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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高原:中国革命正当性三个核心主题的形成 |系统论专栏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12 16:14

正文


中国革命正当性建设中三个核心政治主题的形成

(1921—1923)

作者: 高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研究人员

来源: 本文原载《开放时代》2016年第2期,原责任编辑:周慧。感谢授权法学学术前沿推送! 原文注释已略,建议读者参阅原刊。

责编: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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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系统论法学是社会理论法学的一个晚近分支,由已故社会理论大师尼可拉斯·卢曼创立。十多年来,一批中国研究者译介、解读、运用系统论法学,产出了不少富有影响力的作品,受到读者欢迎。法学学术前沿邀请华东政法大学陆宇峰副教授主持“系统论法学”专栏,将国内系统论法学相关作品,通过本平台发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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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


关于中国革命的正当性,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一向持唯物的动态观点,毛泽东的《矛盾论》即运用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辩证法,从结构与过程的双重视角讨论了这个问题。可惜,在当代中国的相关研究中,这一传统丢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先验、静态的观点,认为政治正当性根源于一套固定的规范。这与西方思想的影响有关,从韦伯的支配类型论到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论,政治正当性的变迁之维日益消弭。高原先生敏锐地看到了当前研究的缺陷,并从卢曼的系统理论出发,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政治正当性学说,用以观察1921—1923年期间的中国革命。在他看来,当时的中国共产党通过确定、解释、重构阶级斗争、实质民主和国民革命三个核心主题及其相互关系,不断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在动态的过程中开展革命正当性建设。这种见解同时是马克思主义的和卢曼式的,即政治系统必然随着全社会环境变动,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陆宇峰

2017年7月20日

内容提要

一个政治系统正当性建设的关键,是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选择合适的政治主题,进而最大化该政治系统的社会支持。1921—1923年,中国革命正当性的突出特征是阶级斗争、实质民主和国民革命这三个核心政治主题的形成。综合运用这三个核心政治主题与革命政治所处的社会环境产生最大的共振,并且力图控制和弱化它们之间的张力和矛盾,是革命政治正当性建设所面临的关键问题。

中国革命无疑是决定20世纪中国历史走向的一桩关键性事件。而对这一关键性事件的研究,又极其受制于用以研究它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主流的社会科学家,将革命这一社会现象的核心要素,视为推翻旧统治体系的大规模集体行动。这一基本观点,也导致迄今为止,关于中国革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大类:一类是较为宏观的研究,力图在社会结构的层面,确定哪些结构性因素导致了革命的产生;另一类则是微观的研究,力图在社会个体的层面,解释个体参与革命行动的原因,以及确定革命者策略对于激发和动员个体参与的作用。而随着宏观历史社会学在最近20年的退潮,以及力主将所有社会现象还原到个人行动层面的理性选择理论的逐渐强势,我们也看到,关于中国革命的研究越来越偏向于基于理性选择理论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微观路径。


然而,虽然上述“还原论”的社会科学占据了主流,仍有一些最新的社会理论认为,并非所有社会现象都可以还原到个人行动的层面上来理解。这些社会理论力主将“社会系统”代替“行动”作为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并且提醒我们注意这样一种经验事实:社会系统所包含的复杂性,无法简单地通过分析行动及其动机来理解。这些另类的社会理论有助于我们跳出主流社会科学的局限,从另外一个角度考察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我们认为,中国革命无疑包含行动的维度,但除行动的维度之外,它还包含政治系统重构这一维度。中国革命早期政治重构的一些特征已经得到了初步讨论。本文将指出,在政治系统重构这一层面上,还有一项重要的经验事实是:与中国革命的历史相伴的,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政治正当性的建设过程。任何政治系统都需要一定程度的正当性来维系其运作。一个具有高度正当性的政治系统,相比缺乏正当性的政治系统而言,会更为巩固。后者很有可能无法维系自身而崩溃。具有高度正当性的政治系统,其中大部分政治决策能够被证明为合理的,并且被自愿地接受。通过将一种政治称为正当的,我们也可以将其与那些主要基于强制的政治区别开来。


