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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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洪教授的学术绝笔:系统梳理其恩师李龙教授的人权观|悼念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6-29 17:17

正文

悼念

张万洪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讣告



中国共产党党员、知名人权法学者、法学教育家、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万洪,因病医治无效,于2024年6月29日5时47分逝世,享年49岁。

张万洪教授于1976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1993-2004年就读于武汉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1996年3月2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2003年完成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证书项目修业;2011-2012年就读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及美国法学会比较法文凭。2003年7月起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任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国家高端智库)核心团队首席专家。

张万洪教授毕生从事法理学和人权教育研究工作,兼任外交部人权外交咨询委员会首届委员,中国残疾人“十四五”规划纲要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老龄委专家委员会首届专家委员,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哈佛法学院关联研究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大中华公益法学者”(Greater China Public Interest Law Fellow),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荷中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日本立命馆大学客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法律与社会评论》(China Law and Society Review,荷兰Brill出版社)《工商业与人权学刊》(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Journal,剑桥大学出版社)等刊编委,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就业项目顾问,“一带一路”框架下残疾人事务高级别会议智库论坛首席专家,联合国亚太经社会残障议题国别顾问等。

张万洪教授笔耕不辍,先后在《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重要学术期刊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中英文论文60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等转载。主编《工商业与人权手册》《残障权利研究》等学术著作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科研项目、国务院新闻办委托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十余项。

张万洪教授致力于从法学基础理论出发,以综合视角研究人权,是特定群体权利研究领域最具可见度和影响力的学者之一。张万洪教授以鲜明的权利视角,参与、引领了国内残障研究范式的转变,倡导、推广特定群体权利的多学科研究,系统介绍中国践行和发扬“基于权利的发展”“包容性平等”等人权保障新理念和国际人权标准的伟大实践,以此为基础进一步阐发人权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向世人展示中国人权事业的立场、理念与成就。

张万洪教授积极投身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实践活动,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建言献策。主持筹办武汉东湖公益服务中心等社会组织,长期扎根社区关注法律援助、社区治理等议题,多次举办有关平等权利保护、社会融合与发展的研讨会、工作坊、街头咨询、入户调研等形式的活动。2017年,作为独立专家起草我国政府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深度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电影促进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立法工作,多次参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国家人权白皮书的制定和编撰工作。

张万洪教授一生潜心育人、为人师表,谦虚敏学、与人为善,深受广大师生的爱戴和尊敬。我们沉痛悼念并深切缅怀张万洪教授!

张万洪教授千古!

谨此讣告,共寄哀思。


张万洪教授治丧小组

2024年6月29日



小编注意到,在刚刚出刊的《法学评论》2024年第3期上,张万洪教授还发表了一篇纪念其恩师、著名法学家李龙教授的文章,系统梳理了李龙教授发展主义人权观的学术思想。据小编了解到,张万洪教授去年发现抱恙时已是疾病的晚期,但他一直以坚强乐观的信念在与疾病作斗争。而更感佩的是,这篇梳理李龙教授学术思想的文章,在某种意义上是张万洪教授的学术绝笔,两代学人之间的这份学缘与情怀,不禁让人潸然泪下。

张万洪教授的同事、武汉大学法学院翟晗副研究员说:身近之人的突然离世,所带来的情感冲击,无法在任何社会意义上得到合理化。所有关于“为什么是这么好的人要离开我们”的答案,此刻只好理解为:离开本身会变成启迪,也许有的人此世的目的就包括用离开去唤醒他人。好让我们通过一个鲜明的灵魂去镜鉴,看到在彼此共同的志业上,自己所作为的是那样少,而没能说出口的感谢和本应实现的相聚,还有那么多。愿万洪教授安息,也愿你走过的路,还会有很多人继续前行。

张万洪教授千古!


