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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 取消下放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74项!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10-23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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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710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以清单形式公布,同步公布保留在省管理的审批事项清单(详见附表12)。保留审批事项清单之外的项目,我委一律不再审批。

二、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实质性备案的形式给企业或群众设置障碍。对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承接部门要把下放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对委托管理的事项,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承接部门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以我委的名义对外实施。承接部门以自身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委托事项,法律后果由承接部门承担。

三、下放和委托管理的投资审批事项,国家和省有规划、计划要求的,承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或者不符合规划、计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下放和委托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事项,国家和省对定价范围、价格幅度、收费性质等有专门规定的,承接部门遵照执行。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网上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对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承接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办理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委书面报告审批结果。对下放、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我委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必要时“叫停”审批。对接不住、管不好的下放、委托管理事项,我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收回管理权限。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投资管理领域此前我委已受理未办结的审批事项,属于本通知中取消事项的,停止审批;属于本通知中下放、委托管理事项的,继续完成办理。国家和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价格管理领域属于本通知中取消、下放事项的,待修订《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后正式执行,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以下简称“241号令”)明确下放的事项,按照241号令规定执行。

 

附表:

1.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保留和部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

 

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74项,其中:取消25项、全部下放20项,部分下放、委托管理27项,随相应项目管理权限变化同步取消、下放2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放权方式

一、取消事项

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区域公共交通项目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2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区域排水管网项目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3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区域环卫设施项目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4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污水处理项目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5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加气站(库)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6

行政许可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取消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7

行政许可

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取消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8

其他

强制性培训(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或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举办的强制性培训班)收费

取消收费项目。

9

其他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

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

10

其他

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注册服务收费

取消收费项目。

11

其他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

取消收费项目。

12

其他

非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

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

13

其他

产权交易服务(企业产权买卖交易服务)收费

取消收费项目或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

14

其他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取消收费项目或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

15

其他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

取消收费项目或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

16

其他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取消收费项目或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

17

其他

排污权有偿交易服务费

取消收费项目或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

18

其他

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

取消收费项目或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

19

其他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核发

停止核发。

20

其他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票价率

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

21

其他

道路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

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

22

其他

汽车客运站收费

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

23

其他

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

24

其他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

25

其他

琼州海峡港口服务费

取消定价,放开市场调节。

二、全部下放事项

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库容低于10亿立方米且涉及移民少于1万人的水库项目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省内低于千吨级航电枢纽项目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

行政许可

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10

其他

市、县政府出资建设项目

下放出资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11

其他

省投市建项目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12

其他

仅在本市范围适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审核

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

13

其他

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14

其他

林业中介服务(伐区作业设计、木材检验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15

其他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

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管理(包括是否实行定价管理或具体收费标准)。

16

其他

省管省属和纳入省级规划的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17

其他

中央、部队、武警、省属在穗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18

其他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装机服务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授权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19

其他

集成电路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授权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0

其他

农村客运运价率

授权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部分下放委托管理事项

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深圳市的项目,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已具备核准权)

3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市域内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市域内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石化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3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黄金采选矿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4

行政许可

汽车整车、专用车、发动机项目(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除外)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5

行政许可

6/9座及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6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7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8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和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9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工程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的交流电网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原址扩建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2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深圳市的项目,下放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的项目,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3

其他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授权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其辖区内价格。

24

其他

市属、县属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

授权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其辖区内收费标准。

25

其他

市域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项目和特需项目的立项审批

授权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辖区内项目。

26

其他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委托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27

其他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委托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四、取消或下放事项(按项目具体情况

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项目

随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取消、下放一并取消、下放。

2

行政许可

部分投资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随项目核准权限取消、下放一并取消、下放。

 


 

2

 

保留和部分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66项,其中:全部保留45项,部分保留21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一、全部保留事项

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跨地级以上市的供水项目

2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跨地级以上市(不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低于10亿立方米且涉及移民少于1万人的水库项目

3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4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5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高速公路网项目

