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蒋介石对江西红军完成“围剿”和平息“福建事变”,国民党军队逐步向东南、西南、西北地区扩大势力,四省农民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和资金流动区域也随之超出豫鄂皖赣四省,因而必须进一步扩大其营业区域和纸币发行额,以满足蒋介石新的军政需要。在蒋介石的多次催令下,1934年底至1935年4月,四省农民银行先后在福州、厦门、上海、杭州等地设立分行,并启动西安、兰州分行的筹设工作。为了适应新的政治军事需要,蒋介石开始筹划赋予四省农民银行以更高的权威,将其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
然而,在改组成立中国农民银行一事上,国民政府中央层面出现较大分歧。1935年3月13日,蒋介石致电汪精卫、孔祥熙、陈公博,将四省农民银行起草的《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和《中国农民银行组织章程》由武昌行营正式送达行政院及各部委,请求“核准备案施行”。一方面,行政院院长汪精卫于次日即回电表示“硕画至佩,俟条例章程送达时,当即与财实两部切实研究,务促其成”;另一方面,财政部、实业部却在行政院会议上质疑农行条例章程“与公司法及银行法规未尽符合之处甚多”。“扩张营业区域及改变名称”的申请虽然获准备案,但尚不能合法经营,必须“由财政、实业两部邀同该银行经理人列席审查,就法理事实详加讨论,妥将条例章程修正,再行由院提请中央政治会议核定”。对此,汪精卫向蒋介石表示“弟自当力促其依序于法律事实均得圆满解决也”。
应当说,汪精卫支持蒋介石改组成立中国农民银行是“蒋汪合作”格局中的应有之义,在同时期进行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改组过程中,汪精卫通过在行政院和中央政治会议的政治运作,对蒋介石统制金融的改革主张同样给予了积极配合。与汪精卫相比,孔祥熙的态度则显得颇为冷淡。1935年2月4日,蒋介石为使中国农民银行顺利成立,特意电嘱四省农民银行总经理徐继庄和常务理事王澄莹,指示该行在改组后应由孔祥熙担任理事长。3月26日,四省农民银行举行第21次理监事联席会议,决议该行采取“理事长制”,由理事长、常务理事代表理事会主持全行一切事务,并推孔祥熙任理事长。然而,孔祥熙从国家财经管理者的立场出发,并不希望农行继续独立于中央财政体系之外,因此财政部对该行改组一案迟迟不予核定。
在汪精卫的支持下,蒋介石得以按计划于4月1日宣告成立中国农民银行,但围绕纸币发行权问题,蒋介石与财政当局的矛盾依然存在。4月9日,钱币司司长徐堪向孔祥熙呈报“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草案修正案”,称“经会同实业部派员审查……原送条例章程,核与公司法及现行银行法规,未尽吻合。所拟发行农业债券及农民流通券,为原四省农民银行条例所订定;前经行政院令准备案,自应准予照列。此次新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复规定得发行兑换券。查兑换券与流通券,其性质并无区分,该行早经发行农民流通券,于新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十一项,亦经明白订入,此条似应删去,以免重复”。4月10日,孔祥熙批复“如拟办理之”。正如徐堪所言,兑换券和流通券均为纸币的别称,在语义上确实不存在本质差异,然而财政部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却暗藏玄机。在四省农民银行拟订的新条例草案中,以单独条款明确规定该行改组后拥有纸币发行权;财政部则希望将农行发行纸币的权力限定在该行“营业范围”的名目下(即“新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十一项”),目的在于强调农行钞票专用于调剂农村金融的“特殊性”,而淡化其作为普通银行钞票在全国市场流通使用的“一般性”。6月4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第11条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得发行兑换券,其发行条例另定之。”一方面,中国农民银行已成功获得中央政府法定许可的纸币发行权;另一方面,农行纸币发行条例却未能同时出台,这意味着该行纸币发行权界定依然模糊不定。
