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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类金融)产品(服务)广告认定的业务问答

市监沙龙  · 公众号  ·  · 2017-09-13 06:30

正文

关于金融(类金融)产品(服务)广告认定的业务问答


近期,部分企业反映本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网站的信托基金、证券产品等信息开展调查,称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结合法律规定及金融活动实际情况,现就如何准确界定金融和类金融产品广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界定法定金融产品

实践中,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企业,依法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相关金融产品依法经审批核准。此类产品广告中出现未来收益情况内容的,属于《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不视作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关于收益情况的表述违反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由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后协商处置。

二、正确认定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第1号发布)的规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监管。

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以广告形式对平台做综合性收益预期表示的,或对某一特定融资项目进行宣传,含有收益预期内容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行为。

三、准确界定互联网广告与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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