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年12月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于2016年11月30日起遵照执行。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明确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就是当地的党政一把手,同时也明确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问责。这反映出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国家法治建设的迫切心情以及对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者将采取的严厉手段。
凑巧的是,2016年11月份,我发表了《
益阳举报人大战僵尸车
》,这篇帖文再次反映了益阳众旺公交公司套取国家燃油补贴的事实,以及益阳检察机关在查处所涉及的犯罪案件过程中的敷衍塞责。同时这篇帖文还对赫山区检察院的选人用人机制表示了质疑,呼吁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呼吁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予以关注。我的呼吁竟然与一个月后两办发布的《规定》作出的一些要求不谋而合,特别是《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简直就是对我的呼吁的一种肯定。
原本以为在赫山区检察院选人用人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前有舆论呼吁监督,后有中办、国办的明文规定,益阳赫山区的有关部门应该会就此打住,及时纠错。然而,在万家团圆的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在我还在为身陷囹圄的反腐勇士正戈夫妇奔走的过程中,我惊愕地得知,“杨某已经由赫山区人大正式任命为赫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看来,我对益阳某些领导与法治决裂的决心实在太低估了!对某些领导而言,两办的《规定》也实在无可畏惧!
在我与益阳民间反腐人士老刘曾经的电话交谈中,只听到了关于杨某的一些片言只语,具体情况,老刘并不很清楚,只知道
“曾经在资江机器厂子弟学校当教师、因为与原区委书记的某种裙带关系才得以走上政道、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在检察院担任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也许因为两位益阳籍反腐斗士的身陷囹圄所起到的一些“警示教育”作用,老刘通过多种渠道也没有能够打听到更多的信息,似乎更加给这位副检察长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不过这反而激起了我揭开面纱的欲望,究竟这个
杨某从一个企业子弟学校的普通教师华丽转身成为了一名检察官,最终又脱颖而出当上了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司法改革进行到关键的时刻、
“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试点之时、两办《规定》还在冒着腾腾的热气之际,这到底是又一个令人肃然起敬的励志故事,还是个中另有猫腻?
谁可以当检察官?
检察官、法官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员,也不同于政法系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察,其任职条件非常严苛,其任命也更为神圣,即使是担任普通检察官、法官,也需要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员、审判员的法律职务。我们先来普及一下与检察官任职条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检察官法》第十条对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予以了明确规定,其中:(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二、《检察官法》第十三条: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三、《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7月8日对如何理解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做出的答复: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6年8月14日对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和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作出的解释:“从事检察工作”,应以从事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工作为宜。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对于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定年限,是担任检察官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实践中有些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同志,较长时间从事法律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了法律专业知识,认为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可以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有关年限还应当另行计算。
杨某什么来头?
除了老刘所讲的碎片信息,我也没能收集到关于杨某的更多信息。好在科技的日渐发达,在这个信息共享的大数据时代,很多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下面我把能够从网络上收集到的不多的信息一一列举,试图来寻找一下副检察长杨某的成长轨迹:
一、赫山区公众信息网“益赫委干〔2009〕3号”发布的《关于胡顺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于2008年12月29日,区委同意“杨某同志任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纪委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职务”。
这是我在网上找到的关于杨某经历的第一份文件,当时杨某作为区纪委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被任命为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至于杨某何时从资江机器厂子弟学校调区纪委工作,又是何时被任命为区纪委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的,由于没能在网上找到资料,我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