发展主义人权观的奠基与传承

——纪念李龙教授


作者:张万洪教授

来源:《法学评论》2024年第3期(因篇幅较长,原文注释已略去。)


*本文初稿曾在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举办的“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高端论坛”(2022年11月26日)上宣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任文佑对此文亦有贡献,谨致谢忱。


摘要: 发展主义人权观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发展与人权的关系,强调发展对于人权的基础作用,将生存权、发展权视为首要人权,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体系。自由主义人权观没有准确地理解发展与人权的内涵,未能发掘二者之间的底层逻辑,因此无法协调发展与人权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既是发展的主体,也是人权的主体,发展与人权被囊括在“人的全面发展”之中。以此为指导,发展主义人权观认为,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是人权的基础,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了实现人权目的,应将生存权、发展权视为首要人权,但这不能成为牺牲其他基本人权的理由。随着全球发展环境的变化,“以人权为基础的发展”无法论证发展的优先性和各国探索本国人权道路的合理性。应在发展主义人权观和全球发展倡议指导下,将发展视为人权的基础,构建“以发展为基础的人权”理论。


关键词: 发展主义人权观;以发展为基础的人权;发展权利宣言;全球发展倡议





目录

CONTENT

引言

一、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提出

二、发展主义人权观的展开

三、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未来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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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发展可以为人权提供必要的资源,发展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人权问题,发展与人权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本质上讲,《发展权利宣言》《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等重要的人权文件都是在回应和处理这一命题。发展与人权关系命题也是人权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李龙教授首倡发展主义人权观,旨在弥补自由主义人权观在处理发展与人权关系命题时的缺陷。 发展主义人权观以马克思主义人权哲学为理论工具,将发展与人权统筹于“人的全面发展”体系之中。 其以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的基础,同时又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和人权的共同目的。这种处理方式的底层逻辑是:人是发展的主体,也是人权主体,发展与人权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本文以发展主义人权观为题,除了梳理李龙教授关于发展主义人权观的学术观点外,也希望回答下述问题:第一,发展主义人权观将人权置于动态发展过程中,怎样确保这种演进符合人权要求?如何从人权出发推进这种演进?第二,随着数字技术的迭代和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人类所面临的发展环境产生变化,这对于发展与人权关系命题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发展主义人权观应该怎样回应这种影响?文章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发展主义人权观的问题意识、基本内涵和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检视发展主义人权观下的人权目的和人权结构等问题,第三部分在反思晚近“以人权为基础的发展”框架后,提出了“以发展为基础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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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提出


发展与人权的关系命题是人权学界不能回避的问题。发展主义人权观以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作为哲学基础,以中国人权实践经验为依据,对理解这一命题提供新的视角。


(一)发展主义人权观的问题意识


发展与人权关系命题之于人权研究有重要意义。一些重要的人权文件早已涉及这一命题,例如,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在序言中将发展的目的限定为实现人的权利与自由,《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旨在“为弥合人权与发展之间的鸿沟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和机遇”。研究发展与人权命题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保障人权需要投入社会资源,社会资源的积累有赖于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发展过程中亦会产生诸如环境保护等一系列人权问题。


遗憾的是,现有的人权理论无法帮助研究者准确理解这一命题。在诸多人权理论中,自由主义人权观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自由主义人权观逐渐融入全球人权实践之中。这包括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全球综合治理体系,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自由贸易体系,以世界卫生组织为核心的世界卫生体系等等。从其发展历史来看,自由主义人权观产生于欧洲16-17世纪特定的历史环境之中,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地域性。彼时,启蒙思想家们以自由权作为人权理论的核心,积极回应当时的自由主义诉求,以巩固宗教改革以来资产阶级所取得的政治经济成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自由主义人权观面临诸多困境,例如工业革命以来社会贫富分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公正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等。面对这些问题,边沁、贝弗里奇等思想家对自由主义人权观有所批判和发展,先后提出功利主义、福利主义等理论,希冀可以弥补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缺陷。但是,这些理论家没有能够突破自由主义的基本樊篱,继续坚持自由权优先、人权的个体性以及普遍性等论点。


