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细化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体系,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绿色水平,助推绿色石化(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根据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就
《
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征求公众意见。
1、定义: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认定
并公布,
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内的
功能区块。
2、职能部门:
省经信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建设厅、省交
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六部门开展化
工园区评
价认定管理工作。
3、项目入园: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
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使用取证项目应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新建、扩建主要原料
或主要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或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和医药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化工园区。
4、豁免情形:经专家论证确需为省级及以上园区配套建设的工业
气体生产项目,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制
氢项目,以及不涉及化学反应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物医药、
中药提取、林产化学产品制造项目可不进入化工园区。
非
化工和医药企业自用配套建设含化学工序的项目,其生产的主
要化学品全部为本企业自身配套使用的,按项目所属行业管
理,
不进入化工园区,按环保、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可在化工园区外建设大的
化工医药项目
:
(一)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
和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的非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项目;
(二)不涉及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铅、汞、镉、铬、
砷、铊、锑等重点防控重金属的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原〔2021〕220
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园
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
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认定
并公布,
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内的
功能区块。新设化工园区是指本办法实施后认定
的化工园区。
第三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六部门开展化
工园区评
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扩园、
调整、退出以及项目入园等事项管理。
第五条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
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组织
专家评审。
第七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
区安全
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八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
田、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
段、地区选址。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依规确定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
重点监控点参照执行。
第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
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
策和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
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区
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
实际的产业“禁限控”目录并保持动态更新。建
立入园项目评估(评审)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
要求。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
“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
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
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
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
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符合有关要求
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
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
危险废物利用处
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
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降低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风险。
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和突发水污
染事件多级防控体系。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
处理的要求,
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
依托骨干企
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
废水做到应纳尽纳、
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
关规定配备船舶
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
海)排污口的,排
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
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
等情形下
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
伍,配备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
工园区应
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
全技能实
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
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
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
智能化管控平台。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
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并根据论证报告意见,
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对外运输风险管控,确保运输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
拟申请认定化工园区应从严控制,应由设区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园区选址应在省级及以上经济技
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等范围内。
(一)国家或省重大发展战略或产业区域布局战略需要的;
(二)承载列入国家或省相关战略规划重大项目需要的;
(三)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来产业发展和区域高端制造
业配套需求的。
(二)园区化工用地面积在
200 公顷及以上,原则上为集
中连片区块。
园区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位于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划
内且在同一省级开发区内,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三)园区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原则上以道路、河流、企
业围墙等明确区隔为边界,不得穿越企业封闭厂区或建(构)
筑物。
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须纳
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入园项目评估(评审)
制度、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环评、区域能评等文件;
(四)园区四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
医院、居民集中区、
宿舍等敏感点以及非化工和医药企业,具备封闭管理的条件。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应与生产功能区相
互分离,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
(五)园区所在开发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
),
不存在限期
整改未完成事项;
(六)根据《浙江省拟新认定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总评分不低于
80 分,其中否决项须为满分。
第二十一条
拟新认定化工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
所在设区市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价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二)《浙江省拟新认定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要
求提供的材料;
(三)拟新认定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材料真实
性承诺
书;
第二十二条
化工园区复核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二)截至上年底,园区内已投产(建成)规模以上化工企业 3 家以上或园区化工总产值 30 亿元以上。新设立园区除外;
(三)园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外部
不可抗力造成除外
),
且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
境保
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环保限批、挂牌督办及限
期整改
未完成等事项;
(四)园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园
区安全风险等级必须达到C级或D级;
(五)根据《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总评分
不低于70分,其中否决项须为满分。
第二十三条
化工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
市经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价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二)《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园区内化工产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重80%以上,已
建成化工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
350
万元,
已开发利用
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面积的
70%;
(三)扩建区域面积须在
50 公顷以上并原则上与
现有化工
园区地理位置接壤,扩建区域与现有园区区块须在同一县域范
围,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边界的园区原则上
不再扩园;
(四)扩建区域四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
医院、居民集中
区、宿舍等敏感点,原则上无化工和医药以外的企业,化工园
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有社会
主干道路穿越,具备封闭管理的条件;
(五)扩建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须纳入国
土空间详细规划,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入园项目评估(评审)制度、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环评、
区域能评等文件;
(六)园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外部
不可抗力造成除外
),
且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
境保
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被环保限批、挂牌督办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七)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园
区安全风险等级必须达到D
级;
(八)支持建设纳入国家布局的石化化工项目的化工园区
扩园。扩园后园区区块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3 个,鼓励化工园区
通过扩园减少园区区块,对通过扩园整合成单一区块的化工园
区,优先支持其扩园,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款条件可酌情降低;
(九)根据《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总评分
不低于
80 分,其中否决
项须为满分。
第二十五条
化工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提交扩园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化工园区基本情况(扩建区域
基本情况,土地利用
情况,拟实施的项目情况,项目建设所需要素保障
情况等
);
(二)《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提供的
材料;
第二十六条
化工园区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制
定并落实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产业
“禁限控”目
录和化
工项目入园标准,建立入园项目评估(评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
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使用取证项目应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新建、扩建主要原料
或主要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或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和医药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化工园区。
其中,经专家论证确需为省级及以上园区配套建设的工业
气体生产项目,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制
氢项目,以及不涉及化学反应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物医药、
中药提取、林产化学产品制造项目可不进入化工园区。
第二十八条
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
展。
非
化工和医药企业自用配套建设含化学工序的项目,其生产的主
要化学品全部为本企业自身配套使用的,按项目所属行业管
理,
不进入化工园区,按环保、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化工园区实施化工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
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
第三十条
除安全环保节能、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省
内搬迁入园项目外,化工园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与园区产业规
划中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一)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
和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的非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项目;
(二)不涉及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铅、汞、镉、铬、
砷、铊、锑等重点防控重金属的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项目;
第三十二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管理应满足《浙江省化工
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材料〔2021〕207
号)
要求,项目管理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可在不新增供地的
情况下实施化工项目新建、
改建、扩建,优化产品结构,提升
工艺技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
化工园区认定、复核、扩园由各设区市经信
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对化工园区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审核。初审
合格后将化工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厅,同时
送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应急管理厅。
第三十四条
省经信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
厅、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开展现场核查。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拟通
过的化工园区名单,并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
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复核、扩园的化工园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六部门予以公布;新认定化工园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六部门予以公布;新认定化工园区在首个生产项
目投产前应通过园区复核。
第三十六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
政府承担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自然灾
害防护、社会稳定等园区管理的属地责任。
园
区管理机构依职
责负责园区的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按职能由各部门分工
负责。经信部门牵头园区认定、复核、扩园等,负责园区转型
升级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工作,并做好协调服务;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审查化工园区用地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对化工园
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职责承担化工园区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
责化工园区安
全风险等级认定以及园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和应急管理
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化工园区开展年度自评价,每年一季度前将
自评价结果报设区市经信部门,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
经信厅。
第三十九条
化工园区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工作。未通过
复核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工
园区,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确需超过
6 个月的,须制定详细整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整改
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
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
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
复核。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
区资格。
第四十条
取消认定资格的化工园区仍然保留化工生产企
业的,园区相关的管理机构不得撤销,安全环保监管标准不得
降低,公共基础设施不得停用。企业不得新建、
改扩
建化工项
目(安全、环保、
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第四十一条
定期开展化工园区扩园工作。当年通过扩园
认定的化工园区,
三年内不再复核和扩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