1935年11月3日,国民政府正式颁行法币政策,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行所发行的钞票定为法币,一切公私款项收付均以法币为限,三行以外各银行流通的钞票,其发行数额以截至11月3日流通总额为限,不得增发,由财政部限期以中央钞票换回,各行纸币发行法定准备金须悉数交由发行准备委员会保管。根据新币制,中国农民银行钞票未被认定为法币,该行所有钞券及发行准备金应由中央银行负责接收。11月7日,孔祥熙电告中国农民银行,财政部已派员“即日接收封存该行全体发行现金准备、保证准备,及已印未发、已发收回新旧钞券”。收到该催缴令后,周佩箴、徐继庄联名向蒋介石上书,称“此次规定法币,以中、中、交三行所发行者为限,而农民银行不与焉。今后复兴农村开发西南西北,农行负责甚重,如该行钞券不能与法币一体流通,势必大受打击。可否商取孔部长同意,通电布告准予一体流通,请核可”。11月8日,在尚未收到蒋介石回电的情况下,中国农民银行以“分支行处帐表未齐”为由,回复孔祥熙称该行暂不能“移交封存”准备金及钞券。同日,周、徐二人致电杨永泰,请其直接出面向蒋介石转呈农行的“苦衷”,并提出“各行处多在内地,钞券流通与农民经济关系至为密切,当此变更币政之始,最易滋生误会”,再次请求蒋介石“通电各省市政府缮发布告,对于职行钞券与法币一体流通,不得稍存歧视,务乞俯赐施行,不胜感祷之至”。杨永泰随即将此电文转呈蒋介石,并在“拟办”一栏中将11月7日周、徐二人的致蒋电文全文抄录,作为“办理意见”请蒋介石核示。对于杨永泰缮写的拟办意见,蒋介石一笔勾销,以强硬的口吻批示道:“不能以一个行叫我自犯其法。何得如此?”如上文所述,徐继庄在1934年申请发行五元、十元流通券时,曾当面向蒋介石承诺“将来中央统一发行制度实施,本行发行可以首先取消,以为表率”,如今却又出尔反尔,蒋介石对此极为不满,难掩愤怒之情。
此时蒋介石之所以不愿授予农行法币发行权,其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法币改革是当时国民政府所面临的“头等大事”,蒋介石迫切希望此次改革顺利完成、万无一失。长期以来,蒋介石始终主张尽早统一全国的纸币发行权。由于受到美国白银法案的影响,中国财政金融在1935年濒临崩溃的边缘,通过实行法币政策统一币制成为国民政府的必然选择。几年之后,蒋介石在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回顾1935年法币改革时说道:“我在民国二十四年视察各省与入川的时候,见到各省各地币制之复杂,真是使人害怕,因此研究到民生之痛苦与社会之黑暗,各种弊端的症结,皆在于此。由此更推想到如果国家对外一有战事,则财政经济更将混乱不堪,直将制国家的死命,所以我国如要实行民生主义,而且能够应付内外一切艰危,惟一要务,就是在财政经济上,必须统一币制。”不难看出,1935年的法币政策是关系到国民党政权生死存亡的重大决策,蒋介石不可能因为农行发行权这样一个局部性的问题而置法币改革的大局于不顾,二者孰轻孰重蒋介石心中自然有数。
其次,孔祥熙继宋子文出任财政部部长和中央银行总裁之后,蒋介石与中央财政当局的紧张关系得到很大缓解,蒋介石更倾向于和孔祥熙合作,积极谋求财政当局的协助。1933年10月28日,宋子文在拒绝向蒋介石提供2000万“剿匪”经费后愤然辞去财政部部长之职。其继任者孔祥熙竭尽全力在军费问题上支持蒋介石,在1934年国民政府预算中,军费支出高达4.4亿元。此后经协商,若干军事开支项目改换名目,军费数额名义上减为3.3亿元,但“军费支出实际并未减少”,其中年度“剿匪费”2407万元,由财政部划拨南昌行营的军事特别费则一年高达4440万元。以“剿匪”前线江西省为例,蒋介石部队每月的“剿匪”经费大多通过中央银行拨付给南昌行营。由于蒋介石主要仰赖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供给军费,所以他在处理中国农民银行问题时不得不充分考虑财政当局的意见。
再者,1935年6月4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该行的人事管理制度随之发生较大变化,即由董事会取代原来的理事会负责行务,财政部部长孔祥熙亲自担任董事长。1935年初,蒋介石曾以筹设分行名义,电令闽浙京沪等省市认缴农行股本各25万。2月27日,蒋介石又电告湖南省主席何键,要求湖南照甘肃、浙江等省先例加入股份。如果说之前农行理事会在法理上是对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负责,那么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裁撤之后,该行既已改组为全国性的官股银行,在名义上就必须对财政部以及入股的各省政府履行责任,而不仅仅是对蒋介石一人或某一军事机关负责。因此,蒋介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不便过于“任性”。
