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一个蔡老师的观点,供诸君参考。
#货拉拉涉事司机被批捕#
之前一直对长沙货拉拉涉事司机案保持关注,并曾多次点评。
1、一直有一种预感,这是一个被媒体带节奏的案件。
2、我们对23岁女乘客的死亡表达哀悼,但不能因此而随意冤枉任何一个好人,更不能认为“只要有人死了,就必须追究另一个人的刑事责任”。
3、相比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入罪条件理应更严格,门槛更高。办案机关应该更为谨慎。
首先,过失犯的成立要求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旧过失论的主要特点)。亦即,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只有在行为人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前提下,才有成立过失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在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基础上,只有具备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一定程度的实质危险的行为,才是符合过失犯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成立过失犯。不能认为任何行为,只要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典型的例子是:家住8楼的成年人B,下班后发现竟然忘带钥匙而无法进家门。B遂找到了邻居A,提出能不能从A家借一个床单,从A家窗户外爬出去,溜到自己窗户外,进而打开自己的房门。A同意,并将床单借给了B。B绑好了床单,向自家窗户“溜”的过程中,不慎坠楼摔死。本案中,A对B的死亡虽然具有预见可能性,但A的行为不是刑法评价的犯罪行为,无法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的B应自我答责。
之前一直对长沙货拉拉涉事司机案保持关注,并曾多次点评。
1、一直有一种预感,这是一个被媒体带节奏的案件。
2、我们对23岁女乘客的死亡表达哀悼,但不能因此而随意冤枉任何一个好人,更不能认为“只要有人死了,就必须追究另一个人的刑事责任”。
3、相比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入罪条件理应更严格,门槛更高。办案机关应该更为谨慎。
首先,过失犯的成立要求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旧过失论的主要特点)。亦即,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只有在行为人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前提下,才有成立过失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在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基础上,只有具备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一定程度的实质危险的行为,才是符合过失犯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成立过失犯。不能认为任何行为,只要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典型的例子是:家住8楼的成年人B,下班后发现竟然忘带钥匙而无法进家门。B遂找到了邻居A,提出能不能从A家借一个床单,从A家窗户外爬出去,溜到自己窗户外,进而打开自己的房门。A同意,并将床单借给了B。B绑好了床单,向自家窗户“溜”的过程中,不慎坠楼摔死。本案中,A对B的死亡虽然具有预见可能性,但A的行为不是刑法评价的犯罪行为,无法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的B应自我答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