自由主义人权观虽历史久远,影响广泛,却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发展与人权的关系命题。 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贫富差距、南北差距等拷问着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公平性问题;一些国家扭曲人权概念,干涉他国主权,使得研究者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合法性基础有所反思。一些研究者认为,自由主义人权观过分关注个体人权,忽视集体人权;过分关注政治权利,对经济社会权利重视不足;过于强调自由的状态,轻视实现自由的手段。


以发展与人权关系框架视之,自由主义人权观无法准确定义“发展”与“人权”,亦缺乏合适的哲学工具论述二者的关系,自然无法准确处理“发展”与“人权”的关系命题。在自由主义人权观体系中,发展被局限为财富的增长和资源的有效利用,人权则被描述为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的状态。在此体系中,研究者自然难以将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或者,研究者只能生硬地将二者的价值目标牵连起来,却难以从根本上理解发展与人权的内在逻辑。而且,自由主义较多论证个体享有权利的道德正当性,而发展往往是一国推动的重大事业,发展的主体亦是作为集体的人民。这种理论缝隙使得自由主义者难以解释发展与人权的关系。


由此观之,如果希望理解发展与人权关系命题,研究者有必要对发展与人权的内涵有较为准确的界定。


首先,对“发展”的理解不能局限于经济领域等单一领域,而是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全面发展,是创新、绿色、开放、协调、共享模式指导下的发展。 它不仅包括社会的发展,还应当包含人的全面发展。在人的全面发展体系中,个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人类的全面发展都是被重视的。从哲学层面而言,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为其提供理论基础。在马克思看来,个人的全面发展是每个人所向往的,也是个人的职责、使命和任务。共产主义者则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类向往的共同理想。之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类社会最高形态的具体表现之一。显然,这种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超越经济发展的单一维度,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与人息息相关的所有维度。


其次,在探讨“发展与人权”时候,如果将人权局限于个体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并将人权保障限定为权利不受侵犯的消极状态,研究者会遇到这样的理论困境:发展是一国政府推动的事业,包含一国全体国民的进步;这种集体观念如何与个体权利直接建立联系呢?或许,研究者可以生硬地强调集体进步之于个体的意义,但是,这种联系毕竟是间接的、原子式的,甚至,实践中存在的贫富分化等公平性问题亦不会完全支持这种论证。 最理想的假定是,人权的主体包含作为集体的人民,甚至包含全人类。 这就将人权与发展置于相对对等的境地。这种理解亦有理论根据。《发展权利宣言》将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作为权利主体,要求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序言中也选择将全体人民作为权利主体。不论研究者对于集体人权的讨论存在怎样的争议,尊重现有发展文件中对于人权的定义方式是符合逻辑的。


在理解“发展”与“人权”各自的概念之后,该如何建构两者之间的关系呢?自由主义人权观并非没有尝试过建构二者之间的联系。最初,自由主义人权观的支持者的确没有意识到发展与人权的内在联系,但是,全球面临的诸如贫富差距、南北差距、环境污染等发展问题使得研究者不得不考虑二者之间的联系。由于不能理解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他们往往试图利用抽象的人权理念约束发展过程。这很可能带来人权治理的异化,即一些国家以所谓的人权理由干涉他国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所以,在理解发展与人权各自的内涵和外延之后,研究者有必要探索二者之间的深层次逻辑,而不是试图以一个概念随意地限定另一个概念。


现在可以对发展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处境做一个小结:它致力于解决发展与人权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已经得到理论界的重视并在多个国际人权文件中被提及;自由主义人权观也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它或者不能准确定义“发展”与“人权”,或者不能理解两者的内在逻辑,反而间接导致人权问题的异化。现在,发展主义人权观试图探索“发展”与“人权”的底层逻辑,建构更具说服力的理论。


