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
1、加快建设城镇学校。各地要要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提高乡村教育水平。推动城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校级以上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继续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面向贫困县每年公开招聘不少于3000名特岗教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示范高中招生到校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倾斜,引导学生就近入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市、县(市、区)要逐校分析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状况,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科学规划和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控制和消除大班额。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控制和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力争到2018年全面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统筹城乡师资配置。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积极推进“无校籍”管理,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全面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文明办)
8、改革控辍保学机制。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居)委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教育资助全覆盖。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进一步规范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服务方式,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省扶贫办)
9、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其在居住地就近、免试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随迁子女可自愿选择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与当地户籍学生享有同等录取条件,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10、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建立评估帮扶制度,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