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方案》提出,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试点内容包括:
(一)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
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二)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
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四)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国土资源部表示,通过改革试点,将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集体土地建租赁房”有何意义?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要实现的是政府、社会、农民和住房保障家庭的共建共赢共享。
第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
第二,这意味着政府向社会大规模转移土地红利。
第三,这意味着一大批低成本土地入市,由此产生一大批低成本房屋,对于抑制高房价、高租金将产生巨大作用。
第四,大城市郊区农村户口价值大增,或将产生一大批新富阶层。
建筑工地(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武俊杰 摄
住房“购租并举”是大势所趋
从《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到13个城市被列为首批开展住房租赁的试点,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部分城市住房供应正从“重售轻租”转向“购租并举”。
当前,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但租赁市场发展仍处起步阶段,市场发展空间广阔。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5亿,当前每年新毕业大学生700万左右,以新毕业大学生、农业转业人口等为主的新市民成为租房主体。流动人口中近七成会选择租住私房解决居住问题,但租房规模份额仅占不到6%,而发达国家如美国,租房份额占比高达五成。
实际情况是,一些热点城市在出让土地时已要求开发商100%自持,而不少房地产公司也已开始探索自持长租公寓的经营模式;另一方面,利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未来也将丰富整个租赁房市场,改善民生。
从购到租,不仅意味着中国在住房供应体系方面开始“补短板”,也是调控思路的重大转变——从以往的侧重调控房价,转移到建立多元化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居住需求,从而让短期调控政策转变为长效机制建设。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记者,“从此类试点城市名单来看,基本上和此前首批租赁市场发展的试点城市名单一致,这也是为了让此类城市具备一个更好的发展基础,尤其是通过此类用地政策的推进,更好地理顺此类城市当前的用地关系,对于平衡用地结构、积极为租赁产品提供租赁用地支持等都能发挥较好的作用。”
针对试点方案,严跃进进一步分析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还将产生三方面积极效应,“第一是有助于发挥此类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租赁市场的发展成为盘活此类用地的一个很好渠道。第二是通过发展正规的租赁市场和产品,也有力地打击了此类区域部分小产权房等租赁行为。第三是通过发展租赁市场,形成更为科学的社区建设,有助于此类区域后续规划。”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分析认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需要政府及市场共同努力,提供更多房源,提高租住质量和居住体验,提升租赁权益,才能真正培养起国民的租住观念,实现“租购并举”。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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