强调一般农民所受的苦难,又特别指出佃农尤其处于生存危机之中。最后提出的具体政策,既包括不分阶级地保障全体农民利益的政策,也包括侧重保护佃农利益的政策。前者包括:组织农民消费协社、组织农民借贷机关、改良水利等。后者则包括:限制私人地权、限制租额、组织佃农协会并且由协会按收成议定地租额等。


      在1922—1923年的海丰农民运动中,围绕实质民主而形成的一系列政治决策,也是革命政治获得农民支持的关键因素。即便是在阶级分化显著的海丰,也有相当大部分的社会现实,比如乡村教育的缺乏、诉讼纠纷导致的农民破产、城市土霸和官吏的欺压等,无法简单地理解为阶级矛盾。所有这些事实,更适合理解为普通民众的政治经济权益缺乏保障,从而纳入到实质民主的政治主题之下。虽然彭湃最初发动农民运动是受到海丰尖锐阶级矛盾的影响,但他很快便发现农民所面临的这些问题也非常急迫,需要革命政治来回应。由此,海丰农民协会的活动,除应对阶级矛盾之外,一个重要的内容,便是回应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问题。它承担起社区调解的功能以处理纠纷;它保护农民免受城市土霸、警察和官员的欺压;它建立了一个农民教育体系,使农民子弟可以廉价地学习实用知识;它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并且为农民免费接生。到1923年夏,海丰农会实际上已经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成为农民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海丰农民运动中涌现出的这种以普通农民的关切而非官僚及地方精英利益为首要治理目标、并且立足于普通农民广泛的政治参与之上的新型乡村政治,正是体现了中国革命中保障实质民主的政治主题。


     从海丰的经验我们也可看出,为了保障农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政治参与,农民运动的一个趋势是向着组织革命型乡村政权的方向发展。因为只有建立了这种新的乡村政权,才有可能更加有效地实现实质民主的政治主题所设定的政治目标。在全国范围看,如要保障全国人民的民主权利,则必须彻底推翻军阀及其帝国主义支持者在中国的统治,而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革命政府。这其实已经涉及到革命政治中另外一个政治主题——国民革命。在下一节我们将对此进行讨论。

(三)国民革命

 

    到1923年,在阶级斗争、实质民主之外,国民革命成为革命政治的又一个核心政治主题。国民革命的内涵,和阶级斗争与实质民主都不同,它更强调要尽快建立一个统一与独立的新中国,打倒军阀及帝国主义。这样一个主题的形成,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它将斗争的焦点集中在广大中国人主要的反对对象军阀和帝国主义身上,大大激发起全社会对于革命的热情,有助于争取那些实质民主和阶级斗争两个政治主题都无法争取到的支持。一旦革命政府得以巩固、革命军队得以成立,阶级斗争和实质民主所主张的政治目标都更容易实现。另一方面,如以国民革命为核心形成政治决策,重点放在动员人民参与革命行动上,它有可能会将实质民主所强调的对民众权利的保障当做一种动员的工具而不是本身具有根本性价值的目的,也可能会冲淡对阶级矛盾和阶级分化的强调。后来在1924—1927年之间中共和国民党关于农民运动的分歧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民党与中共在理解农民运动时的一个巨大不同,便是国民党主要是从国民革命的角度,强调动员农民支持其军事行动和负担其财政,而将保障农民的权益看做是附属于该目标的工具性因素,甚至认为必要时可以舍弃。而中共则强调,保障农民权益,相比单纯地从军事上打击军阀,也是不可或缺的目的。因此,国民革命既与实质民主和阶级斗争有所交搭,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矛盾。通过强调这三大政治主题之间的一致,革命政治的正当性可能得到巩固;而如果放任其矛盾的不断增强,则会危及正当性。


      1923年6月召开的中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国民革命这一政治主题得以浮现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共“三大”作出的“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决议案”中,国民革命这一概念的影响体现的最为清晰。该文件开篇便指出:“在被国际帝国主义压迫之殖民地及半殖民地,只有实现国民革命加帝国主义者以有力的打击,是他在世界的革命之工作中所应尽的职务。”然后,文件直接了当地表明,国民革命的核心任务是打倒军阀和帝国主义:“目前政治的争斗,自然只是国民运动——排除外力及军阀的运动”。国民革命尤其侧重与军阀和帝国主义的直接斗争,还可见于“三大”的“妇女运动决议案”,这一议案特别要求在实际宣传中加上“‘打倒军阀’和‘打倒帝国主义’这两个国民革命运动的口号”。此时中共对于和国民党合作进行的国民革命,有可能滑向单纯的军事行动而忽视普通民众的实质民主权利,也表达了隐忧:“我们在国民党中,须注意下列各事:……阻止国民党集全力于军事行动,而忽视对于民众之政治宣传,并阻止国民党在政治运动上妥协的倾向,在劳动运动上改良的倾向。”


     在国民革命的主题之下,农民运动被赋予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一点尤其可见于中共1923年11月发布的“国民运动进行计划决议案”:“农民在中国国民运动中是最大的动力,中国国民党的基础便应该建设在农民上面,各省支部应竭力推广其分部于乡村。”而与此同时,因为革命重点强调的是集合最大的力量斗争军阀和帝国主义,实现民族独立和建国,所以该文件明确指出为要淡化农村阶级斗争:“运动之策略,以教育及自治入手,以‘全农民利益’为号召,如水利,防匪,排洋货,抗苛税等,不宜开始即鼓吹佃农的经济争斗致召中农之反抗。”