迄今为止,中国革命中的正当性问题仍少有学者问津。这部分是因为缺乏合适的分析框架。主流的正当性理论,以韦伯和哈贝马斯为代表,将政治视为一种稳定的权力关系,将正当性视作一种静态的属性。从这种理论出发的正当性研究倾向于寻找一组明确的原则,能够一次性地判断某种政体是否正当。然而我们更感兴趣的是中国革命中正当性的形成与建设的动态过程。对此,主流的正当性理论明显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卢曼的社会理论,更有助于我们把握中国革命的经验。一方面,卢曼认为正当性的形成和政治系统中政治主题的选择息息相关。如果选择了一个不适宜的政治主题,将很可能产生出一系列难以被证明为合理、难以被接受的政治决策,从而侵蚀该政治系统的正当性。我们发现,中国革命的正当性建设,与三个核心政治主题——阶级斗争、实质民主和国民革命——密切相关。阶级斗争强调社会中阶级分化的现实以及斗争压迫阶级的必要;实质民主强调保障平民大众具体的社会经济权益、扩大其政治参与以及促进社会平等;国民革命强调打倒军阀和帝国主义建立民族独立和统一的新中国。这三个主题在1921—1923年间接连形成。每一个主题都为扩大革命政治的社会基础和支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卢曼看来,社会运作离不开对社会的观察,但每一种对社会的观察都有其难以消除的盲点。受到这一观点的启发,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政治主题都包含着对社会的特定观察。从而,它也只能把握一部分社会现实,而无法顾及其余。因此,围绕特定政治主题形成的政治决策,会在某些社会环境下适用,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不适用。而对社会观察视角的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政治主题之间产生不一致和矛盾。因此,革命政治所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便是在综合运用这三者以扩大社会支持的同时,控制和处理这三个主题之间的张力和矛盾,从而避免其正当性遭到侵蚀。这会刺激革命政治中政治理论的发展,对这些主题进行重新阐释,并且会影响革命政治实践的方向。在1923年前,革命政治已经开始触及这一问题,并且将在未来日益受到来自于它的压力。


一、正当性的社会理论:韦伯,哈贝马斯和卢曼


任何对经验世界的分析,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一定的理论。朴素的、未经加工的经验材料,只有借助高度意义浓缩的理论性概念对其进行加工之后,才能成为知识。用以分析新鲜经验材料的理论,既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受到这些材料的启发而新构建的。面对同样的经验现象,不同的理论会给出不同的理解。我们在选择理论时必须反思,哪种理论更能把握经验现象的本质,更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掘经验材料所包含的信息?

(一)韦伯的正当性理论

现代社会科学领域对正当性问题的研究,是由韦伯奠基的。韦伯不仅将正当性这一人类政治实践中重要的维度剥离出来,使之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论题,而且还对正当性的概念进行了最初的界定。韦伯指出,人类服从于某种政治秩序,并非是简单地出于对利益的考量(也就是理性选择理论所强调的计算服从这种政治秩序的成本与收益),而是还涉及到比各色具体利益更具普遍性色彩的一种因素——对该政治秩序正当性的信念。在韦伯那里,对正当性的信念,指涉着政治参与者这样的一种心理态度:他们认为命令的发出应遵照某种原则,如果一种支配下命令的发出确实遵照了这种原则,便认为该支配是正当的。正是因为拥有对正当性的信念,人们才会更加真诚与自愿地服从于某种政治秩序,这一政治秩序也会更加稳定。由此,韦伯所理解的政治正当性,其实超越单了个行为者所倾向的个别利益,也超越了行动层面的社会现实,而是指涉着一种政治秩序基于某些一般化的信念而受到人们支持与认可的状态——这其实是一种政治系统整体层面的社会现实。韦伯的这一学术实践——将正当性从个体行动与个体利益层面剥离出来作为更高层面的政治特征——根本上确定了后继学者思考正当性问题的方向,而这也是本文的正当性理论依然坚持的一点。


第二,韦伯使用其建构宏大社会学研究体系的基本工具——理想类型的方法,将不同的政治秩序,按照其正当性的不同来源,区分为三种基本理想类型(亦即韦伯所谓的三种支配类型):传统型支配、卡里斯玛型支配和法理型支配。其中,传统型支配的正当性,来源于人们对亘古不变的传统的神圣性与不可侵犯性的信念;卡里斯玛型支配的正当性,来源于人们对领袖超凡气质的承认与信赖;法理型支配的正当性,则来源于人们对于客观的、非个人的法律有效性的认可——认为命令的发出与对命令的服从都应依照这种法律。韦伯的这种类型化工作,一方面启发了后世学者的经验研究——研究不同的政体正当性基础或论证其是否正当,另一方面则暗含了这样一个关于人类社会历史演化的命题——政治的“现代性”便体现于传统型及卡里斯玛型支配逐渐让位给法理型支配这一具有更高理性化色彩的支配形态。韦伯之后关于正当性的研究,一个关键主题便是更加细致地回应韦伯开启的这一命题:在传统的正当性来源逐渐丧失其有效性之后,一种现代的政治,如何重建其正当性?本文研究的1920年代的中国革命政治实践,其实便正蕴含着,在中国传统政治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对普遍皇权神圣性的信念及儒家政治哲学对这种信念的论证与确保)瓦解之后,建设一种“现代政治”的正当性的尝试。从这个角度而言,本文的思考继承着韦伯开启的对政治现代性的探索这个大的问题意识。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本文对中国革命中正当性问题的具体分析并不基于韦伯的理论框架。因为,简单地依靠对传统、对领袖超凡魅力和对非人化法律的信念,都无法处理革命政治的正当性问题。


