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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于欢案【央视法治在线】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4 06:38

正文


央视记者曾晓蕾 常杨。法律读库播发视频和节目文稿已获授权。


山东聊城的青年于欢在面对讨债人员辱骂、非法拘禁等不法侵害时,用一把水果刀刺向了对方,4人受伤,其中一人死亡。一审判决中,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此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但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案发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于欢的行为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一审被判无期 判决结果引发质疑

于欢,22岁的他,因为持刀捅人,造成四名受害人一死、二重伤、一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一个月后,案件引爆舆论,于欢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公众的质疑,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过重,还有人认为处警民警涉嫌渎职。

二审公开审理 披露案件完整细节

然而,2017年5月27日,随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且是微博全程直播的进行,完整案件细节的披露让公众又回到了法律上的理性讨论。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故事呢?事情还要从三年前开始说起。

出庭检察员李文杰:

案件起因部分就是高息借款无力偿还,2014年7月28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丈夫于西明向冠县泰和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吴学占以及会计赵荣荣高息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检察机关认定,虽然借款双方合同上标注的是月息2%,但实际他们的口头约定为月息10%,而这只是苏银霞的第一笔借款,后来苏银霞再次借款,两次借款合计135万元。

截止到2016年1月6日,苏银霞、于西明(苏银霞丈夫)共计向赵荣荣转账还款183.8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由于后来苏银霞无力偿还这笔高利贷,吴学占等人开始纠集人员上门讨债。

出庭检察员李文杰:

第一次是2016年4月1日就是案发前十几天吴学占、赵荣荣到了苏银霞所住的房屋里面将房屋强占,第二次就是在案发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将房屋内的家具全部搬离,并安排人员盯守,而且到源大工贸公司叫嚷谩骂。

在第二次4月13号这一次,在苏银霞的房屋里面吴学占还将苏银霞的头部按入马桶。在这种情况下,苏银霞多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寻求保护。

就出警人员到达现场以后就了解情况为什么报警?双方人员就说一些债务纠纷,而且在案发当天那一次下午也报了一次警,报警郭彦刚要债这一方声称苏银霞这一方私刻印章,苏银霞这一方进行了解释,出警民警经过了解,认为这是属于民事纠纷,于是劝大家就是一定要平和地处理,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

时间来到2016年4月14日下午4点,讨债人员再次来到公司。

讨债人员醉酒 讨债过程发生升级

下午六点多到八点多这段时间,苏银霞母子及公司员工在食堂吃饭,而讨债人员则拿来烧烤炉,在公司门口烧烤喝酒。八点多的时候,讨债人员让苏银霞母子来到公司主楼的接待室。在随后的一个小时里,偶尔有讨债人员进过接待室,其他人则在门口吃烧烤。

在9点53分、52分左右,这些人员陆陆续续地进入到了这个接待室里边。在进入接待室之后,杜志浩因为当天晚上喝酒喝的比较多,经过鉴定达到醉酒标准。杜志浩进入之后,整个讨债的过程应该说发生了一个升级。

案发前母子究竟有何遭遇

检察机关认为,在案发当晚9点53分之前,讨债人员采取的侮辱、限制自由等行为较为轻微,而在这之后,讨债人员杜志浩的一些行为,让事态逐步升级,苏银霞母子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比较强制的限制。

当时,苏银霞母子坐在东边的两个单人沙发上,公司的两名员工张立平和马金栋坐在西边的双人沙发上,讨债人员则围绕在他们身边。

目击者张立平:

过了不大一会,他(杜志浩)就把那个鞋脱下来放他妈那个鼻子那儿叫她闻,闻了一下。

苏银霞:

杜志浩又抓于欢的头发,搧于欢的脸,用手捏于欢两眼之间的鼻梁部位。

目击者马金栋:

那个头儿可能就是死的这一个他去了以后说话比较难听最后还脱裤子把生殖器都露出来就这种情况。

检察机关讨债人员的这些不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尤其是对讨债人员杜志浩裸露下体的行为进行了核实,通过对当事双方的核实,检察机关制作出了一张现场方位示意图。

出庭检察员郭琳:

事实证明通过我们在二审期间的这个复核工作,能够证实杜志浩当时是站在茶几上,并没有面对哪一个人,而是直接面对着对面脱下裤子之后做了一个左右晃动的动作。

那么其中在向左晃的时候苏银霞就在他的左侧,那么这个时候他与苏银霞的距离相对就比较近一些,按照苏银霞自己证实,当时也没有专门对她做什么动作,脱下来之后,脱下裤子之后两边扭动了一下,也没有与她的身体发生接触。


检察员询问苏银霞

答:对着南边,没有直接对着我,但他往我身边靠,距离我的右胳膊很近,也就三十公分左右。

问:当时你什么反应?

