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讨论的话题是作为自然主义运动的实验哲学,及它对于直觉在哲学中的价值的影响。我首先探寻了这一运动如何可能对哲学更普遍地产生影响,以及它如何可能发展得有新意和前景。而后我转而讨论这一运动反复宣称自己已实现的一个成就——使那些在哲学中被运用的扶手椅直觉名誉扫地。
实验哲学至少以两种方式影响着传统哲学。它质询人们普遍地在
直觉
上相信什么又不相信什么。同时它还挑战那些
被
普遍持有的在哲学传统上重要的信念的
真
。每一个挑战都建立在某些实验结果的基础上。
这些实验结果可以怎样影响着哲学话题呢?下面是一个例子。传统的怀疑论严重依赖于这样一个观点:归根结底人生只是一场梦。无论一个人所经历的是清醒的生命,还是一个长梦,他的意识流终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他如何可能知道其中的区别呢?这种观点依赖于把梦界定为某种类似于幻觉的东西,然而我们可能发现梦不大像幻觉。或许做梦更像进行想象而不像产生幻觉。如果是这样的话,会如何影响传统的怀疑论论题呢?
即使常识认为我们在梦中的有意识经验本质上与我们在清醒生活中的有意识经验类同,一种基于实验的研究方法可能证明常识恰恰是错的,这对于激进怀疑论这个哲学中的熟面孔论题有重要影响。
当然,诉诸科学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新颖。哲学家们已经这么做了许久,并且获得了引人注目的结果。随便举两个例子,20世纪物理学如何影响了时空哲学,以及分脑现象如何影响了人格同一论。或许新颖反而在于实验哲学家们没有频繁地
借鉴
科学家的成果而弄得就像自己
成为
科学家似的。实验哲学家们通过设计和操作实验来弄明白那些哲学上有趣的话题。并且如果哲学家们的技术不足以用神经科学家们的方法来探索大脑,只要神经科学家对于这类有哲学意蕴的问题有充分的兴趣,那么实验哲学家们可以很轻易地将实验哲学运动拓展到跨学科研究的范围,无疑某些神经科学家确有充分的兴趣。实际上,许多实验哲学家已经以这种跨学科的方式界定实验哲学运动了。
无论如何,实验哲学目前完成的大多数实际工作当中都包含了社会心理学。某些著名的研究包含了那些被设计来探究和追问人们对于不同哲学话题的直觉的调查。所以新颖性可能包含方法论上自觉地追寻这种进路。而这也是我将讨论的实验哲学的一个方面。如果实验哲学运动想要证明自己在哲学中获得了有趣的令人惊异的新颖成果,那么这种关于直觉的工作,以及其他类似的依赖于调查的工作,看来特别重要。[1]
针对实验主义者们对扶手椅直觉的反驳,我的辩护立足于这样一个事实:语词上的不一致未必要紧。我会接下来展开这个辩护,不过首先考虑: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直觉呢?
人们经常说分析哲学诉诸扶手椅直觉来服务“概念的分析”。不过这是个糟透了的误导。哲学上对直觉的运用不应该仅同概念的分析绑在一起。考虑一些著名辩论的主要论题:例如,伦理学中功利主义同义务论的争论,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功利主义同罗尔斯的争论,认识论中外在主义同内在主义的争论,以及许多其他可引证的类似争论。这些争论并不是针对某些概念的概念分析的。它们更像是争论某些更客观的东西,而非争论我们对相关现象的个人的或共享的概念的描述或分析。然而这些争论凭借假想的例子以及关于这些例子的直觉恰当地展开。争论所涉及的问题是关于正确性,正义,或者认识论上的合理性的。某些此类的问题关注的是伦理学的或认知论的主题,而非我们的相应概念。
进一步说,即使正确性、公正和认识论上的合理性都不是
自然种类
,也可能有这样一个超出了我们关于它的概念的主题。这些主题无需是社会性地建构的种类(socially constructed kinds)。实际上,我们可以将哲学的争议视作客观的,而无须涉及其中包含的实体的本体论状态,如果其中包含实体的话。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不谈关于对象的本体论问题而进行争论,例如,我们可以只谈就这些主题真理何在。