(二)哈贝马斯的正当性理论

韦伯的正当性理论对后世学者影响巨大,但也受到相当的批评。一个最尖锐的意见是,韦伯对法理型支配——这一脱胎于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实践的理想类型——的正当性分析,仍不够清晰。在传统型和卡里斯玛型支配中,对传统神圣性及对领袖超凡气质的信念,是相当基本的正当性来源。相比之下,在现代国家,人们为何会认同于政治秩序必须基于形式化与非人化的法律呢?于是,相当一部分后继学者,力图在韦伯的分析之上,进一步将法理型支配的正当性落在更为基本的原则之上。当代社会理论的重要学者哈贝马斯,便是沿着这样一个方向思考正当性问题的——他力图将人类对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信念,建立在一个更为普遍的哲学原则——沟通理性可确保人类通过相互交流达成共识——之上。


哈贝马斯将正当性定义为“一种政治秩序的存在价值得到人们认可”。这个定义其实与韦伯对正当性的理解很接近。他们都将正当性界定为超出单纯个人利益计算层面的一种对政治秩序的认可与赞成。哈贝马斯集中考察现代宪法民主政治的正当性问题。他认为韦伯所谓对客观的、非人化的法律的有效性的信念,本身并不是一个最终层面的正当性来源。他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够制定出法律并认定其为有效的,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沟通行为建立共识性的规范,并将这些规范进一步书写为法律,用以约束政治实践。哈氏认为,人类普遍具备一种称为“沟通理性”的内在禀赋,当人们身处一个不受压制的“公共领域”中,这种沟通理性便将不受约束地展现出来,使人们通过交流和讨论,达成共识。按照哈氏的分析,在一个具有高度正当性的宪法政治中,沟通理性确保达成共识性规范,这种共识性规范被书写为法律,进而规定政治的运作。由此,宪法民主政治的正当性便不仅仅简单地建立在韦伯所说的对法律有效性的信念之上,而是更终极地建立在人类沟通理性的普遍性以及这种沟通理性的存在使人类社会有一种达成共识性规范的倾向这一判断之上。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并不认为现实中的西方政治是高度正当的,反而认为它处于正当性危机之中,原因是以追求利润为基本目的的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压制和扭曲了公共领域,从而约束政治运作的不再是沟通理性所促成的共识性规范,而是精英私人利益的相互妥协。

哈贝马斯的论述是哲学化的。但他的论述中一个关键的线索——约束政治运作的基本规则(例如法律制度)与人类社会经由沟通理性所达成的共识性规范之间既可能一致又可能矛盾的张力,也启发了更为社会学化的正当性研究。例如,在当代关于正当性的经验研究中影响很大的David Beetham所提出的判断某一政体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判据,便可看出哈贝马斯的影响。Beetham认为,如果要判定一个政体是正当的,需满足三个条件。一、该政体下的权力运作需遵循一定的规则;二、这种规则应能够被证明与该政体下包括被统治者和统治者在内的全体人所普遍具有的共识或信念相符;三、应当在政治参与者的行为中,确实找到被支配者服从该政体下的权力规则的证据。相比哈贝马斯的哲学化讨论,Beetham的三条件很适合进行经验研究,从而成为当代政治正当性研究中惯常使用的分析工具。我们看到,西方学者关于当代中国政治的正当性研究,主要的内容便是使用Beetham三条件对中国政治进行正当性判定。但是,必须指出,无论哈贝马斯的哲学化论述,还是Beetham的三条件,都不适合分析中国革命政治的正当性问题。这最主要地是因为,哈贝马斯和Beetham都和韦伯一样,认为所谓正当性指的是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或政体的正当性。也唯有此,才能将该政治秩序下规范权力运作的主要规则(例如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并且与人类普遍的信念、规范或价值相比较,进而确定该政治秩序正当与否。而我们所关注的中国革命恰恰发生于一个政治秩序极不稳定的时期,并不满足上述分析的基本要求。这很可能也说明了为什么使用上述分析框架的西方学者对中国政治正当性的探索一般集中在最近30年的中国政治,而迄今没有针对中国革命时期政治正当性的研究。国内的学者,很可能也由于分析工具的局限,目前还未出现兼具社会理论和社会政治史视角的正当性研究,而仅有的讨论正当性问题的工作,都是由思想史或法理学领域的学者做出的。