答:我把脸扭向南边,不搭理他。

对于杜志浩的行为,双方都有人出来劝阻。

一是马金栋就是源大公司一方的员工进行了劝阻,另外讨债一方的一个讨债人李忠,就在杜志浩的身边也对他进行了呵斥,说你脱裤子干什么?马上就把裤子给他提上了,至于说这个时间相对比较短。

还原报警执法仪记录处警过程

根据目击者张立平的说法,她从案发现场出来准备报警,电话却一直没有信号,就赶紧去员工宿舍告诉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随后于秀荣和丈夫刘付昌报了警。

很快,值班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辅警赶到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下了这段画面。

出庭检察员李文杰:

这是警车驶入源大工贸公司厂区内,警车上面一共有三位,其中女性是正式的民警,带领着两位男性的辅警。

这两位(辅警)下午曾经来过,这个时候听到一位女士在问对方为什么摔我手机?这个时候这个画面上显示有两位男子,穿粉色衣服这是催要债被害人一方的郭彦刚,旁边那个穿绿色外套的是被害人严建军。

刚才显示的是于秀荣和郭彦刚正在争执,为什么摔我手机?郭彦刚说你录啥活该。

于秀荣:他要看我的手机拿我的手机

郭彦刚:你录啥活该

于秀荣:你看我手机干啥给我摔了

郭彦刚:你录啥了活该

于欢姑姑于秀荣:

就这一个跟着我的这一个人,他说谁报的警啊?我说不是我,他说谁报的?我说不知道,拿出你手机来?拿出我手机一看不是我报的警,把手机也摔了,也踹了我两脚,就从这儿把我踹的,踹了我一脚,我爬起来他还不叫我上屋里。

民警赶到后,一边进入案发现场,一边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

通过画面可以看到,出警民警朱秀明一直在劝解不要打架,要账归要账。

出庭检察员李文杰: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出通过他们的对话就苏银霞、于欢二人想出接待室,但是没有出去,就是因为要债一方阻拦着不让出去。我们从这个画面可以看到要债人一方始终是站在接待室门口附近,而苏银霞、于欢母子始终是站在要债人一方的南边,也就是远离门的方向。

女民警朱秀明看到接待室内双方现场状况非常混乱,于是打电话向值班辅警徐综义请求支援。

楼道内由西向东的监控也记录了当时的情景。

出庭检察员李文杰:

通过这个监控画面我们可以发现这是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男辅警第一次进入接待室内。此时一名男辅警就从接待室里出来在外边找人了解情况。这个出来的就是女民警朱秀明。我们看她手里拿着电话正在拨打电话。

通过画面可以看到,民警朱秀明一边往外面走,一边让辅警进屋劝解双方。

朱秀明给一个辅警说进去给双方说说不要动手,那边辅警就进去了,之后朱秀明和另一名辅警两个人进到了警车里面,商量要不要跟所长打电话?后来经过商量以后决定先不要打,在车内的时间大约也就是40秒钟。

此时,据苏银霞讲,民警离开后,他们母子也想跟随民警离开,却遭到讨债人员的拦阻。

苏银霞:

他们站在门口伸着胳膊拦着我俩说不还钱不能出去。当时那些人很嚣张,110也控制不了,说了也不管用,我们当时也想忍忍就算了,过后想办法把钱还上,不和他们有瓜葛了,没想到当晚就出事了。

苏银霞说,民警走后,讨债人员让他们坐下,于欢并没有同意。

苏银霞:

他不想坐了,说站站就行。他们看于欢不坐,就摁着于欢的脖子把他推到南边。

于欢:

他们就让我坐下,我不敢坐,我怕我坐下他们就打我。他们就开始拉扯我,四五个人包括杜志浩、郭彦刚把我从西北角向空调附近拉,有勒我脖子的、有拉我衣服的,把我拖到了靠东墙两张对着的办公桌南边,我使劲在哪个地方站住了,他们开始有人打我,也有人在旁边骂我。

于欢说,自己被人逼到了接待室东南角,有五六个人打他。自己拿起刀挥舞,对方却并没有害怕,还在围着打他。

于欢:

我挥舞着刀子,喊别过来别过来,这时他们就全停下了对我的殴打。杜志浩看见我的刀子,就说:“你攮唉,你攮唉,你攮攮试试。你攮不死我,我治死你。”上前打我头,这样其他人就也围上来打我。在杜志浩打我同时,我闭上眼捅了一刀,我就想我不能再让他们打我了,但是捅到他那里我不知道。接下来我还是乱捅,谁离我近我就捅谁,因为我认为谁离我近谁就是打我最厉害的。