表面看来,直觉在简单的算数和几何当中有一定位置,但是不仅仅限于那里。考虑一下我们是如何大量地依赖于直觉。比方说,你在一个平面上看到两个显著不同的形状,例如任何两个词的形状。如果它们是一门外语中的词,你甚至可能对它们没有清楚的认识和明确的概念。但你仍然能清楚地知道它们是不同的。并且你不仅知道这两个实际的记号(token)是不同的:你还知道任何此形状的记号都会不同于任何彼形状的记号(“此形状”和“彼形状”分别表示这两个形状)。又或者以任何形状和任何颜色为例,或者以任何形状和任何声音为例,以此类推。为何要否认在假想的哲学例子中我们对于这类简单事实有类似的直觉呢?看来我们有这种直觉是缺省假设,只在存在某种具体反驳时才做相反假设。
我将德性认识论应用于某些先天知识的——更具体地说,基础的先天知识,
直觉
辩护和
直觉
知识(intuitive justification and knowledge)的——具体实例当中。传统上这种直觉被通过两个重要的模型来理解:(a)知觉的,心灵之眼模型(eye-of-the-mind),以及(b)内省的,笛卡尔式的模型。每个模型都遭到致命反驳,然而这也为我所主张的基于能力的(competence-based)解释铺好了道路。
我主张,直觉到p就是单纯因为感受到那个呈现内容而被吸引去同意p。一个直觉是
合理的
,当且仅当它源自一种
能力
,而且其内容是明显的或隐含的模态(也即表达必然性或者可能性)。下文将辩护以上草论,并回应攻击直觉的两个已发表的重要反驳:校准反驳和文化分歧反驳。[2]。
有人可能颇为奇怪为何我们要将我们自己限制在模态命题当中。这里并没有特别深刻的原因,仅仅是因为这似乎是直觉的哲学用法更恰当的范围。诚然,偶然的直觉可能也来源一种能力。例如,有一种“将经验如其所示地接受”的能力,这种能力产生的直觉就
属于
“如果事物看起来是如此这般,那么它们
就是
如此这般”这个
形式
。我称这些直觉为“经验的”直觉,区别于“理性的”直觉,后者关涉到我们在哲学中使用的那种抽象的先天的扶手椅思想。
这种解释可能会被反驳为
过于外在主义
,不过我们需区分开这一忧虑的两个源头。一个是
通道
(access)忧虑,另一个是
控制
(control)忧虑,二者在很大程度上独立。这两个源头引发了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争论中重大而有吸引力的论题。此处我只能基于我的立场简要概述。
首先,就通道忧虑而言,我们不能合理地要求持扶手椅通道为我们的来源提供辩护力量,因为它们的辩护力量严重依赖于其可靠性,而就我们的一般能力而言,我们无法从扶手椅出发获知这种可靠性。(这并不是否认当我们
确实
有通道获知一种来源的可靠性时,这种来源的证实力会被提高且到达一个特别的层次;或者说至少当一种来源在结合了这样一种意识运作时,我们对于产生的信念会达到一个更高的、反思的层次。)
其次,就控制忧虑而言,我们不能合理地要求完全的控制。我们必须依赖于环境在各个方面对我们有利,但是环境常常在重要的方面超出我们的控制。我们必须依赖于某种认知运气。
如果我们坚持真的知识需要
持扶手椅
通道保障我们能力的可靠性或者在任何环境下的
全面
控制,那么结果就是极端的怀疑主义,我并不把这当作一个恰当的归谬反驳,虽然我确实认为它限制了由此导致的绝对知识概念的吸引力。
因此在我看来,当我们在哲学当中依赖直觉时,我们显现了一种通过将自己的信念建立在对某些内容的纯粹理解上而使我们能够正确理解相关主题的能力。调查的结果又如何能对我们造成难题呢?假设一部分人针对某些预设同另一部分人发生了冲突,又假设他们都自称基于对被确认内容的纯粹理解建立了确认。那么我们有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假设他们当中的一半确认p而另一半否认p,每个人各自的态度都建立在对呈现内容p的纯粹理解上。很明显,他们当中的一半理解正确,而另一半理解错误。对于那些正确的人,说他们的信念建立于或源自一种理性的直觉,一种显现了真正的能力的判断趋向,又有多可信呢?