    在1923年,中共的政治理论,也开始对国民革命、实质民主和阶级斗争这三者之间的张力进行最初的反思。这种反思的一个典型体现,是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陈独秀所写的“中国农民问题”。一方面,陈独秀同时使用了这三大政治主题所提供的视角来观察中国的乡村——他指出了农村阶级分化的存在,提出农民的社会经济权益和政治参与应当得到保障,并且认为农民是反对军阀和帝国主义的斗争中最重要的力量。


     另一方面,陈独秀也认识到了这三者之间的矛盾并且力图对其加以弱化。为达到这一目的,他采取了这样的方法:一、虽然他开篇便利用地租和工资两条剥削关系的线索对农村社会进行了相当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阶级划分,在文章的最后一节否定这种阶级分化的显著性:“小农中国之农民,他们各阶级间无明显的分化”,从而弱化阶级斗争,并且将其融入、吸纳进入实质民主的政治主题:“……全乡村各种农民(自耕农、佃农、雇农),可就其共同利害之点,联合为一个组织,……以反对横征暴敛之官吏,压迫佃农之大地主及鱼肉贫农包办选举之劣绅为对象”。二、在实质民主和国民革命这两个政治主题之间,他力图通过强调二者共同具有的扩大民众政治参与的维度,而突出其一致性。基于这一想法,他提出以“县长民选”作为促进国民革命的一个具体方式。陈独秀对这三大主题之间张力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在1923—1926年之间成为中共的主流认识,直到1926—1927年毛泽东提出另外一种具有竞争力的处理方式,那就是更加强调阶级斗争的重要性,并且力图更多地利用阶级观点来阐释实质民主和国民革命。


     必须指出,在1921—1923年之间,中共围绕国民革命这一政治主题而产生的政治决策,更多地体现为对打倒军阀和帝国主义这样的口号的宣传。而革命政府和革命军队的组织,还要到1924年、甚至1927年之后才会更清楚地体现出来。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1921-1927年中共在乡村的革命实践,是以农民协会这种相对松散的草根农民组织来推动的。乡村地区正式的革命政府,还远未出现。虽然在海丰农民运动中,农民协会已经承担了乡村治理的主要功能,但它既没有完整的财政机构也没有自己的武装,因此只能算是一种革命政权的雏形。只有等新型革命政府得以巩固、革命军队得以建立之后,国民革命才会从单纯打到军阀和帝国主义的宣传,演变为一种集中全民力量的革命战争。虽然1927年中共和国民党的联合战线分裂之后,“国民革命”这个口号不再使用,但中共的革命实践其实继续了国民革命的实质内涵——对内继续反抗军阀统治(此时主要变为反抗国民党新军阀的统治),对外则彻底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在1937年后主要是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并且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组建革命军队和革命政府。只有随着根据地革命政府在乡村地区的建立,国民革命与阶级斗争及实质民主之间的张力,才会更明显:组织严密的革命政府和革命军队比松散的农民协会更有助于保障工农劳动人民的权益;为了组建革命政府和军队,以便与强大的敌人进行武装斗争,革命政治又不得不从乡村地区汲取人力和物质资源,这则不可避免会对原本处于糊口边缘的农民生活产生影响;阶级斗争既可能造成根据地社会的不稳定,但也可能形成强大的动员力量,从而支援革命战争。革命政治如何应对这种张力,已经超出了本文所考察的时段,从而有待于另外的研究,尤其是针对根据地财政和乡村治理的研究,来深入分析。我们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如何通过实践和理论来回应这种张力,是未来革命政治正当性建设所面临的关键性问题。


四、总结


     正当性是所有政治系统需要处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但迄今为止,针对中国革命时期政治正当性问题的研究,仍非常薄弱。本文力图为这一方向注入一些新的思考。首先,本文以卢曼社会理论为基础,构建了一个适合于分析中国革命正当性问题的理论框架。本文的正当性理论认为,政治正当性并不是根据某些规范性原则一次性地获得的,而是政治系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选择合适的政治主题,不断地对其进行综合运用和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进而逐步建构出来的。


      对于中国革命而言,在1921—1923年间,它的正当性建设已经萌发。这一萌发的标志便是此一阶段革命政治中已经形成了阶级斗争、实质民主及国民革命这三个核心政治主题。阶级斗争强调基于剩余价值的剥削关系而形成的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以及被压迫阶级的生存危机;实质民主超出阶级对立,而强调保障一般民众基本政治经济权利及扩大其政治参与;国民革命则强调普遍地动员民众建设革命政府及革命军队,以武装力量打倒军阀和帝国主义。这三个政治主题之间既有交搭又有矛盾,围绕它们而进行综合运用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支持,以及通过不断的政治实践和理论阐释与反思对它们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则是中国革命正当性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强调,1921—1923年这一阶段远不足以将整个革命过程中正当性建设的复杂、动态和曲折体现出来。阶级斗争、实质民主与国民革命之间的既可能一致又可能矛盾的巨大张力,以及革命政治力图处理其中矛盾的种种理论与实践创新,只有越过这一时期,而进入后来25年的历史中,才会充分展现。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还有待于未来的学术努力。

by.法学学术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