(二)发展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涵


李龙教授以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作为处理发展与人权关系命题的法哲学基础。 借助这一理论,李龙教授阐发了发展主义指导下的人权观念,并由此构建出发展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框架。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研究者理解发展与人权关系命题提供了一个范式。在这一体系中,发展与人权是一组相互联系的概念:第一,发展与人权的主体都是人。马克思将“人”视为发展的主体,在唯物辩证法看来,“发展”不是简单的重复或者增加,而是对立统一的过程,既包含发展“可能性”,也包含发展的“必然性”。无论如何,人都是推动发展的力量,也是发展成果的享有者,在这个过程中,人的能力也得到发展。马克思将全人类的发展作为共产主义者的最高理想,体现出马克思所定义的发展不仅包括个人的全面发展,也包括全人类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人权的主体也是人,且既包括所有个体,亦包括作为集体的人民。这种牵连关系使得研究者有必要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视角理解发展与人权的关系。第二,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既然发展是人类社会的底层逻辑,那么,发展亦应当是人权的底层逻辑,如此,亦可以建立发展与人权的另一层关系。


以前述理论为基础,发展主义人权观至少提出了下述命题来阐述发展与人权关系:


第一,发展贯穿于人权事业的全过程,由此,人权的具体内涵与特定的发展环境紧密相连。 发展主义人权观认为,发展贯穿于人权事业的全过程。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是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基础,缺乏社会的全面发展,任何人权保障策略都只是空中楼阁。另一方面,人权事业也是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换言之,人的全面发展引导人权事业进步。同时,发展的理念是解释具体权利的指导原则,这不仅体现在对发展权的理解中,也体现在对自由权、平等权等权利的阐发中。受到发展理念的影响,人权的内涵亦可能与特定发展阶段相关。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借助这一理论理解人权,就可以论证各国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合理性。


第二,在发展主义人权观体系,生存权、发展权被视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与民生相关的人权会受到格外重视。 发展主义人权观将人民作为人权的主体,进而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发展的目标。自由主义人权观比较重视个体的发展,认为个体的自由对于个性的发展与个体潜能的发挥有着重要意义。发展主义人权观在强调所有个体的发展的同时,也强调人民的发展,由此,在发展主义人权体系中,生存权、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无论是发展还是人权,都被统筹于“人的全面发展”价值之下。 在发展主义人权观看来,“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具有较高位阶,它代表人权事业的进步方向,也是社会全面发展的目的所在。换言之,无论是社会全面发展还是人权保障都是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任何国家发展战略和人权保障策略都应当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如果将发展和人权都视为动态的过程,那么,如何引导它们的发展方向成为重要的理论问题。确立“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地位也就是为发展和人权设定具体的路径,使之不得偏离既定演进轨迹。


综合来看,相较于自由主义人权观,发展主义人权观在处理发展与人权关系命题时候进行如下创新:首先,它没有选择自由主义作为理论工具,而是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作为法哲学基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人既是发展的主体,也是人权的主体,人的全面发展可以统筹发展与人权两个概念。第二,它认识到发展之于人权的重要意义,试图将人权的内涵与发展联系在一起;发展是动态的变化过程,将人权概念与发展联系在一起,人权就不能被视为完全抽象的概念,其具体内涵与特定的发展环境紧密联系。第三,它将人民作为人权主体,尤其是发展权主体,由此,也更为重视与民生有关的权利。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往往被具体化为诸如教育权、医疗权利等民生权利,正是基于这个逻辑,发展主义人权观会强调优先保障这些权利的重要性。


(三)发展主义人权观的理论意义


本文重述李龙教授提出的发展主义人权观并不只是展示这一理论的基本脉络,也是为了探究这一理论之于人权研究所具有的价值,为在后研究选择合适的理论工具提供指导。总的来说,发展主义人权观观察到自由主义人权观在理解发展与人权关系时候面临的困境,尝试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与人权结合在一起,为研究理解人权治理提供不同的视角。同时,发展主义人权观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成就为范本,将之系统化、理论化,为中国参与世界人权治理提供理论资源。就全球人权治理而论,它一方面为人权事业进步提供新的评价方式,另一方面,它也为实务界处理发展与人权的关系提供指导。

