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上海怡*商贸有限公司从昆明市官渡区某水产品经营部采购的鲜活多宝鱼,运输至昆明市官渡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央库X号仓(
前置仓
),并向该公司4个门店供应。经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检,4个门店的该批次鲜活多宝鱼含有孔雀石绿,怡*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云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前置仓中库存,经检验,前置仓中的鲜活多宝鱼也含有孔雀石绿。昆明市官渡区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添加了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1232.5元。
案例2
泉州中心城区某餐饮店购进的活脆鱼,被食药监执法人员抽检出孔雀石绿,脆鱼中孔雀石绿实测值16.6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餐饮店采购到不合格脆鱼达100公斤,除了抽检的1公斤,其余99公斤当天就已全部做成菜品出售。这些鱼被制成金椒脆鱼锅等16种菜品,货值金额共计13006.27元。该餐饮店能提供上述不合格脆鱼的采购凭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材料,但无法提供食品原料的合格证明文件。最终,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12975.27元,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65031.35元,罚没款合计78006.62元。另外,负责采购的厨师还因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