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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IQOS烟弹案件辩护综述(二):新型与花招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9-2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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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已经强调过,IQOS加热不燃烧烟弹,属于新型烟草制品,记住,你在向司法人员阐述辩护观点时,一定要强调“新型”,强调它与传统烟草(卷烟) 不同。

为什么要强调烟弹属于新型烟草制品?因为烟草局在与司法机关沟通烟弹案件时,会刻意回避“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烟草制品(卷烟)的区别,反而向司法人员强调两者是一样的。

有些司法人员受到蛊惑后,不明就里。在与北方某法院某法官沟通过程中,法官说:烟弹,用打火机点燃也可以抽吸的,这玩意和卷烟是一样的,只是短一点而已。

确实,加热不燃烧型烟弹,原本是和电加热棒配套使用的,你一定要用明火点燃,当然也可以抽吸,但是烫嘴。

就如同说砂纸(打磨工具)也是纸,和手纸是一样的,你一定要用来擦屁股也是可以的。只是,菊花有点痛苦而已。


为什么烟草局没有将电子烟纳入专卖监管呢?因为二者在外观上、使用方法上、制造工艺上完全不同。特别是电子烟的烟油,已经实现人工合成了,不需要从烟草中提取。对于外观、物理性状完全不同的两种物质,往往只能从化学成分的角度去认定同一,比如干冰和二氧化碳。但是《烟草专卖法》并没有规定只要含有某种化学成分的物质,就是烟草专卖品。

于是,从烟草局多次对全国人大关于电子烟的建议的答复看,烟草局一直在推动修改《烟草专卖法》,试图把电子烟纳入专卖监管。烟草局短时间内能实现修法吗?不能。因为全国人大立法、修法都有日程表,要排队的,不是你想修改就能修改的。

由于电子烟行业涉及国内众多企业就业,并且这些企业还可以出口创汇。强行打掉电子烟行业,对国内税收是个损失。所以,短期来看,国家不会对电子烟动手。


但是,烟弹就不同了,国内市场销售的烟弹,清一色国外烟草公司生产的,挤占了国内烟草市场份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国家烟草局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打击烟弹,有一定道理,但是,吃相比较难看。

言归正传。为什么烟草局要刻意淡化烟弹属于新型烟草制品呢?因为烟草局试图把烟弹这一新型烟草制品归类为传统烟草制品,并进而归类为卷烟。这样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将其认定为烟草专卖品,并顺理成章的将其纳入专卖监管。这就是烟草局狡猾之处。

2017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司《关于落实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新型卷烟”与传统卷烟没有本质区别。

那么卷烟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是外观吗?在这个商品琳琅满目的世界里,和卷烟长的一模一样的,但不是卷烟的东西,太多了。比如用中草药卷制的保健品,外观和卷烟一模一样,但它肯定不是卷烟。

是化学成分吗?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的物质,就是卷烟吗?电子烟的烟油中也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但它就不是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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