我并不是认为坚持上述观点是逻辑上不一致的。但是,如果没有某种能够解释错误何以发生的理论来说明为何我们理解正确而如此多的人理解错误,上述观点到底能有多可信?除非我们能够引证某些导致误解的条件上的或者机制上的差异,否则,声称那些被我们视为正确的人必定有能力遭至怀疑。
如果一群人在颜色判断上出现显著分歧,那么我们如何支持那些有良好颜色视觉的人,主张他们有能力系统性地做出正确判断呢?我们大概需要解释其他人为什么会犯错,指出他们的光照条件的缺陷,或者他们的颜色视觉有问题,比方说他们的眼内感光细胞之类的缺陷。即使我们排斥直觉的知觉模型,只要我们仍旧诉诸能力,我们就需要某种类似的解释错误何以发生的理论,正如在颜色判断分歧的例子中通过其他人的色盲和不良光照的干扰来捍卫我们的颜色视觉。我们需要一种解释错误何以发生的理论,把与我们观点相左的人们的错误归结为坏的机制(色盲)或者坏的环境(光照不良)。
看上去是这样,并且无关乎这个主题是完全客观的(或许如形状知觉),抑或是半客观的,依赖于反应的(或许如颜色知觉,或者社会构建的现象)。
因此,如果调查显示在被我们当作向直觉通道敞开的这个主题中产生足够大的分歧时,在哲学中诉诸直觉无疑会遇到这个明显的问题。
然而,这些调查对于传统的哲学论题的影响是可疑的,因为实验结果实际上直接考察的只是人们对于某些词的反应。而如果语义上的含混和语境可以解释语词上的分歧的话,那么语词上的不一致就
未必
揭示任何实质的真实的不一致。如果今天我说“玛丽昨天去银行了”而明天你说“玛丽昨天没有去银行”,鉴于语义上的含混和语境的变化,我们并没有分歧。实验主义者所做的仍然不足以展示出他们已经跨越了这种由意义和语境的潜在区别所产生的鸿沟,因而也没有充分证明所谓的显示常识直觉的信念并非像哲学家们所设想的那样被广泛公认。他们也没有确切无疑地证明确实有某些哲学上重要的分歧根植于文化差异或社会—经济差异(此前我在他处做过类似的详细论述)。[3]
在这场运动自身当中,有人发现了一个正在逐步成长的见解:所谓的“直觉分歧”可能只是语词上的。因此,在肖恩·尼科尔斯(Shaun Nichols)和约瑟夫·乌拉托夫斯基(Joseph Ulatowski)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包含了下面的观点:
我们的假说是“有意向的”(intentional)这个词显示了解释的多样性,也就是说,对这个词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一部分人在面对……某些实例时,会以一种方式解释“有意向的”;而一部分人则以另一种方式来解释它。在一种解释当中,两个实例都是有意向的,在另一个解释当中则都不是。在语言学和语言哲学当中,有许多种情况会导致一个术语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该术语可能是含混的,多义的,或者表现出某种形式的语义不确定性。至于“有意向的”这个词以何种形式出现了解释多样性,我们所提出的解释多样性假说是中立的。[4]
实验哲学采取这种方式来解释直觉反应的语词上的多样性,就能避免实质上的冲突,而仅仅承认语词上的分歧。然而,一旦这些分歧被当作语词上的,所谓的哲学直觉的难题就会消解。
诉诸“仅仅在语词上分歧”辩护哲学直觉可能会招致否定,因为这种辩护暗示了沟通的失败,而这使直觉的报告面临对于共同的哲学理论化事业无用的威胁。尽管这一观点不时被强调,但我在其中并没有看出任何真正的威胁。诉诸解释的分歧是一个
辩护
策略,是针对那些声称在假设的直觉当中
有
严重的分歧的人的。它只针对那种关于我们必须解释为语词上的分歧的不一致的主张。但是,任何这样的主张仅在有充分的证据做支撑的时候才需要被严肃对待,而这当然是需要针对具体事例来看的问题。在需要注意的证据的各种可能来源当中,有两个是突出的。可能来源之一,以经验方法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可能来源之二,由于同行哲学家内部对辩证法的使用,我们看来总是有分歧,例如就如何看待各种假想的情况的分歧,此时证据内在于我们的领域。而一旦我们遇到这种状况,在穷尽了其他选择后,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就是,去考虑是不是我们对术语的“解释”多少有些不同。
考虑另一个表面上的直觉冲突如何能够转变成单纯的语词上的冲突的案例。考虑约书亚·诺博(Joshua Knobe)和肖恩·尼科尔斯最近的一篇关于直觉对于自由意志和决定论论题的影响的文章[5]。在他们看来,同这一论题相关的直觉受到情绪反应的严重影响。下面简要介绍他们的研究及其得出的结果和主旨。
首先将一个完全的决定论宇宙D和一个非决定论宇宙I之间的区别呈现给被试,他们中的90%认为我们的宇宙相对D来说更像是I。
而令人惊讶的结果是:当被试被问到:“宇宙D中的行动者是否具有完全的道德责任”这样一个抽象问题时,86%的人说“不:一个行动者在做他被注定要做的事时不可能有完全的道德责任”。然而,以丰富的细节描述D中的一个行动者所做的一个卑鄙行为,我们再问同样的被试,这个行动者是否有完全的道德责任的,72%的人报告说在他们看来他确实有道德责任!