蒋介石就取消农行纸币发行权一事表态之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中央银行业务发行局纷纷致电中国农民银行,催促办理移交手续,而农行仍以“各分支行处发行帐表尚未寄到”为由一再推脱搪塞。在此拖延期间,徐继庄除电令各分支行拒不移交外,亲自赴南京恳请蒋介石切勿停止农行发行钞票,并趁国民党召开五届一中全会之机,联合各省主席以农民银行股东资格联名向蒋提出呈请。徐继庄虽只担任农行总经理这一不起眼的职务,但其父亲徐青甫不仅是蒋介石的早年恩师和重要幕僚,并且与蒋介石的亲信黄郛、杨永泰过从甚密,徐继庄因而敢于“顶撞”财政当局的命令。另外,徐继庄深知中国农民银行是蒋介石亲手建立的金融机构,具有极强的“私属”性质,他认定蒋介石其实并不愿轻易牺牲农行的利益。
无论蒋介石如何看待徐继庄等人的“联名请愿”,这一政治风波无疑让孔祥熙颇为难堪。1935年12月初,孔祥熙突然提出辞去财政部部长一职,蒋介石极为担心币制改革会因此半途而废,“心甚不安也”。此时正值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召开之际,“蒋汪合作”的政治格局因汪精卫遇刺而被打破,即将出任行政院长的蒋介石正积极谋求国民政府内部的政治稳定与权力平衡。与此同时,华北局势迅速恶化,相继爆发“冀东事件”和“一二·九”运动,国民政府被迫宣布首都、武汉、淞沪三区进入戒严状态。在此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时刻,蒋介石必须尽快控制局面、维护中枢稳定团结,尤其不愿因农民银行一事处理不当而引发市面和政局的动荡。最终,孔祥熙向蒋介石妥协并继续担任财政部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财政部则于1936年1月20日公布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办法,准许该行以1亿元为限发行钞票,与法币同样行使,规定其中至少应以5000万元经营土地及农村放款,发行准备金全数交由央行保管,并强调“发行区域应注重于陕甘川滇等边远省区”。2月10日财政部正式发出训令:“复查中国农民银行为复兴农村而设,前经立法院议决、国民政府公布条例,赋予发行特权。现在决行法币统一发行,所有该行之钞票,已由部核定与法币同样行使。”至此,中国农民银行名义上拥有了法币发行权。
孔祥熙虽然对中国农民银行暂做让步,但实际上并不希望该行拥有真正的法币发行权。他一方面拒绝给予该行买卖外汇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于农行订印进口钞票、扩大发行区域等也多有限制。法币政策宣布当天,中央银行同步规定法币对外汇价为1元兑换英金1先令2便士半、美金29元7角5分、日元103元,并根据各国汇价涨落进行调整,通过中央银行会同中国、交通两行无限制买卖外汇实行“钉住政策”,维持法币汇价平衡。从本质上讲,此时法币已摆脱银本位,转而采行管理汇兑制。为了使财政部独揽法币控制权、维持法币的币值和信用,孔祥熙决不允许农行染指外汇买卖。对此,徐继庄于1936年4月16日密电呈请孔祥熙,要求农民银行加入法币发行银行行列,孔祥熙则予以彻底拒绝:“现在复兴经济、救济农村,系属该行主要业务。该行本可遵照条例所定发行农业债券,以为通融农业资金之用,本所负责任,努力进行。如舍己耘人,同负外汇责任,该行在国外既无准备,如贸然担此重责,对于买卖外汇,何以应付?亦属不自量力,殊违政府设立该行之初意。且自该行发行钞票一万万元为限,与法币同样行使以后,中外人士业已啧有烦言。如再变更成案,准予加入法币发行银行,更将引起怀疑,影响甚大,碍难照准。”孔祥熙回复徐继庄的电文语气不无讥讽,体现出二人嫌隙之深。
徐继庄和孔祥熙围绕农行发行权问题展开的博弈并未就此终结。1936年5月21日《新北平》日报发表一则消息称,北平市府以“农民银行钞票并未经部核准发行通行到府”为由,认为中国农民银行纸币的流通扰乱北平金融,饬令公安局属严行查禁,并转行各同业公会一体知照。徐继庄即致电孔祥熙,提出农行本具有法定发行权,《新北平》刊载的新闻影响了农行的发行,要求财政部命令北平市政府查明更正,并通令其他各省市政府农行钞票一例流通行使。显然,农行纸币在北平行使违背了“发行区域应注重于陕甘川滇等边远省区”的政策精神,但北平市政府拒绝通行的做法又与财政部规定的农行钞票“与法币同样行使”等条款相抵触。最终,财政部不得不责令北平市府查改报载错误,“转饬所属一律通用”农行钞币。农行和财政部相互较量的结果是:农行未获得外汇管理权,这就意味着该行钞票在徐继庄任内始终没有取得严格意义上的法币地位;另一方面,财政部也没能收回农行的发行准备金,更未能有效控制该行纸币不断扩增发行区域和发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