发展主义人权观关注到自由主义人权观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缺陷,试图更新人权理论的哲学基础。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哲学基础是自由主义。一些研究者认为,自由主义理论至少包括三个核心内核:选择的充分性、独立性以及自主选择的能力。自由主义人权观以自主性为基础,“往往认为人权具有自然属性和道德属性,并先于国家和法律存在”,并以此论证人权具有普遍性。尽管自由主义人权观受到福利国家的影响有所修正,但是,它依然坚持自由权的优先性。事实上,人权并不是抽象的,它往往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环境紧密联系;个体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孤立的,一方面,它往往与集体福利紧密联系;另一方面,它也要受到一系列社会因素的限制。从国际人权治理经验来看,自由主义人权观可能无法解决贫富差距、南北差距等难题,亦可能被扭曲,用于干涉他国内政,损害世界和平,导致全球人权治理的异化。


至少有两种方案可以解决前述弊端:一种方案是延续自由主义哲学观,在自由主义人权观内部解决这些问题;另一种方案则是寻找新的法哲学基础,重新审视发展与人权的关系。有研究者尝试过第一种方案,并由此发展出福利主义、新自由主义等一系列理论,但是,囿于自由主义的地域性与时代性,这些理论仍然不能容纳广大发展中国家探索人权道路的合理性,而国际人权治理失衡之局面亦愈演愈烈。与此同时,全世界注意到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这一事实给研究者这样的启发:在传统自由主义哲学观之外另寻理论基础是可行的。


发展主义人权观以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作为法哲学基础,并将之与人权理论相结合。这一理论尝试至少有助于引导研究者对人权理论的法哲学基础作出反思。自由主义人权观的支持者亦不会反对这样的观点,即对于人权的理解不能脱离哲学界对于人的研究,人权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幸福。 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包含两个层次,包括所有个体全面发展与人民的全面发展。前者回应了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关切,后者则为集体人权的发展提供理论资源。


以发展主义人权观为指导,研究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生存权、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价值,这是发展主义人权观的重要优势之一。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权视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一文件被视为“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领域集体行动所促成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秩序发展,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再次行动,拟定发展中国家有关人权行动的愿景”。在传统自由权体系之外进一步阐述生存权、发展权的重要意义对于全球人权治理有重要意义。发展主义人权观试图在发展的基础上阐释人权体系。一方面,它将发展视为人类社会的永恒命题,是指导人权进步的重要理念;另一方面,它认为自由权的非绝对性,人权的非抽象性,希望可以通过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实现人权。


发展主义人权观与中国人权实践紧密相连,它试图总结中国人权经验,理解中国特色人权道路的理论内涵,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世界人权治理提供智力支持。发展主义人权观意识到中国人权道路的特殊性,即中国人民没有照搬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理念,而是以中国具体国情为参照,结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探索中国特色的人权道路。中国取得的人权成就得到世界人权研究者的赞扬。在此背景下,如何恰当、准确地总结中国人权经验是当代人权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发展主义人权观则以中国人权实践为基础,试图阐述中国人权经验,并为世界人权治理提供理论资源。


在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指导下,理论界可以发展出评价人权事业的科学指标,各国政府亦有可能制定出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战略。 全球人权对话有赖于一种可以为各方所接受的人权标准,它可以避免人权治理的异化,并为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当下,人权理论界囿于自由主义人权观,在评价人权事业时往往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出现不合理的“双重标准”。发展主义人权观并不否认自由权的重要意义,在容纳自由权的同时,发展主义人权观希望人权研究者能够理解发展之于人权的意义,主张研究者应关注集体发展,重视民生权利等等。这些内容可以指导理论界建立更加科学的人权评价指标,从而引导各国制定切实有效的人权发展战略。