检察机关调查后认定,民警在出了大厅后,就关闭了执法记录仪,商量完事情后,再次打开执法记录仪,此时,第二段执法记录仪的画面上已经可以看到有人已经受伤。

出庭检察员李文杰:

这是通过西玻璃墙看到接待室内的情况,我们通过这个静止的画面可以看到,这个时候这是程学贺,这位是死者杜志浩,从二人的姿势来看已经被捅刺了,都在摸着自己的腹部。

通过画面可以看到,执法记录仪打开时,讨债人员杜志浩和程学贺已经受伤。经过技术处理,检察机关在这段视频中找到了于欢捅刺另外两名讨债人员严建军和郭彦刚的画面。

出庭检察员李文杰

这是捅刺的第三个人,红色标勾的就是上诉人于欢,这个人的上方标着他名字严建军,我们马上可以看到于欢的一个持刀捅刺的动作。02:13:55这个时候于欢的右手已经伸出了,也就是在这时候严建军被捅刺的。现场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来就是在于欢捅刺严建军的时候,其并没有遭受到对方人与他的身体接触,更没有对他进行殴打。

由于郭彦刚在画面中被人挡住,于欢捅刺郭彦刚的动作也需要通过慢放才能识别。

李文杰:

这段就是于欢捅刺郭彦刚的一个慢放25倍处理的视频,这个时候我们看到于欢的右手已经伸出来了,他的伸的方向是朝向西方,因为郭彦刚这时候在他的西边,我们可以看到同时于欢有一个往西跑的过程。被害人郭彦刚慢慢的就出现在西边的画面上,郭彦刚此时是在向西退,并且在退的过程中是有一个右转身的方向,因为他一开始是朝东面对着于欢。

楼道内由西向东的监控也记录了案发时进出现场的人员画面。

出庭检察员李文杰:

此时两名男辅警已经拿着执法记录仪开始往接待室里走,对方没有一个人出来。这两位男子前面的一名男子就是报警人刘富昌也是公司员工,其后面跟着的是公司员工马金栋,我们可以看到在刘富昌刚进入接待室门口的这一瞬间几乎是同时,对方已经有人开始陆续地往外出来,走在最前面的是被害人程学贺苏银霞,其伤情经过鉴定是轻伤,走在第二位的是被害人郭彦刚,其伤情经鉴定是重伤二级,这位穿白色T恤男子就是死者杜志浩。


通过画面可以看到,辅警进入现场后,立即要求于欢交出凶器。

疑点一:民警要离开是否属实

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记录仪的画面分为两段,第一次从大楼内出来后,民警就关闭了执法记录仪,有人曾提出质疑,认为民警这时候是想要离开,不再关注此案,那么调查结论是什么呢?

于欢姑姑于秀荣:

我是挡在了车前边,我说你要走把我轧死,屋里十个人收拾他两个,从四点半到现在九点了,收拾到这时候,他的人不走,俺的人不出来,您竟然走?要是出现了人命,您负责起了不?当我说完,这一个有一个男的跟那个驾驶员说下来吧,这时候拿录像仪来到这个门口,这时候出的事,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应该不存在民警要离开的情况。

出庭检察员李文杰:

我们现在看的这个监控画面是通过源大工贸公司办公楼东南角有一个监控视频,其拍摄的角度是正对着西南方向,通过这个画面闪光的这个地方就是警车,而在画面的左下角有一个女子,这名女子就是于秀荣。

我们可以看到于秀荣这时候已经往警车方向走了,大家注意警车这个位置是警车的右前方,我们可以看到于秀荣是走到了警车的哪个方向?我们可以看到于秀荣走到的是警车的左侧方向,而她刚走到警车旁边,民警已经从警车的右边车门先下车。所以这个时候是不存在于秀荣说的她看着警车要走,拦在警车前面不让走,因为于秀荣刚到了警车的附近,两名警察就已经从右边车门下来了。


疑点二: 是否耽误治疗时间致身亡

除了对这个疑点进行调查,检察机关还对杜志浩是否耽误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死亡的说法进行了核实。在二审法庭上,辩护人提出,杜志浩受伤后,自己驾车,不去最近的医院,而是前往人民医院救治,并且在医院门口和保安发生冲突,最终耽误了治疗时间。


于欢辩护人:

百度地图驾车,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人民医院,冠县中医院的测试路线图,证明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中医院距离为五公里左右,大约用时8分钟,而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人民医院距离为七公里左右,大约用时13分中,以此证明本案杜志浩受伤后,没有选择就近医院救治,耽误治疗大约五分钟左右,所以其死亡的结果并不能全部归结为余欢所实施。

检察机关认为,当时开车的是讨债人员杜建岗,他更多的考虑的是救助条件的好坏,而且两个医院距离相差并不是特别大,经过侦查实验,到两个医院的时间差在两三分钟。

出庭检察员郭琳:

