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如刘姝威所言,宝能系没有万科的投票权的话,那么三部分资金所对应的与宝能系“同股同权”的股东,安邦保险、普通散户、万科管理层,同样也不具备投票权。
但事实情况是,在2016年3月17日、6月27日分别召开的万科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这多方股东均参与了多项议案的审议与投票。这证明了他们的投票权均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既包括安邦、散户、万科管理层,当然也包括宝能系。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华生也称,由于前海人寿受到了保监会的处罚,因而不具备对万科董事的提名权。这一观点实际上并不新鲜,早在3月初该话题已经经过了充分的讨论,法律学界和市场业界普遍认同,保监会的处罚并不意味着证监会的处罚,违反《保险法》也不代表违反《证券法》,不影响前海人寿的提名权。
换言之,如果因为保监会的处罚,前海人寿就真的失去了对万科董事的提名权的话,王石郁亮也不会冒着批评声音强行推迟董事会改选了——此时不选,更待何时?之所以推迟,不正是因为前海人寿拥有提名权这一“众所周知”的原因嘛!
刘姝威在文章中批评,“宝能以高杠杆资金举牌万科和格力电器,甚至还提出罢免万科董事会全体成员。”随后,她下了一个非常严重的结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类似宝能行为,那么,今后还会发生类似事件,这将阻碍我国实业发展。如果法律允许此类行为,那么,中国经济发展将遭受毁灭性的打击。”
“禁止类似宝能行为”,从刘的上下文理解,包括宝能使用非自有资金的运用杠杆行为,以及发出董事罢免议案的行为。如果真如刘所言,完全禁止使用杠杆资金的话,那么,如前文所言,万科的两个管理层资管计划也便被禁止;而如果全面禁止使用非自有资金购买股票的话,那么,融资融券这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则需要被废除了。
全面禁止对董事会成员的罢免,则又一次体现出刘姝威对证券市场规则的缺乏了解。此事全面的描述,应是:宝能系向万科提请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这次股东大会上讨论罢免各个董事的议案。
《万科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当时,宝能系已经持有万科近25%股权,超过了10%,自然有权利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理,董事会也有同意或者不同意这一请求的权利——事实的确是,万科董事会最后否决了宝能系的请求。双方均有效行使了公司章程赋予各自的权利。
至于股东大会是否可以罢免董事,《万科公司章程》也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注:50%票数赞成即通过)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
因此,宝能系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抛出拟在股东大会讨论罢免董事的议案,是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同样,万科董事会拒绝宝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也就杜绝了需要在股东大会对罢免董事的议案进行投票的可能性——双方都在按游戏规则出牌。
如果真如刘姝威所言,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宝能的行为(即持股超10%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罢免董事议案的行为),那么,股东将失去对董事的制约能力。按照刘的逻辑,如果法律保障了股东和股东大会的这种权利,“中国经济发展将遭受毁灭性的打击”,这绝对是危言耸听。
相反,如果法律不保障这种权利,推翻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定位,推翻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的关系,这才是中国公司治理的灾难。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公司毁了,那才是经济的灾难。
除了刘姝威,华生也在昨天的发言中,扔掉了委托-代理这一常识。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华生在发布会上表示,“股东基本上不干活的”,“管理层天天在帮你算账,老板都在享受,这样结构不利于社会的公平,造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首先,具体到万科,管理层王石在法定工作时间登山、滑雪、划艇,而大股东宝能的老板姚振华,据财新报道,“天天都是5+2,白加黑”。究竟谁更“享受”一些呢?
其次,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作为所有者,履行的是出资职责,承担股本损失风险;管理层受股东委托,履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职责,同时通过薪酬回报获取个人效用,但同时须承担被股东解雇的风险。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 “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与劳动一样,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等,都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华生声称“股东基本上不干活的”,“老板都在享受,这样结构不利于社会的公平,造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否定了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地位,这是对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种抨击。
再退一步讲,如果华生坚持“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马克思古典理论,恐怕,为万科创造最大价值的,也不是王石郁亮等管理层,而是建设万科楼盘的千千万万的农民工兄弟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