总之,发展主义人权观至少具有下述理论意义:它以马克思的“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理论基础,更新了人权理论的法哲学基础;借助这一理论优势,它可以更好地解释中国人权经验,为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世界人权治理提供智力支持。 这一理论可以回应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合理关切,为世界人权对话提供理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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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主义人权观的展开


发展主义人权观将人权置于发展过程之中。这种理解方式需要回答两个疑问:第一,既然人权被置于动态过程之中,那么,这种变化是否具有明确的方向?第二,如何确保人权始终沿着既定的方向演化? 前者可以化约为人权目的理论,后者则涉及人权结构问题。 发展主义人权观有必要回应这些问题,并从中国当代人权实践中汲取营养,从而不断完善理论,提高理论的竞争力。


(一)发展主义指导下人权目的之设定


在发展主义人权观理论体系中,人权目的理论显得十分重要。所谓人权目的,可以被理解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所希望达成的最终愿景。自由主义人权观内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是有分歧的:一些论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道德的必然要求,具有不证自明的合理性,无需额外论证其目的性;另一些研究者则主张,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具有较高的道德合理性,这亦不排除它的工具价值。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确可以忽视这一问题,因为它更倾向于将人权论证为普世价值,其内涵是稳定的,静态的,无需考虑它的方向性。发展主义人权观必须重视人权目的问题。发展主义指导下的人权处于普遍联系与对立统一之中,它相信具体的权利内容与一国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等有着密切关系。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孤立的价值,而是与客观发展环境密切联系的事业。这并不是否认人权的道德性,发展主义人权观相信人权之不可克减和不可剥夺的性质,赞同人权之于人的尊严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发展主义认为,人亦具有社会性,它会随着客观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甚至会有更高的要求,人权既然服务于人,亦有必要保持足够的适应性,回应人之客观需求与主观意向。这种处理方式很可能产生这样的担忧,即,人权处于变动之中,如何确保这种变动不违背人权的不可剥夺性?答案就是为这种变动确立正确的方向。


当论及人权目的时候,应该反对将实现某一权利视为人权目的的观点。一些研究者将发展权、自由权或者生存权等作为人权目的,认为“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将自由作为最终目的性权利,生存主义人权理论将生存权作为终极目的性权利,而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则将人的发展权作为终极目的性权利,”这就忽视了人权目的命题的理论意义。无论这项权利具有怎样的价值,其内容具有怎样的概括性,它都不能被视为人权的目的。首先,这种论述显然有些厚此薄彼,认为某项权利较其他权利更为优越,但是,人权体系中的基本人权都是不可剥夺的,不能被彻底忽视或者被牺牲;其次,人权目的命题预设抽象的“人”与形而上的“人权”之间的互动关系,系法哲学层面的疑问,实现某项权利则涉及具体的行政、司法等程序,两者不可混淆;再次,人权目的命题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它超越于客观的发展环境,是指导人权事业前进的方向;具体权利则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内容可能受到客观发展环境的影响。 所以,具体的权利不能成为人权目的命题的答案。


发展主义人权观不排斥个体自由在人权目的命题中的地位,而是希望将其置于更为合适的处境中。 自由主义人权观一直重视实现个体自由的意义,一些论述者将之作为人权目的。在自由主义人权观视野中,个体自由之于人的个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社会应当尊重个体的自由。53发展主义人权观并不反对这种观点。在此基础上,发展主义人权观认为,自由的内涵并不限于免于干涉,而是包括人类对于客观规律的理解和掌握。由此,发展主义人权观将个体自由纳入人权目的的讨论之中。


在理解这些前置性问题之后,我们方可论述发展主义视角下的人权目的命题。发展主义人权观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其立论的基础,并将之作为理论脉络贯穿于人权概念之中。 自然,“人的全面发展”亦能够成为人权目的立论的基础,换言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对于这一理论,可以有以下辨析:第一,它首先强调的是“发展”。所谓“发展”,是经济、社会、生态等诸多领域的全面进步,是个人能力的增长,是全体人民追求价值实现的过程。第二,它强调的是“全面发展”。从抽象角度视之,它强调涉及人的诸多方面都应该有所发展;具体来看,它反对单一的发展经济或者增加政治权利等,而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第三,它强调的是“人”的发展。这里的人既包括原子化的个体,亦包括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换言之,发展主义人权既希望有利于个体的全面发展,亦希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促进全体人民的发展。