为什么当时选择到人民法院而不到中医院,杜建刚明确讲在抢救条件上在民主的一般认识上,人民医院的救助条件是最好的。

另外,检察机关认定,杜建岗虽然有何医院保安发生冲突,但是并没有耽误杜志浩的治疗。

出庭检察员郭琳:

到了医院之后确实有冲杆的情况,因为当时这个杆没有抬起来,但是为了救人他把这个杆撞了。撞了之后直接把人拉到医院的门口的平台上,然后推了一个担架车就马上把杜志浩送到先是送到普外,后来到了又辗转到重症监护室。杜建刚证实闯杆以后他把车开上去了,也有保安跟着过来,但是即使有也是保安跟杜建刚之间可能有一个交谈,但是没有影响到把杜志浩送到医院的这个外科病房和急救室,通过这个去抢救。

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检察机关认为,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事实了解清楚后,如何认定于欢的行为就成为关键焦点,那么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呢?

专家解读: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那么因此通常认为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那是不法侵害,第二个条件具有紧迫性,是正在进行的,不是没有开始的,也不是已经结束的。如果满足这样两个条件,也就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就具备了对该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或者说事实基础。

阮齐林教授介绍,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同时按照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过当是一个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最高检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

针对对于欢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出庭检察员扈小刚:

在这个案子里边于欢这个案子里边为了准确地去认定,我们也请教了很多的专家学者,然后从这种法理层面,来怎么来去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这块对我们准确适用法律,应该说是帮助非常大的。

在二审法庭上,辩护方提出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对此检察机关认为,于欢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是却属于防卫过当。

出庭检察员扈小刚:

应该说防卫过当按照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通说吧,我们一般是把握五个要件:主观要件,起因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和限度要件。而于欢在这个案件里边他其实是符合了四个要件的。

防卫是否超限度 检方从三方面考量

检察机关认为从主观要件,也就是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然而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于欢的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检察机关认为于欢防卫的强度远远超出了不法侵害的强度。

出庭检察员扈小刚:

但是当我们评价强度的时候,我们突然发现于欢的案件这个不法侵害的强度它止步于什么?止步于一个严重的侮辱,轻微的人身伤害,我们如果对强度做一个评价的话,我们可以这么一个概括。但是我们对于欢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来概括的话,那它的强度是非常高的,他是实施了一个足以致人死亡的这么一个高强度的一个防卫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从防卫的必须性来看,于欢持刀捅人,不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

扈小刚:

当时案发地点是在那个接待室,而接待室的西面和北面全都是透明的玻璃墙。/01:25:09那么我们把这个大环境固定下来,我们就可以下一个比较清晰的结论,当时于欢并非是处于一个比较狭小封闭的空间,无法救援,不能求得别人帮助的这么一个境地/所以说我们从这种防卫行为的必须性分析,于欢持刀捅刺致人死亡的这种防卫行为,/就是说阻止不法侵害进行所必须的。


检察机关认为,从后果来看,于欢的防卫后果明显比不法侵害的后果要重。

扈小刚

因为他们的人格权利,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是受到侵犯了。但是他的捅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一死两重伤一轻伤,尤其是一种生命权的一种剥夺。所以从这种侵害法医的一种比较来看也是防卫行为过当了,明显超出了一个必要限度。


首发七【法治封面 解密于欢案】全程依法公开庭审成法治公开课

司法机关对于欢案的全程依法公开,让这起案件的审理成为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最高检派员督查 微博直播庭审

于欢案进入公众视野,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督查,到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全程微博直播庭审,于欢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

专家:公众如何面对热点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王敬波认为,公众面对这样的热点事件,应该本着理性、客观的原则进行讨论。

王敬波:

我们可能要表现出一种文明的讨论的一种方式,或者叫科学理性的一种方式。因为以往的过程当中,对待很多类似的案件,经常会出现谩骂,甚至莫须有的一些猜测,这些呢可能都不是非常的有理性。/作为公众,那么在参与到法治社会建设当中来,还是应该本着理性、客观,坚持法制原则这样的一些基本的规则来进行,

同时,王敬波教授认为,公众对热点事件的充分关注与激烈讨论,伴随着案件的司法进程,这也是一场特殊的法治公开课。

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这些司法人员,实际上就承担了一个教师的责任。法院的裁判文书实际上就是一个教材。那么这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改革,就是要让法庭成为证据的殿堂。但是这个证据的殿堂,它一定要通过以社会的交流或者向社会开放才能够让公众感受的到/

于欢案/正是一个展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一个成果。所以应该说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开放的法庭的这么一个课堂。

司法公开,释法说理,通过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可以让偏离正轨的公众舆论回归理性。体现了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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