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佶
最近有不少网友在后台问我们,
与同事差不多时间退休,
但是养老金却比同事拿得少,
会不会算错了?
到底是怎么回事?
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解答↓↓↓
按现行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城镇职工养老金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简单来说——
(1)基础养老金与退休当年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参保人员的指数化工资和参保人员全部工作年限有关;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养老保险储存额有关,也和退休年龄有关。
从前面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影响养老金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客观数据,与个人无太大直接的关系,而有些则成为影响计算的重要元素,若存在误差,很有可能影响到养老金最后的计算结果。
若对自己的养老金计算有异议,笔者建议核对如下几个重要元素——
(1)1992年底前工龄:在1993年1月前,尚未建立养老保险账户,之前的工龄认定误差,会直接影响到全部工作年限的总计;
(2)1993年后的缴费月份数:如果存在养老金应缴未缴,会影响到1993年后累计的缴费月份;
(3)每个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这也会直接影响到指数化工资的计算和个人养老账户储存额的计算。
当然,笔者要强调非常重要的两点——
1、参保人员能够在每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寄发的《个人权益记录单》中核对这些信息。若有异议,应当在法定仲裁或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有可能丧失胜诉的权利。
2、除了以上几个元素,一般在养老金核定中,不会出现太大的误差,千万不要主观臆测存在人为的计算错误。因为现在的养老金计算都由精确的数据库作为后台支持,手工计算失误的可能性并不大。
针对提及到的几个重要影响养老金的元素,一旦参保人员对此发生异议,应当找到补救部门。
(1)1992年底前工龄有误——
参保人员应当找到当前或退休前的用人单位,调阅个人档案材料。个人原始档案材料是更正1992年底前工龄的唯一依据。
(2)1993年后缴费累计月份数有误——
参保人员应当找到少缴漏缴的责任单位,寻找当时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证明原始材料。或进行劳动监察举报,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补救。
(3)缴费基数有误——
参保人员同样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寻找到责任单位或进行劳动监察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规定将此类社保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于退休年龄到达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不能再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养老金的手续,由此造成退休人员无法办理退休的,可追究单位的赔偿责任。
但是,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
基于养老保险管理的特殊性,社保争议中,劳动者的举证极限只能证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确切发生,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核算,不能苛责当事人精确举证,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按照目前有的判例来看,法院一般会参照当地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后平均寿命,一次性酌定给予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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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新媒体编辑:赵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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