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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前提是央地博弈的动态平衡

能见  · 公众号  ·  · 2024-12-06 17:26

正文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提出了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应用场景和市场参与方式,并提出新型经营主体也应公平承担系统责任,从而 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化环境中的发展指明方向。



“眼中有方向”还需“脚下有力量”。 新型经营主体们固然重要,代表着未来的方向,但这些都只是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工具,而非底层逻辑。 而改革的底层逻辑向来是利益的重新分配与再平衡。


能源局选择此时出台这一政策, 在于改革的深入使央地平衡被打破 ——土地财政时代结束后,地方政府急需构建以绿电作为基础的新型财政支柱, 此时力推电力新型经营主体入局发展,才成为央地共推的利益结合点。

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国家“十五五”规划(2026-2030)研究重点及方向》来看,“十五五”规划或将把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核心,鼓励地方创新,支持地方根据自身条件探索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路径、新模式。因此, 电力行业的改革政策无疑也是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和地方政府发展而服务的。

长期以来, “省为实体” 的电力工业格局对中国的电力行业影响深远。 央地博弈始终是中国电力改革重要的底层逻辑之一。 但随着国家“双碳”目标和任务的提出,以及国家战略从顶层设计到具体落实的推进, 能源转型加速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构建,电源结构、电网形态、负荷特性、控制对象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下的平衡模式正 由“分省分区平衡”向“以省为基础全网统一平衡”转变。

因此, 手握全国电力资源调度权的电网如何与地方政府在博弈中实现利益的动态平衡,应为改革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也是新入局的电力新型经营主体们“脚下的力量”。

随着2022年分时电价的提出,电网的盈利模式由之前延续几十年的统购统销模式变为了分时电价模式。电网在“过路费”盈利模式下,有动力欢迎更大规模和多元化的电源加入, 也激发了尽可能消纳绿电的热情,有了投资建设特高压、配电网、抽水蓄能的热情。

2024年2月、8月,《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的相继出台, 使配电网建设与地方绿电资产和经济发展的捆绑进一步加深。 新型经营主体们盈利依靠并网和电价。电价由地方政府决定,并网和调配大全则掌握在电网手中。此外,电网还掌握大量用电方的用电习惯和历史数据, 这些都是地方的新型经营主体们盈利的保障。

所以,尽管新的盈利模式使电网因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而获利, 但如果承担过多整体电力系统的成本,反而会危及新能源的消纳,将会使央地间的动态平衡再次失衡。

鉴于此,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专家于6日发表署名文章 直指痛点, 强调新型经营主体 享受了电力系统调节服务,所以也应公平承担系统责任 ,例如分布式光伏也应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

此前5日,国家能源局也发布了《关于汲取新疆电网“8·3”功率振荡事件教训加强地方电网涉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以重大事故通报的形式警示破坏电力系统稳定性的行为,全力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和安全发展。

由此, 指导意见+事故通报+署名文章 构成了主管单位政策宣贯的 组合拳 ,深刻而全面地体现了“动态平衡”的含义和重要性。

综上所述,新型电力系统追求的是源网荷储之间的动态平衡, 新型经营主体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发展,追求的也是央地博弈的动态平衡。 只有能最大程度保持动态平衡的体系和市场,才最有利于创新发展和能源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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