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IPO处罚案例分析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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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所周知,刑法上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是数罪并罚一个是累犯。数罪并罚很好理解吧,就是一个人一下子犯了好几个罪,一个罪名3年刑期一个罪名五年刑期,加起来就要执行8年刑期,当然如果年头太长,也可以稍微“打个折”。累犯也好理解,就是犯过罪了,还要继续犯罪,那么就一定要加重处罚,这是法定的不能自由裁量。
2.在资本市场领域,毕竟最终走到刑事判刑阶段的案例还是少数,多数是自律监管措施,再严厉一点就是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案例中,其实也能体现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比如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的同时在资金占用方面也犯了错,那么就可能分别罚款300万和500万,加起来就是罚款800万。当然,在资本市场领域,累犯和数罪并罚的边界可能不是那么清楚,有些时候具体执行起来也应该更加明确一些,比如:
①上市公司如果因为重大违法违规被ST了,那么如果后续又发生了ST事项,那么ST可以叠加,但是对公司本身没有什么影响。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就属于累犯了,并且在第一次违规处罚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又犯一次就应该数罪并罚,两个ST直接*ST。
②如果上市公司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后续又发生了ST的事项,那么就应该直接退市,而不应该再给任何机会。
③如果一个人因为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了,然后后续又被通报批评了,那么不管怎么样,都应该市场禁入。
④如果一个人因为重大的违规行为已经被市场禁入,那么如果后续还被市场禁入,那么就应该合并执行。如果已经被终身市场禁入了,后续又被市场禁入了怎么办呢?是不是应该有补充的惩罚措施,不然一个人已经被终身禁入了,是不是就可能彻底放飞自我了?要知道,实践中一个人被市场禁入,根本不耽误他继续在资本市场领域呼风唤雨瞎折腾。
3.在本案例中,就出现了陆克平已经被终身市场禁入的情况下,又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被市场禁入的情形。我们先简单总结分析一下这个案例涉及的一些情形,比较分散简单总结:
①陆克平通过多层嵌套的股权架构实际控制了上市公司并且取得了控制权,但是没有告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自然也就不知道变化,因而在年报中披露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私以为这个责任主要就在于陆克平个人。
②陆克平又跟刘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陆克平将威创股份控制权转让给刘钧,同样没有告知上市公司也没有及时披露。
③
看到后面才发现,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本不是重点,掏空上市公司才是最终目标。刘钧控制公司之后,直接控制了公司的账户,然后用公司的账户给自己的账户转账,转出去14亿赚回来1亿,最终直接资金占用13亿元,这13个亿都被刘钧偿还了个人债务,那怎么还能偿还回来呢?你以为有人收购上市公司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公司吗?错,都是来掏空上市公司的,这不威创股份就已经彻底退市了。退市了,这13个亿是不是更不用还了?
④蛋糕都上桌了,谁不吃谁傻子,刘钧直接占用13亿,陆克平也是不甘示弱,也从上市公司账户转出去5.4亿为自己的借款担保。当然,陆克平后续还是偿还了这个资金,还算有点良心。讲真,小兵看多了这种案例,心理预期也没那么高了,这种疯狂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不管金额多大时间多长性质多恶劣,最终只要偿还了就原谅你了,甚至只要承诺还哪怕分期付款也只能忍了。
一、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通过控制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数威科)决定威创股份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进而取得威创股份董事会控制权。陆克平不晚于2023年6月19日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但其未告知威创股份相关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企业最终控制方是无实际控制人”,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9月20日,陆克平实际控制的阳光集团与刘钧实际控制的江西省西岭能源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且各方均已部分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该协议安排,西岭能源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威创股份控股股东中数威科的控制权,构成协议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行为,西岭能源实际控制人刘钧构成收购人,且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刘钧采取协议方式收购威创股份,但在协议达成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其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签订前述《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后,刘钧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自然人。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刘钧实际控制威创股份中信银行账户与其本人控制的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在未经过威创股份内部资金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从威创股份银行账户转出资金1,436,900,000元,转入资金110,000,248元。净转出的1,326,899,752元被刘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威创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24%。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陆克平实际控制威创股份后,阳光集团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法人。2023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威创股份以预付采购款名义对外划转540,000,000元为阳光集团的民间借贷提供保证,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占威创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36%。2023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阳光集团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威创股份归还540,000,000元。威创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且2023年三季度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威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较多,有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巨大,至今尚未归还。陆克平此前就曾因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一、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陆克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处以650万元罚款,同时对陆克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