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由浙江省工商局主办,浙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导报社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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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总理:微商售卖自制产品,出现问题如何维权?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 公众号  · 浙江  · 2017-02-16 20:08

正文

不知道从哪天开始的,

越来越多的“网红”自制食品出现了。

他们中有许多是一夜之间风靡全国……

有的是蛋糕西点,

也有自制阿胶,

总之自制的种种,

靠着代购,代理,走遍了全国。

有人愿意加价代购,

有的饿货甚至,

愿意一天不吃不喝等着快递送到手上……

有的网红产品产自黑作坊!

无照经营!

被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曝光!

结果有水军说,

好吃,没证,没关系……

继续买,

继续吃……

终于有人看不下去了!

一位网友在中国政府网上给李克强总理留言:

网友vvjj696说:尊敬的李克强总理,您好!我想向您说说微商监管问题。现在微信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进而衍生出了微商。有不少微商售卖自制产品,比如蛋糕、阿胶糕之类的,质量没经过检测,如果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维权。有的微商在朋友圈疯狂发布信息,对他人进行广告骚扰。很多人在腾讯客户端举报,但效果也不理想。建议尽快在这方面强化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网络风气。

现在,工商总局站了出来

回答了这个棘手的问题!

工商总局回复:首先感谢您对规范网络微商监管工作的关注。


当前,微信等移动社交平台上的营销业态发展迅猛,同时有的营销行为也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工商部门将依法、依职责做好对移动社交平台上商品销售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与相关监管部门一道,共同维护好规范有序的移动互联网环境。同时,有关部门还将指导、督促移动社交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平台内违法行为的监控,完善风险提示和投诉举报等机制。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广告法》修订案。在这次广告法的修订过程中,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与规范新增加了多条相关规定,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微商广告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在相关法律的监管范围内。我局于近几年开展了相关调研,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下一步在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过程中,针对网络微商推送广告的特点,将抓紧调查研究,尽早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定,促进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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