诺博和尼科尔斯考虑了各种方法来解释这个奇妙的分歧。最后,他们发现最可信的解释某些表现错误导致了这个分歧。他们认为,情绪反应降低一般性的智力表现,其中包括记忆、知觉和推理等这些相关的能力。
当然,如上解释把直觉受到的影响断定为同知觉、记忆和推理受到的影响一样轻,除非能够找出某些进一步的相关差异。
无论如何,有一个替代的解释无须怀疑直觉的应用受到情绪反应的影响。我读到他们文章的时候脑海中出现了另外一种可能性,而且很快在《斯坦福哲学百科》上关于道德责任的文章中得到了印证,这篇文章告知我们至少有两种不同意义的“道德责任”:归属意义上的道德责任,以及责任意义上的道德责任。
就道德责任的归属意义而言,说S对于A行动是有责任的,就是说A归属为S自己的行动。这篇文章说,A作为一个行动揭示了S的某些个性(character)。
就道德责任的责任意义而言,要说S对于A行动是有责任的,就是说因S做了A而可以把各种好的(或坏的)事情追加给S,以这种方式S因做A而担
责
(held accountable or responsible)。
于是,又是通过诉诸语词上的分歧,诺博和尼科尔斯报告的令人惊异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如果不是完全地——得到了很可信的解释。
实际上,我们大可以超越《斯坦福哲学百科》当中所建议的解释,主张“负有责任”(accountability)这个日常说法
无
需同个性的显现联系在一起。那些被“行动者因果性”(agent causation)所吸引的人,包括托马斯·雷德(Thomas Reid)和罗德里克·奇泽姆(Roderick Chisholm)等哲学家,就不会做出这样的联系。于是,就有了一个内在不相容论的归属-责任概念(notion of attributabitiy-responsibility),这个概念仅要求行动者引起他自己的行为,不考虑先在的决定因素,
甚至不考虑行动者个性的作用
。
如果这个概念行得通,关于在情绪因素影响直觉者(那些受邪恶行为的细致描述影响的人)与冰冷理论直觉者(那些根据D中的行动者是否有责任的理论问题做判断的人)之间的语词上的分歧,我们就得到了一个行得通的不同的“解释”。当然,我们还要从具体的事例当中看为何一个概念会更容易被情感因素所诱发,而另一个概念则更容易被关于抽象话题的冰冷推理所诱发。不过要对于解释此事抱有悲观态度还言之尚早。
接下来我们讨论基于实验来反驳哲学直觉的另一段文字,它出现在史黛西·斯韦恩(Stacey Swain)、约书亚·亚历山大(Joshua Alexander)和乔纳森·M.韦恩伯格(Jonathan M. Weinberg)最近的一篇论文当中,如下所示:
我们发现,在回应…… [凯斯·李赫尔(Keith Lehrer)的特鲁坦普(Truetemp)例子]时,直觉会因是否以及何种其他的思想实验被首先考虑而改变。我们的结果显示:(1)在被示以明显的非知识示例之后,在特鲁坦普例子当中归属知识的意愿增强了;(2)在被示以明确的知识示例之后,在特鲁坦普例子当中对归属知识的意愿削弱了。我们认为这种不稳定性破坏了这些所谓的直觉的证据地位。[6]
好吧,或许在
某种
程度上是这样的。直觉在认识论中的通常地位确实受到如何引导和构建表述等语境因素的引导,但是这与知觉观察在认识论中的通常地位受到相同因素引导的方式是一样的。有人会认为,应对认知判断遭受的这些影响而保全知觉的认识论地位的方法可以类似地应用于应对直觉判断遭受的这些影响而保全直觉的认识论地位。结论是我们就如何使用直觉必须
小心
,而非直觉是无用的。直觉在不利条件下会走入歧途,正如知觉也会类似地走入歧途,指出这一点当然是有益的。不过重要的问题却未被触及:直觉之于哲学能够享有证据地位吗,正如知觉之于经验科学?