6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普通国道网项目;普通国道网以外的跨地级以上市公路项目

7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内河航电枢纽:跨省(区)高等级内河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项目;省内高等级内河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项目

8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收费项目;跨海、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

9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批准相关规划中的项目;收费的项目;跨海、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地级以上市项目

10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国家铁路网中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投资外的其他企业投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1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省铁路网中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12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地方城际铁路项目

13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新建通用航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

14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

15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燃煤、燃气火电站项目(含自备电站)

16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含自备电站)

17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燃气热电项目

18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涉及跨地级市的输油管网、省主干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19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涉及跨地级市的输气管网、省主干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20

行政许可

保留在省一级审批、核准的基建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21

行政许可

由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审查

22

行政许可

由地级以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下放、委托),年综合能源消耗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审查

23

行政确认

碳排放配额分配总体方案(包括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名单,各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配额分配方法与程序等)确认

24

行政确认

控排企业和单位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应清缴的配额数量)确认

25

其他

省属单位建设项目

26

其他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27

其他

省级工程实验室认定

28

其他

限额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29

其他

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核准

30

其他

全省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审核

31

其他

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仅限护理费、床位费)

32

其他

跨地级以上市管网销售的管道燃气价格

33

其他

跨地级以上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34

其他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等特殊货物运价率

35

其他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率

36

其他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标准

37

其他

经营性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标准

38

其他

国道、省道公路渡口过渡收费标准

39

其他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40

其他

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标准

41

其他

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标准

42

其他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价格)

43

其他

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

44

其他

列入本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包括外省直供教材和代印教材)和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材、教辅材料的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45

其他

联网结算服务收费及粤通卡、岭南通卡销售价格

二、部分保留事项(除深圳、广州外,其余须在省管理的事项)

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2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3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工程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的交流电网项目,以及跨市的项目

4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原址扩建项目)

5

其他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中外合作办学、省属中学)收费标准

6

其他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7

其他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8

其他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9

其他

市域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项目和特需项目的立项审批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930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放管服”改革再发力 取消下放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74项

广东“放管服”改革力度正在加大。10月19日,记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决定再集中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印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通知》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共74项,占涉及省发改委现有审批事项总数62%。其中,取消25项、全部下放20项,部分下放、委托管理27项,按项目具体情况取消或下放2项。涉及投资领域的42项,涉及价格管理的32项。如,企业投资加气站(库)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为投资和创业“解绊”

省发改委解释称,取消的事项,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自律管理和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下放的事项,主要针对只涉及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下放能够更加方便、有效管理的事项;委托管理事项,主要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省实施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在权限范围内按法定程序组织委托实施的事项。

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后,完全保留在省管理的事项主要涉及四类:一是跨流域、跨地市事项;二是审批数量极少,下放效率不高事项;三是必须由省统筹的事项,比如高速公路骨干网、铁路网、机场建设等;四是涉及环保、安全、税收事项。

这次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是省发改委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重大举措。改革目标为:一是为市场增活力。通过取消一批市场机制、自律管理和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调节的审批事项,把可以由市场调节的事项交给市场,为投资和创业“解绊”,促进激发市场活力。二是为基层添动力。通过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赋予地市发展改革部门更多的行政审批职能,促进强市扩权,特别是促进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发改委表示,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是管理方式或管理主体的变更,而不是取消管理、一放了之。事项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后,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2358全国价格举报处理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经营者行为的实时监管、在线监测,以确保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各项审批事项规范运行。省和市对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事项会形成目录清单,上网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特别是对下放和委托管理事项,省一级将实行评估评价制度,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可能存在的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对确实接不住、管不好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收回审批权限。

《通知》明确,以2017年9月30日为分界点,此前省发改委已受理未办结的审批事项,属于取消事项的,停止审批;属于下放、委托管理事项的,继续完成办理。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已下放、委托管理的事项。

近年来,省发改委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准入管理体制和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到2016年,我省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数量占全部企业投资项目数量的比例提高至90%左右;累计减少政府定价项目100多项。(来源:南方日报记者 黄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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