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直播预告
👇直播时间:周四晚8点
👇报名方式:长按下方海报扫码回复 【0727】预约听课
连续16天没线上签到被辞退,
员工获赔4.9万
从手写签字到插卡式考勤机,从指纹、人脸识别到如今的线上软件、小程序……
无论打卡形式如何翻新,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工作状态的最佳纪录方式,也是职场人又爱又恨的习惯动作。
新疆某科技公司一员工就因为这小小的动作与公司产生了重大纠纷,还引发网络热议。
员工赵某在公司连续16天未按要求在APP签到。
到了7月1日,公司便以赵某“旷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对此,赵某不服,向所在的呼图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赵某表示,单位于2014年4月3日和自己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从事销售岗位,工作时间灵活。
且公司发布的打卡消息未写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固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辞退他。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赵某未按照规定记录考勤,但根据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和考勤记录,辩解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
公司主张已向赵某告知公司规定,但未能提供赵某知悉公司该规章制度证据。
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9340余元。
那么公司在微信群发布的考勤制度有法律效力吗?
对此,律师指出: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微信此种便捷、快速的工具以群发形式向员工发送通知、制度。但涉及员工自身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先向员工告知公司将以此种方式进行制度公布,最好是有书面签字确认知会的。”
所以,明明看似是员工“不对在先”,但因为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合理,处理办法不妥当,最后还是不得不“认输”。
这种因公司不合理规定引发的劳动纠纷比比皆是,去年发生的一件类似案件,更让人印象深刻。
员工上班时间观看电视剧被辞退,
公司反赔四万余元
李某于2019年3月17日入职某装饰材料公司,因为平时是个追剧狂,所以在上班的闲暇时间也不放过追剧的机会。
2019年12月31日上午,李某被抓到在上班期间长时间用办公电脑观看连续剧,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人事奖惩管理制度,决定予以李某辞退处罚。
据公司公司表示,李某还有如下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019年9月15日、16日连续两次在精益生产研讨会议中无故离场,在团队中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已给予警告一次的处罚。
李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在上班时间观看连续剧的行为确属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该次上班时间观看连续剧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影响。
公司单凭李某该行为主张符合《员工手册》中人事奖惩管理所规定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法院不予采纳。
固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945.48元。
有不少网友表示疑问:“这是在纵容员工肆无忌惮地违反规章制度吗?”
其实不是。对此,律师解读,这样判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处罚标准并不合理。
虽然该员工确实违反了内部规定,但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更没有对公司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与影响,直接辞退的处罚过于严苛。
所以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保证其合法有效,还要考虑其合理性。
工作中常见的不合法不合理规定
其实近些年来,为了加强员工管理,大部分公司都相互效仿,出台了很多不合理甚至违法的企业规定,搞得内部怨声载道的。
如前段时间,我们提到的“公司强制员工发朋友圈”的新闻,这就是极其不合理的一种规定,如因此产生劳动纠纷,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公司都一定是不占便宜的。
那么这样类似的不合法不合理规定,我们常见的还有哪些呢?这边稍微整理了一些,希望各位管理者看到,能够吸取教训,做出整改。
1. 迟到早退“罚款”
相信谁也很难保证在职业生涯中,不会迟到那么几回。一般而言,迟到早退几分钟,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经济损失,毕竟上班还有“摸鱼”的时候呢!
像应对这种情况,做一点小小的处罚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
但HR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也一定要有分寸,如旷工半天扣一天的工资,这就是极其不合理还违法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所以这个“度”该如何掌握,大家可要掂量好了。
2. 业绩未达标给予侮辱性处罚或扣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无论你有没有完成目标,只要你还是认真上班了,那公司就应当支付你薪水,最起码你的底薪是绝对不能扣的。
更不可因为业绩未达标,给予员工生理或心理上的处罚,如我们前段时间提到的“吃死神辣条”、“互扇耳光”、“跪地爬行”等。
这些带有侮辱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3. 加班不给加班费,请假反扣3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虽然很多企业并没有执行加班予以加班费的规定,但也会予以调休来补加班的时长,也算是比较人性化的做法了。
如果这种都没有的就要好好反思了,一旦哪一天产生纠纷,员工是能够合法维权的。
除此之外,员工请假也应按照正常规定来,断不可随意克扣工资。
4. 正式员工签订不缴纳社保协议,试用期不缴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和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一个企业最基本的责任与福利,不能因为小利而失了大义。
5. 辞职未提前通知单位扣工资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结清工资。
工资作为正常劳动所得,在无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白,惩戒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员工不好过。
而是为了规范、指引劳动者的行为,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够有序进行,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收益。
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与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等因素,且要明确惩戒的程度,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做到尽量合理。
那么如何去制定呢?这里有三点需要大家一定要注意:
1. 规章制度的内容既要合法更要合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中有关劳动基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在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入职不满三个月的不能辞职。这样的规定与法律相冲突,即使制定了也不合法。
劳动者辞职的,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正式用工期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
2. 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履行协商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