最后我们讨论一段攻击哲学直觉的新近论述,它也是与实验哲学运动协调一致的。[7]根据迈克尔·毕肖普(Michael Bishop)和J.D.特劳特(J. D. Trout)的一部新著,认识论应当超越埋头沉思,致力于发展规范(prescription)这种更有价值的有益于真实世界的事业。“标准的分析认识论”(Standard Analytic Epistemology,简称“SAE”)的方法则相反,“……适用于那些(大多数)拿着博士学位的富裕的西方人为堂皇的认识判断提供哲学解释的任务”[8]。
关注规范和评价的规范学科(normative disciplines)有偏理论的部分和偏应用的部分。后者我们可以在
广义
上称为“决疑论”。我们通过提供建议的报纸专栏作家,牧师,双亲,治疗师,以及朋友们而熟悉决疑论,这种决疑论针对具体的个案,同时我们也知道那种更一般性的、政策导向性质的决疑论——应用伦理学,这是个庞大而繁盛的子学科。我认为,只要应用认识论这种东西是存在的,它就会大量出现于——但不仅限于——批判性推理这个同样巨大而活跃的领域当中。
可能会有这样一种反论:即使直觉作为规范知识的一种可能来源能得到抽象的辩护,但是与我们关于我们的知性能力及其社会背景和生理背景的,关于其可靠性的,以及关于搜集信息的各种方法的可靠性的相关科学事实的知识相比,直觉在认识决疑论中的作用是微小的。
或许是这样,或许不是。我觉得作用的大小是难以估量的,特别是因为认识决疑论的前景如此不明确,而且我把认识决疑论视为一个有一般性的应用规则的
学科
。当然,我们对于可靠的方法知道很多,比方说如何运用种类庞杂的器具来决定种类庞杂的事实。我们也知道如何使用图书馆资源,哪些报纸是可信的,哪些统计方法是可靠的,等等。不过这里真的看不到一个统一的学科。这种决疑论既涵盖针对所有种类的器具以及如何读所有种类的仪表的说明书,也涵盖形形色色的关于如何区分何物为何、以何为基础的实践知识:航海知识,丛林指南,耕种提示,诸如此类。这些当然都非常有用,但是不在传统认识论的论域之中。没有任何理由用认识决疑论和传统认识论中的一个去替代另一个,二者各有自己存在的时间与空间。
传统认识论有其自身的统一的核心问题集合,并因而具有一致性,这些核心问题涉及知识和证成的本质、条件和程度。有些人可能觉得这些问题无聊。但是对于一个几千年来在佛学时期的印度、古典时期的希腊以及许多其他不同文化中吸引了无与伦比的心灵的学科来说,庸人之见岂足道哉。
无论如何,即便直觉在认识论决疑论当中的作用微小,我也看不出它值得反对的地方。我们的问题已经变成了,直觉作为一种基础的先天证成的来源是否可以得到清晰的理解和充分的辩护。一旦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们的任务就完成了,尤其是,如果直觉在认识决疑论当中的作用是
不可或缺的
,无须在意其作用的大小。
尽管如此,毕肖普和特劳特强调了他们反对SAE的偏理论部分的如下的论证:
正如我们已经……论证过的,就认识论判断而言,SAE理论定义我们“
确实
做”了什么,而不是我们“
必须
或
应当
去做”什么。他们……仅仅告诉我们
实际上
我们如何做出认识论判断(此处“我们”是指SAE的研究者,在全世界人口当中只占微小的一部分)……
SAE的倡导者将关于如何评价理由和信念的规范性问题替换为关于SAE的倡导者如何评价理由和信念的描述性问题。[9]
但是,以上论述曲解直觉本应在认识论中,以及更广而言,在哲学中发挥作用的方式,而这种方式类似于观察在经验科学中本应发挥作用的方式。
经验理论被要求与科学观察的所予充分一致。那么经验探寻仅仅告诉我们
实际上
我们如何做出经验观察吗?(并且此处“我们”是指经验科学的研究者,在全世界人口当中只占微小的一部分。)经验科学的倡导者是否将关于潮汐、血液循环、行星运动等问题替换成经验科学的倡导者如何做出某种观察的问题呢?
以上反讽的用意在于揭示我在毕肖普和特劳特的论述中发现的曲解。直觉应像观察一样起作用。经验科学的数据不
仅仅
包含
关于
某些专家的观察的陈述。经验数据的集合也包含关于专家的研究领域的主题的陈述,以及关于被研究的自然现象的真理的陈述。类似地,哲学数据也不仅仅包含关于某些专家共享的直觉的陈述。它也显然包含关于哲学家研究领域的主题的陈述,比方说包含评价性的或规范性的认识论真理。
也许在自然现象和评价现象之间有某些重要的差异会使任何这样的类比不成立。比方说,也许规范性的真理不存在,作为对比,经验性的真理是明显存在的。不过如果实情如此,我们就需要考虑那种从直觉和常识看来存在的真理在原则上是否可能存在。而且,除了凭借反思加上辩证思维这类严重依赖哲学直觉的方法以哲学方式应对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还可能有其他出路吗?
最后,即使证明在经验性主题和规范性主题之间有一个基础的语义分歧,在观察和直觉之间的一个相关类比仍能在这种语义分歧当中存留下来。这可能也需要哲学上的讨论。而这种形而上学话题的进步则取决于哲学内部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