(三)卢曼的正当性理论

当代社会理论大家卢曼的正当性理论在很多方面与哈贝马斯对立。他深刻地指出,哈贝马斯在分析正当性问题时,将“政治”简单地理解为稳定的“政治秩序”(其实也包括Beetham等英语学术界学者的认识),是一种过于简化的学术处理。复杂性是卢曼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他认为现代政治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高度复杂,如果一定要将其形形色色的复杂运作理解为一种基本秩序,并进而总结为一组确定的规则,那只可能是从学者观察视角出发所进行的一种简单化,不过是便利学者自己的思考而已,那并不是现代政治本来的面目。所以,卢曼将所谓“属于政治的社会现实”界定为一种动态、复杂的政治系统,而不界定为韦伯、哈贝马斯等主流社会学所理解的静态、简单的支配类型或政治秩序,正是为强调现实政治的复杂,以及其难以被简单理解为一种稳定的秩序或化约为一组明确的规则。


卢曼认为,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根本无法由外在于政治的法律制度,进而又由外在于那些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原则所确保。他认为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命题——人类所具有的沟通理性可以确保沟通行为达成共识性规范——不过是一个简单化的人类学“想象”。现实经验中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论证人类真的具有这种倾向。


在卢曼看来,社会运作离不开对社会的观察,而每一种对社会的观察,都不可避免地是从一个特殊的视角出发。每一个特殊视角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其盲点。不同视角看到的东西并不完全一致,当对社会的观察在不同的视角之间进行切换的时候,“悖论”便产生了。所以,与哈贝马斯恰恰相反,卢曼强调“悖论”在现代社会的重要,认为我们不应致力于探索共识性的规范,反而应注意人类沟通中经常出现的矛盾和不一致,从经验上研究人类社会在政治、经济、科学等诸社会系统中,是如何具体处理这一个个接踵而至的悖论的。而想简单地找到一组自洽、一致的规范性原则,并以此为出发点去论证某种政治秩序具有正当性,在卢曼看来,仍是18世纪启蒙思想过时的遗产。


虽然否定了韦伯和哈贝马斯的基本命题,但卢曼并不否认正当性的存在以及它对于政治系统的重要性。接下来我们简述卢曼的正当性理论。首先,卢曼认为政治系统的基本功能是产生具有集体拘束力的决策。政治决策得以实施的媒介,是权力。权力的产生则是基于对政治参与者实施“负向裁制”(例如对身体施加直接的暴力或剥夺其已有的福利)的可能性。直观上可以想象,并不是社会中的所有问题都适合通过权力来处理。所以,政治系统时时刻刻面临着一种选择的压力——要选择将哪些主题界定为政治的,而将哪些排除在外。对政治主题的选择,在卢曼看来,虽然会受到一定的规制,但本质上带有不可消除的偶然性。只不过政治系统内部的参与者往往看不到这种偶然性,而容易将一个个选择视为必然的。但作为学者,以一种外在视角观察政治系统时,卢曼认为必须充分估量到这种偶然性的存在。不仅仅政治系统,卢曼认为包含诸系统在内的全社会本身,也具有这种偶然性(哪些主题在社会中得以沟通,而哪些被排除在社会沟通之外,同样不是根据必然的规律确定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所身处的社会是纯粹随意产生的,无法理解的,以及毫无规律可言的。卢曼强调社会所具有的偶然性,意在指出,社会的当前状态只是众多可能性中实现了的一种;社会不是按照某一组必然的、永恒的和自洽的公理组织起来的。


一个不恰当的主题被政治化后,很容易产生一连串不易被证明为合理的、不易被接受的政治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该政治体系的正当性将遭到侵蚀。正是因为不存在一种预定的原则,可以确保总是选择出合适的、排除不合适的主题,所以政治正当性的建立,类似于一种动态的“认知”或“学习”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会受政治系统内部一些结构和机制的影响,但也不排除一定程度的偶然性的影响。一个政治系统有可能成功地经由这种“学习”过程逐渐发现了那些合适的政治主题,并且排除了不合适的主题,而巩固其正当性。而经由正当性的建设,该政治系统所具有的偶然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约束,使之不至于危及该系统的存续。但一个政治系统也有可能未能成功地巩固其正当性甚至崩溃。在具有较高正当性的政治系统中,我们将从经验上观察到“当前政府和政治语言的广受欢迎”,以及大部分政治决策被不加思考地接受。卢曼使用了一个非常晦涩的术语,将正当性称为政治系统“偶然性的表达式”。使用这样的术语,卢曼意在强调,正当性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是不稳定的而不是持久不变的;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政治系统的偶然性,以及对这种偶然性加以约束的需要。


二、一个用以探讨中国革命正当性建设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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