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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楼市两大补丁调控 购房者遇违规开发商这样维权!

成都房帮帮  · 公众号  · 成都  · 2017-07-31 17:18

正文

“楼盘管道修建不合理”“交房质量与楼盘规划不一致”“虚假承诺学区房”“建材、绿化偷工减料”……


近期成都出现了 好几个楼盘维权 ,多数集中在期房刚需盘,业主一拿到房感觉到的是“ 震惊 !”,盼星星盼月亮盼来的新房却是问题多多。



许多交房问题让业主与开发商协商无果,投诉无门,只能走上维权的道路。



这非常能理解,毕竟在成都买刚需盘的大多数是一个 家庭几代人 的经济积累,换成任何一个普通刚需家庭都会心寒甚至愤怒。


虽然说现在开发商不容易,在成都拿地越来越贵了,但一个做房产的企业最 基本的诚信素养 应该做好,既然对购房者做出了承诺,那么就理应兑现。


退一步说,购房业主永远是楼盘口碑第一宣传点,楼盘品牌要想做大做好那么你的购房业主必须重视起来,这是一个 将心比心 的问题。




好在上周成都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及时跟进发布了一则 《关于做好商品房住宅监管的通知》


对于开发商不合理的销售问题作出了严厉监管及限制,全文如下:



这个通知,我们可以抓住重点,最关键的地方提取出来有两点:


、开发商预售申报价格不再虚高, 变相加价将被禁止


、开发商预售、现售价格, 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和前期成交价格



结合近期闷墩儿收到的网友维权投诉,我们来看看法律的途径如何应对。



投诉一:


开发商预售价格申报,未按照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合理利润的方式申报,通过虚报装修价格,以次充好变相提高房价的问题,该咋个办?


如果开发商虚高申报价格,以次充好变相提高房价,最简单的方式,打电话举报他,怼他!


举报热线12358、86280417


同时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再把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对于装修条款的内容翻出来,把装修材料和价格进行比对。


1、如果不一致


根据违约条款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其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内容不详尽


可在起诉时通过法院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如鉴定机构的也确定了实际的价值与申报(合同约定的)的价值不符。


同样也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


敲黑板,划重点!


成都某楼盘以精装修价格备案卖毛坯房,签了合同该咋办? 》的文章里面,闷墩儿同样也提到了律师们对于如何购买精装房“成熟”的十个小建议,大家可以仔细看一看哦。




投诉二:


开发商要求我们必须签订“双合同”,一份为正式的购房合同,另外一份为装修高装修标准、通过提高设施设备档次的方式变相二次房价加价,帮帮我买房遇到了咋个办?


1、尽量不买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要求了开发商应该明确楼盘的装修状况和设施设备情况。


如果开发商没有明确装修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其采取“双合同”的 目的是为了规避监管致使房屋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开发商申报价格的。


购房者对此类房屋要 审慎购买


原因在于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房管部门应不予备案,还可以关闭网签系统,责令停止销售;备不了案的风险帮帮以前提示过了。



2、已经购买的


(1)、不能接受“双合同”


如果你已经买了这种实际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房屋,你想开发商按照备案价下调。


那就以开发商违反了上述规定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向房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开发商整改下调房屋价格。


(2)、可以接受“双合同”


如果你觉得实际成交价格你可以接受,但是害怕装修标准和设施设备档次没达到你的要求,建议在合同中对相关材料、设施设备详细约定清楚,装修价值进行明确。




投诉三:


我们买的楼盘因为实际的签约价格高于开发商在房管局的备案价格,造成我们业主无法备案,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30日内 ,向相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因开发不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造成业主无法备案,造成购房者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敲黑板,划重点!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备案时间,开发商逾期备案的,可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经过备案的房屋是已售状态,未备案的房屋有可能为可售状态,此时你的房屋有一房二卖的风险!


▲备案图例




投诉四:


开发商在前期销售过程中,前期通过过媒体、户外广告、印刷资料、售楼部大厅广告等进行学区房宣传,以及销售对业主的口头、微信承诺XX公立幼儿园、小学就在家门口,高价销售自己楼盘,但后期却不能确定学校是否能落地,购房者如何维权?


开发商若在销售宣传时表明或允诺了学区房,而购房者就是冲着学区房才考虑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这种情形属于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也应该看作合同内容


如果开发商违反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遇到不要脸的开发商,不承认之前的虚假续传,咋办?


作为购房者可以向当地 房管部门 工商行政机关 举报开发商的违法行为,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


其次,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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