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作者:杨晓怿
近期,江苏某地市要求市级国企及下辖区、县级市国企编制“融资成本削峰计划”,压降利率超10%的存量债务。
这并非江苏省首次出现类似情况,早在去年3月,盐城市国资委就曾发布《关于报送成本8%以上债务融资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属企业制定成本8%以上融资清退工作方案,并要求清退工作原则上要在年底前全部完成。
并且,在今年5月江苏省印发的《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各地政府要重点关注非标类产品监管政策变化,指导融资平台公司逐步压降信托、资管计划、融资租赁、私募基金和在地方交易场所发行的各类非标产品规模。各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依规配合置换高成本、短期限、难接续的存量非标类债务。
这些举措不仅旨在削减城投的举债成本、调整债务结构、防范债务风险,而是昭示着城投举债思路已经彻底改变:
针对当前的城投融资,监管的态度已经非常清晰;除保障借新还旧的融资以外,对于新增的债务、尤其是公开市场的信用债一律严加监管。其中透露的信号是非常明确的,除了稳定当前的债务滚动外,不再支持城投通过融资来新上项目。
这意味着在融资职能大幅度受限、融资成本持续走高的当下,大部分城投必须转变传统的举债-投资思路;避免因债务与投资期限不匹配、投资项目效益差、占用现金流多等因素进一步扩大城投的债务风险。
同时,这也意味着城投传统上自行投资的模式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城投凭借政府信用获得融资,然后自主支配的好日子也将成为往事。毕竟,从现实情况来看,尚未转型、行政化严重的城投并未体现企业投资的高效率,控制城投的举债投资冲动,十分有必要。
自城投融资逐渐收紧以来,我们会发现各种定向用途的专项企业债券成为了融资上的“绿色通道”;从疫情防控债、碳中和债、新型城镇化债再到近期的乡村振兴债,莫不是如此。
这一趋势的根本,是在于监管希望加强对城投项目的管控;督促城投进一步提升投资效率、把钱花到该花的地方去。并且,这些专项债券都要求“专款专用、定向投资”;项目本身要达到“资金自平衡的要求”,通过项目收益来偿还项目本息,避免因项目投资进一步加重城投的债务负担。
这不仅是促进城投的转型之举,从实质上来说也是督促城投将过去持续存在的、依靠融资资金空转运行;逐步转向通过项目产出来偿还本息的健康状态。
自2018年以来,财政系统一直在进行系统性的转型与改革;其中,地方政府广泛存在的隐性债务、以及债务风险,是监管上最为聚焦的重点。
在地方隐性债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城投存量债务的形式存在;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政府在没有财政预算的情况下让城投代建了政府投资项目,由此形成了大量针对财政的应收账款。并且,由于这些项目最终都投入到了公益性的、政府责任范围内的项目中去,又有地方代建管理办法加持,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隐性债务是非常明确的。
因此,对于城投与地方财政来说,当前化解隐性债务也是处理城投问题的关键,是在于消化政企间的应收账款,让政府隐性债务进一步的暴露在阳光下、并通过财政政策工具进行置换或偿还。在深化预算改革后的当下,政府责任内的债务问题,不再应该由城投承担。
在财政改革的大势下,城投进行新一轮转型只是时间问题;但困扰城投转型的诸多因素中,行政干预的占比很大。虽然城投公司的特性决定了与地方政府的深切关联,但政企间的界限仍然需要控制与把握;行政干预过强不仅影响企业正常运作,还产生了广泛存在的融资利益输送、灰色空间问题。
实际上,针对地方债务、城投投融资的问题早已是纪委监察的重点;自去年以来,已有多地官员与城投负责人因融资利益输送问题落马。在一些融资成本较高的地区中,更是能广泛看到这类问题的存在。
因此,削减高息融资、调整债务结构,不仅是为了助推城投进一步转型、逐步走上健康运转的正轨;也是为了减少行政干预,祛除城投举债过程中的灰色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