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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身份可否成为违法犯罪的一道挡箭牌呢?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7 22:11

正文

最近,益阳市通报了5起“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沅江市阳罗洲镇永兴社区原支部书记孙新国等4人违规办理城镇低保案,违法金额为二十多万元。孙新国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邹丽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杨文高、李迪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化县滔溪镇新联村原村支部书记刘玉良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案,涉案金额18800元。刘玉良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安化县龙塘乡六和村原村支部书记王孟龙虚报套取五保资金案,涉案金额13100元,另有其他违纪行为。王孟龙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资阳区迎风桥镇牛角仑村原村委委员罗大军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案,涉案金额6000元。罗大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原村支两委委员兼村报账员曹介周挪用惠农补贴案,涉案金额25000元。曹介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有人疑惑,这是不是意味着党组织只管纪律问题,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不管了”?会不会出现“以纪代法”的现象,也就是说党员干部明明已经违反了法律,却只给予纪律处分就了结了?


必须明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要求对违法的党员必须先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这样,既可以改变把法律底线作为党员的行为底线、对党员要求过低的状况,也可以加重对违法乱纪党员干部的惩处力度———党纪国法双重惩罚。而要实现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必须避免“只管纪律不管违法”或“以纪代法”两种现象。这就需要强调常常被人们忽略的“纪法衔接”。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比如,对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构成要件是“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那么,会不会出现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只受到纪律处分,而不被法律追究的“以纪代法”问题呢?理论上不会,因为《条例》第四章第30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些违法行为未必会受到纪律处分;也有些违法行为只受到纪律处分却没有受到法律惩罚。例如,有的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因为涉及金额小而够不上立案标准。《条例》第四章第32条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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