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根据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发现的问题线索,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组织调度沈阳、本溪两地成立联合专案组,进驻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结合前期掌握的问题线索,经深入调查,
沈阳某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取样人员现场摆拍、使用损坏检测设备、将设备联通电源但不采集样品,实验室人员更改样品数据后交给报告编制人员编撰虚假检测数据;应企业要求,将超标数据修改为合格数据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经现场锁定证据,逐一询问取样人员、化验室化验人员、报告编制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人,查实企业法定代表人齐某授意总经理杨某指使采样人员、实验室化验分析人员、报告编制人员修改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及虚假数据的检测合同共计金额为39.09万元,涉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0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开展现场专项检查中发现,公司近两年出具监测报告400余份,但部分监测报告中缺少现场采样记录、交接记录单和仪器设备出入库记录单,疑似档案造假,且公司实验室长期闲置,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缺失严重,现场情况与其监测工作量存在严重矛盾。
经进一步核对,企业涉案监测报告还存在原始记录缺少监测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字和选择性记录、使用原始合格数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启动环境司法联动机制,选派业务骨干组成联合专案组,先后六次赴现场勘验,认定违法犯罪事实。
经查实,
企业2022年—2023年出具的447份检测报告档案中有433份涉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及省内100多家企业,违法所得220余万元。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存在“监测过程中存在故意漏检关键项目并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等多个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
)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0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浑南区双园路的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较混乱,档案不规范,大量监测报告无原始采样记录和数据单,存在报告造假嫌疑。
根据沈阳市环境司法联动工作机制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连夜对该公司出具的监测和检测报告逐一核查,
查实部分监测报告存在无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与其原始记录中数据严重不符、报告出具时间在现场监测时间之前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查证企业自
2022年6月起对外出具的监测报告涉及伪造签字共计221处,初步查实涉案金额为18万元。
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
)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部局将此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大连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2023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并结合前期摸底排查掌握的线索,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金普新区的大连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实验室存放一批未开封废水水样,但对应的检测报告已编制完成,现场实验人员无法解释原因。
经调查询问,企业技术负责人承认,公司业务规模大、人员不足,为节省时间,废水检测中,除铅、铬、镍等重金属指标外,水样中的常规指标往往会根据以往数据或在线监测设施显示的数据上下浮动编造出检测结果。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查明,2021年3月以来,该公司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等手段,共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621份,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