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鑫良,教授、律师、仲裁员,中国第一批专利代理人;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30多年。曾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等;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和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等立法修法研究和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研究。曾获“全国知识产权先进工作者”、“全国知识产权最有影响力人物”、“A L B2015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钱伯斯2014、2015、2016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业界贤达)杰出律师”等荣誉。
以下为陶鑫良发言内容:
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感谢会议东道主的邀请和安排,给我这次会议极好的学习和交流机会,并安排我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共享互联网恩惠的版权授权模式之创新”,从一个小的角度讲一个小故事,问一个小问题,提一个小建议。如果说之前各位专家谈的都是整体的情况,我在这里只是讲的一个部件,一个零件,甚至是一个螺丝钉。我就从一个小角度讲一个小故事,问一个小问题,提一个小建议。
我的小角度是,在几百年前,工业革命时代后期萌生成形的版权授权许可模式,到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科技进步的速度已经今非昔比,如何与时俱进?用刚才陈教授的话来说,能否继续用规范马车的法律来继续规范今天的汽车?
我的一个小故事是,今年10月上旬,我跟随一支我们自由组合的33人的旅行探险团队,进行了一圈北极圈格陵兰的探险,我们先飞到格陵兰的军民两用机场,然后再登上一个探险帆船,进入了没有互联网,只有卫星电话的基本失联的10天,也拜访了一个爱斯基摩人的定居点,最后两天回到冰岛,当时在茫茫周围几十万平方公里中间,只有我们的一叶扁舟,真正感受到了天地洪荒,但是在这10天中,大自然对我们这支探险旅行队特别慷慨,包括了北极光,也遭遇了北极熊,看到了北极鲸,一路上与千姿百态的浮冰同行,因此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和视频,大家都感到不虚此行,结束行程之后,个个都想写游记,天天都想发朋友圈。我们33个人相互之间的照片和游记,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互联网上的浩如烟海、汗牛充栋的照片和游记。朋友圈转发团友的照片是否要授权?互联网上下载转发他人的照片如何获得授权?转发团友的游记是否需要授权?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探险团队中间有的是专业摄影家,也有菜鸟摄影者,比如本人。大多数的团友不反对共用照片和视频,也有人说我的照片不能随便使用,那么怎么办呢?最后团友达成的和议是,个人认为哪些特定作品必须授权许可的,你在我们群里面注明,这张照片或者这张游记要经过授权,没有注明的都可以不经授权而使用。但哪一位一不小心使用以后发了大财也不要忘了大家。我的小故事讲完了。
我的小问题是,北极探险群内的上述模式能否推广到整个中国互联网?或者整个互联网?汽车和飞机的时代已经来临,我们继续用几百年前适应当时科学进步状态的马车的规范。
所以我的小建议是,可以遵照上述模式,创造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授权许可模式,要授权使用的先予以声明,你声明了授权使用,我们群里很清楚,哪几张照片授权使用了,我到群里可以找到,我要使用,跟我们的某一位领队或者摄影家联系,谈好条件我再使用,得到授权的我可以使用。先声明再授权,不声明可以用,但是按照行业平均价格来进行付费。
我们看这上面的一段话,“我们部分资料来自网络和团友,如涉及侵权或不宜发表,请与小编联系,即刻删除、替换”,这些话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刚才我说的那些可以作为考虑的一个方向。
科学技术是人类进步发展的原动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受制于科技进步,科技进步是知识产权函数的自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因应于科技发展,互联网的授权模式需要得到平衡。我们现有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是在以复制权为核心,而不是以传播权为核心的工业革命后期萌生定型的,这个制度惯性和思维惯性到互联网时代应该有一次革命或者有一次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先授权后使用已经不适用于互联网时代的海量作品、海量许可、海量侵权,已经不适应。作品的所有者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尊重、被传播,然后才是能得到应有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创新新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利用互联网科技进步的恩惠,两百年前我们做不到,那时候的科技进步条件,让你的一部作品最多印刷两三万本,你的一部作品传播的地域范围不像现在这么广,也许你一辈子就只能局限在500平方公里范围之内。所以在现在我们要利用互联网科技进步的恩惠,完全建立一个可以覆盖全面的巨无霸的网站,让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作品授权许可,你就进行登记,全地球人都可以看到。至少现在按照法域来说,中国可以建立一个中国人都能看到的,如果著作权人没有经过相关作品在互联网上明示授权许可前,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相关作品,但应按指导价格付费。实际上先授权,后使用的一个情况。但是这里面保留了一个例外。如果著作权人就其相关作品在互联网上明示了需要授权许可,则此后任何人使用该相关作品必须先取得该著作人的授权,任何人都可以按照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人公开的相关信息迅速取得联系。因为你在互联网上公开了,我一下就可能找到你了。
海量作品这个问题,现在实实在在带来了著作权授权许可时代难题,传统的原有著作权许可机制已不适应,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力不从心,孤儿作品制度也难以实行,知识共享组织的CC协议似乎杯水车薪。所以依托互联网信息越来越对称的科技进步优势,打破几百年一以贯之的先授权再使用的模式,改变为不声明则代表可使用的模式。这就需要我们改变惯性思维,你的图片、小文章,你要求授权许可的,你到这个网上登记,登记完了以后,在上面留下你的信息,我要用你这个文章,我到网上去搜,搜到了你有版权的声明,搜到了之后,我跟你联系,我能不能引用,如果能引用就引用,不能引用我再引用别的文章。有这样一个颁行不上网声明则适用默示许可的规范,依靠互联网技术支持建立大数据网络平台,依托政府资源建立成全面覆盖的统一数据库,如著作权人主张授权许可先上网声明,已经上网声明的著作权人随时可以撤改声明,需要使用某一作品者可上网检索获取信息,要授权许可的马上联系,查不到的你先用,用了以后按平均价格交费。非上网声明作品则直接适用默示许可,相关机构及相关组织可以推出指导性价格,纠纷肯定会产生,依法合理建设多元调解、诉讼和仲裁机制。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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