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有加盟店卷走消费者寄存黄金事件评析
黄璞琳
中华人民银行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黄金积存是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一定时期存入的黄金重量的负债类业务;黄金积存业务只能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
而所谓的“黄金托管”,也为客户开了黄金账户,记录客户一定时期存入的黄金重量;即,消费者将自己持有或购买的黄金交由其保管,由其进行黄金的收购、保管、销售等业务。在此方面已实质上就是开展了黄金积存业务。因此,不管是中国黄金公司自营店还是其加盟店开展所谓“黃金托管”都涉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前述规定,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同时,中国黄金公司涉案加盟店开展的“黄金托管”业务,还宣称承诺给托管黄金的消费者一定比例的年利、黄金增重或赠金,此模式就不仅是涉嫌非法开展受限金融业务(黄金积存业务)了,还明显有融资属性,涉嫌非法集资。看到此类具有融资属性的经营模式,大家一定要小心点,要高度警惕,看其是否有相关金融许可证件,千万不要被其宣传的增值给诱惑蒙骗。
涉案加盟店以“黄金托管”为名,以增值、赠金等为卖点吸引消费者投资存入黄金后,携金跑路,就涉嫌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了。对于消费者损失挽回问题,首先涉案加盟店及其实控人责无旁贷必须担责。其次,中国黄金公司作为特许人许可加盟商按其统一模式使用其中国黄金品牌开展经营,对涉案加盟店监管不严造成消费者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况且,该公司不仅授权涉案加盟店,自己也开展过“黄金托管”业务,且涉案加盟店开展案涉业务时始终以中国黄金名义(包括交易单据上的印章),足以让消费者认为是中国黄金公司开展的业务,已构成表见代理,中国黄金公司依法应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