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2月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于2016年11月30日起遵照执行。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明确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就是当地的党政一把手,同时也明确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问责。这反映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国家法治建设的迫切心情以及对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者将采取的严厉手段。
凑巧的是,2016年11月份,我发表了《益阳举报人大战僵尸车》,这篇帖文再次反映了益阳众旺公交公司套取国家燃油补贴的事实,以及益阳检察机关在查处所涉及的犯罪案件过程中的敷衍塞责。同时这篇帖文还对赫山区检察院的选人用人机制表示了质疑,呼吁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呼吁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予以关注。我的呼吁竟然与一个月后两办发布的《规定》作出的一些要求不谋而合,特别是《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简直就是对我的呼吁的一种肯定。
原本以为在赫山区检察院选人用人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前有舆论呼吁监督,后有中办、国办的明文规定,益阳赫山区的有关部门应该会就此打住,及时纠错。然而,在万家团圆的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在我还在为身陷囹圄的反腐勇士正戈夫妇奔走的过程中,我惊愕地得知,“杨某已经由赫山区人大正式任命为赫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看来,我对益阳某些领导与法治决裂的决心实在太低估了!对某些领导而言,两办的《规定》也实在无可畏惧!
在我与益阳民间反腐人士老刘曾经的电话交谈中,只听到了关于杨某的一些片言只语,具体情况,老刘并不很清楚,只知道“曾经在资江机器厂子弟学校当教师、因为与原区委书记的某种裙带关系才得以走上政道、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在检察院担任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也许因为两位益阳籍反腐斗士的身陷囹圄所起到的一些“警示教育”作用,老刘通过多种渠道也没有能够打听到更多的信息,似乎更加给这位副检察长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不过这反而激起了我揭开面纱的欲望,究竟这个杨某从一个企业子弟学校的普通教师华丽转身成为了一名检察官,最终又脱颖而出当上了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司法改革进行到关键的时刻、“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试点之时、两办《规定》还在冒着腾腾的热气之际,这到底是又一个令人肃然起敬的励志故事,还是个中另有猫腻?
谁可以当检察官?
检察官、法官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员,也不同于政法系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察,其任职条件非常严苛,其任命也更为神圣,即使是担任普通检察官、法官,也需要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员、审判员的法律职务。我们先来普及一下与检察官任职条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检察官法》第十条对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予以了明确规定,其中:(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二、《检察官法》第十三条: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三、《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7月8日对如何理解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做出的答复: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8月14日对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和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作出的解释:“从事检察工作”,应以从事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工作为宜。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对于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定年限,是担任检察官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实践中有些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同志,较长时间从事法律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了法律专业知识,认为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可以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有关年限还应当另行计算。
杨某什么来头?
除了老刘所讲的碎片信息,我也没能收集到关于杨某的更多信息。好在科技的日渐发达,在这个信息共享的大数据时代,很多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下面我把能够从网络上收集到的不多的信息一一列举,试图来寻找一下副检察长杨某的成长轨迹:
一、赫山区公众信息网“益赫委干〔2009〕3号”发布的《关于胡顺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于2008年12月29日,区委同意“杨某同志任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纪委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职务”。
这是我在网上找到的关于杨某经历的第一份文件,当时杨某作为区纪委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被任命为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至于杨某何时从资江机器厂子弟学校调区纪委工作,又是何时被任命为区纪委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的,由于没能在网上找到资料,我不得而知。
二、2010年6月13日,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员会以《关于袁天亮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同意“杨某同志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免去其区纪委干部宣传教育室主任职务”。
这是我在网上找到的关于杨某经历的第二份文件,2010年6月13日,杨某到赫山区检察院担任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职务时,免去的是区纪委干部宣传教育室主任职务。可以推测,在杨某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也就是至少在2009年12月28日以后,他又改任为区纪委干部宣传教育室主任(任命文件也未能在网上找到),半年以后,即2010年6月13日,再次改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职务。在一年半的时间内杨某就从一名区纪委副科级干部挪到了区级检察院的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位置上了。
三、赫山区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命名单(三),于2012年11月15日,以赫山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任命:杨某同志为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以上这些任免信息都是有关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感谢政府的政务公开制度!
问题出在哪里?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简单的看这些官方文件,似乎没有任何破绽之处,一切都顺理成章。但是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问题就来了:
一、赫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杨某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之前,他不是检察官,人大未任命其检察员法律职务。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的规定,连检察官都不是,怎么能够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呢?这是第一个违法。
二、赫山区人大在2012年11月任命杨某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同时,理论上是可以一并任命其检察员职务、赋予他检察官的身份的。然而事实上赫山区人大常委会没有如此操作,如果如此操作,那么又将继续违法:根据《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关于检察官任职条件的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要“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三、赫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杨某副检察长职务,依据《检察官法》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既然杨某不是检察官,也不具备《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关于检察官任职的条件,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再次违法。
到底是否“具备检察官条件”
我不知道杨某的学历情况,也不清楚他所学的专业,但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定年限,是担任检察官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的解释,关键的问题在于他没有司法实践工作的经历,即使依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的规定,以他属于“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让他绕过司法考试、不是检察官这两道最基本的门槛,其实也不能满足“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的必要条件。在纪委的工作经历,是不属于“从事法律工作”的,在检察院担任政工室主任,也显然不符合“应以检察业务为宜”的司法解释的精神。
我与杨某素不相识,既无公务上的联系,也无个人的任何恩怨。也许、可能,杨某是一个优秀的政工干部,不提拔他当副检察长会埋没他的天赋异禀,但是,事实上他的司法工作实践一直是白纸一张,又何来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依法,他既不符合条件任命检察官职务,更不符合条件担任领导检察官的副检察长职务!
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这么多年以来,党中央、国家领导人都一贯坚持严格的法治理念。我一介书生,对法律敬若神明,以法为天,甚至网名“吴法天”即寓意“没有法,便没有天”!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机关,不知道益阳两级检察院对十六字方针是如何学习贯彻的?对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是如何理解的?益阳检察机关以及赫山区人大常委会对如此公然的违法选择无视、无语甚至纵容,益阳法治的倒退也就不难理解了!
基于我对法治的敬仰、对法治信念的坚持、对反法治行为的深恶痛绝,对中办、国办《规定》的极度拥护,借着《规定》刚刚出炉,还冒着一股新鲜的气息,在这里我想请问赫山区委书记邓正安先生,虽然杨某副检察长职务是人大任命的,您作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的赫山区党委第一责任人,选拔一名不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从无司法业务实践工作经历的干部担任副检察长,根据两办《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您是怎样去考察其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您坚持的是什么样的用人导向?您就是如此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吗?益阳新任市委书记瞿海先生,期待您能够依照《规定》第七条,对赫山区委书记邓正安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益阳的法治生态环境在您的治理下能否得到改善、焕发新的生机,关注益阳法治进步的人们都在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