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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出口管制执法案例综述

中伦视界  · 公众号  ·  · 2025-02-08 18:06

正文

2024年底《出口管制条例》生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调查和处罚的法律基础和授权。本文基于有关规定,统计了2024年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梳理了表现典型、案例集中的违反《出口管制法》的情形,通过规则解读和案例分析介绍贸易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作者丨 于治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海关有权对出口管制相关涉案和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2024年,国家商务部没有公布出口管制相关调查和执法案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海关至少公布了113份涉及出口管制的行政处罚决定。笔者经公开渠道检索,暂未获得出口管制领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文书。


各地方海关仍然是出口管制相关行政调查和执法的主要部门。2024年,海关公布的出口管制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比2023年明显增加;在行业领域和产品类别分布方面,案件仍然集中于石墨、无人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同时涉及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数量增加明显。


涉案产品类别



在已经公布的案例中,涉案出口产品主要是两用物项及军品。在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中,约69%的案件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25%的案件与军品出口有关。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主要涉案产品为石墨及无人机相关物项。石墨相关物项在下半年占比19%,虽低于上半年的42%,但在全年范围内看仍然是涉案产品中的主要类别。涉案石墨制品类型多样,包括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的人造石墨制品及半制品、天然鳞片石墨制品及半制品、磷片状天然石墨、其他非电气用的石墨以及其他人造石墨等。石墨产品相关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或许与2023年底调整石墨类产品出口管制规则有关。


无人机是出口管制违法案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2024年案件数量同比明显增加趋势。海关查出案件中以农用植保无人机为主,部分案件还同时伴有无人机电池等零部件的违法出口。


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仍是出口管制监管的重点领域。与上半年相比,涉化学品案件占比明显提升,达到约37%。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镓、锗和超硬材料等施加的出口管制规则,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与上述半导体材料有关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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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2023年类似,军品仍然是出口管制违法案件中的主要产品类别,约占案件总数的1/4 。涉案军品主要集中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包括13.1.1.1项下军服、军用鞋靴、军用面料等军用被服及13.1.1.2项下通用装具、防护装具等军用装具等。其中,军用背心、迷彩外套及防护头盔是经海关或中央军委装备发展技术合作局鉴定后被查处较多的货物。少数案件还涉及甩棍、橡胶棍等轻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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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一直以来都是出口管制领域中的主要违法行为。在绝大部分案例中,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所申报商品海关税号与实物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口需提交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军品出口许可证》,继而将其认定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少数案件中,违法行为更多出于当事人自身疏忽。如海沧关缉违字〔2024〕273号案例中,当事人在申报时使用已被使用过的两用物项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出口货物;太关缉违字〔2024〕7号案例中,虽然当事人进口时按规定缴纳税款并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但在退运时误认为原罐退运不需许可证件,导致上述出口货物无证到货情况的发生。


实践中也出现了当事人误以为出口货品存在许可证相关监管条件而未如实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案例。杭金关缉违字〔2024〕200号案例中,当事人因担心活性炭被认定为危险品,隐瞒了货物中含有活性炭的情况,导致实际装载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活性炭属于两用物项定向管理商品,目前定向国家范围不包括肯尼亚,因而无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当事人的隐瞒行为仍被认定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构成行政违法。


除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外,海关亦有查明当事人存在以走私方式违反出口管制法律的行为,这在2024年案例中主要表现为以绕关、伪报目的国以及藏匿瞒报等方式规避出口管制监管。例如,东关缉违字〔2024〕3号案例中,在明知出口该类农业用无人机需要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货代公司先运输至香港,再从香港运输至危地马拉,未向海关申报,故意逃避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峒关缉查字〔2024〕2号案例中,当事人明知无人机出口需要许可证明,仍抱着侥幸心理,试图以其他货物掩盖遮挡无人机从而偷运出境,被海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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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在海关行政执法层面,处罚措施以罚款为主,少数案件还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在行为构成走私时,处罚行为通常包括没收走私货物,或在走私货物无法没收的情况下,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对于涉嫌走私刑事犯罪的还将移送刑事司法程序。


在执法依据方面,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部分海关也会引用处罚措施更为严格的《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但往往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条文,罚款金额并未显著高于其余海关。绝大多数案件中,海关罚款金额约为涉案出口金额的15%以下。海关罚款金额最高为涉案出口金额的2倍,另有个别案件中涉案出口金额约等于海关罚款金额。处罚案例中出现了最高罚款金额67万元,系当事人未经许可出口警用特征明显的水炮车,水炮车申报总价为953520美元。


处罚依据



在执法实践中,海关主要依据《出口管制法》等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024年,约半数出口管制类案件中,各地海关援引了《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作为处罚依据,且引用多集中于第一项 [1] ;部分案件也援引第四十条作为处罚依据 [2] 。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宁波海关、广州海关及郑州海关引用《出口管制法》的情况较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公告)也是常见的处罚依据,其中最后一项为海关总署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具体法律的适用,各地海关在实践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从量罚结果看,近90%的案例中,行政相对人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量罚标准方面,各地海关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第九条第二项 [4] 。总体而言,常见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认错认罚、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提供相应担保;另有少数企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本次已统计的出口管制领域海关执法处罚案例中,暂未检索到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相关案例。


合规建议



2024年我国出口管制执法实践显示,监管机构正逐步加大出口管制执法监督力度。尤其是在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正式生效这一背景下,企业需要进一步主动适应新的合规环境,建立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前瞻性风险识别和精准管控,主动防范合规风险。


一是提高对出口货物的鉴别意识,规范出口申报与单证管理。对于实践中出现因归类不当而导致货品申报与实物不符、无法提供相应许可证等问题,企业需要加强对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识别需许可的货品,避免因自身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保持政策敏感性,动态调整合规策略。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将持续随国际形势演变和国家战略需求动态调整,建议企业跟进国内外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动向,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其所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等国内新规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及时调整自身的合规策略。


三是持续关注重点领域。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中出现较多的石墨、无人机、两用化学品和军品等敏感产品类别,企业需要建立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管控体系。目前根据《出口管制条例》制定的物项管控清单,整合了我国实施出口管制的物项清单,并不定期更新和补充。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清单调整和变化,对于政策加强管控的物项给与更多的关注。


四是注意与出口管制管控清单相配合。在《出口管制条例》生效后,我国公布了首批出口管制管控清单的实体名单。对于管控实体,除了两用物项出口本身的合规要求之外,我国出口经营者还需要进一步关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合规要求。


[注]

[1]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2]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 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三)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于治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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