值得说明的是,作为人权目的的“人的全面发展”不能等同于发展权。 有研究者将“发展权”视为概括性权利,“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诸多与发展相关的权利”。但是,无论发展权的含义具有怎样的概括性,它都不能被视为人权的目的。一个显而易见的论据是,诸如自由权、生存权等权利对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一旦将发展权视为尊重保障人权之终极目的,其他类型的权利则处于从属地位。这就意味着,如果发展权与其他权利产生张力,牺牲其他权利就是合理的。


当然,前述论证亦并非否认发展权与“人的全面发展”理念之间存在关系。作为人权目的的“全面发展”对于解释发展权的内涵有指导意义。“人的全面发展”中包含个体的发展与人民的发展,在个体发展框架中,个人有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在人民发展的框架内,全体人民有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以此推论,发展权至少包含两个规范维度:第一,每一个个体有权参与发展进程;第二,全体人民有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发展权的前述维度亦得到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确认:一方面,宣言指出每个人“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另一方面,宣言要求各国制定政策,以促进“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这些内涵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理念,但是,它并不等同于“人的全面发展”,而是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综合来看,发展主义人权观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权的目的,它不同于具体的发展权,后者着眼于发展成果分配与发展进程的参与,前者则是以抽象的“人”为基础,既包括个人的发展,亦包括全体人民的发展。人权体系中的其他权利亦有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发展主义视角下人权结构的重塑


发展主义人权观将人权置于发展的过程中,并为人权设定具体的发展方向。由此,发展主义人权观将面临另一个质疑:如何确保人权始终朝着预设的发展方向演进?自然,这就涉及到如何安排人权结构,即如何合理布局各种资源发展各项基本人权。对于这一问题,可以首先阐述这样的预设:假如各项资源可以满足全部基本人权,则这一提问就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疑问预设资源不足以同时发展各项人权,此时,可能需要合理安排各项基本人权的优先次序。另一方面,如果发展主义人权观局限于人权的法哲学分析,其立论的实践意义会受到削弱。所以,发展主义人权有必要回应具体权利保障问题。自由主义人权观强调自由权的优先地位,将保障自由权的程度作为评价人权事业的主要标准。而且,自由主义人权观将个人自由放置于突出地位,往往较少关注集体权益。不同权利的优先次序影响一国人权实践和人权战略,发展主义人权观有必要解答这些疑问,以回应人权实践中的关切。


发展主义人权观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并非否认自由权等其他权利的价值,发展主义人权观承认不同权利均具有不可克减的核心内核,任何时候,发展都不能损害这些权利的基本内涵。 当然,在权利保障方面,发展主义人权主张优先为生存权、发展权提供资源;在评价人权事业时候,发展主义人权认为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关涉人权发展的中心意旨。


发展主义人权观虽然承认各项基本人权之间存在优先次序,但是,它反对将这些权利区分为目的性权利与手段性权利。有研究者基于生存权、发展权的优先地位,认为它们是目的性权利,而自由权等权利属于支持性权利。这种理论进一步细化各项支持性权利,将之区分为“主体性权利”“手段性权利”“约束性权利”“基础性权利”等。发展主义人权观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的目的,并以之统筹人权体系,换言之,它并不是以生存权或发展权作为统筹,而只是将其看作人权体系内部的一项具体权利,与自由权、平等权等权利一起构成完整的人权体系。其次,以所谓发展权统筹全部人权体系,其实是将其他权利视为实现发展权的手段。从哲学角度来看,作为手段的权利是可以被牺牲、被放弃、被重新选择的,这与《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基本人权”的设定是违背的,也与宪法中基本权利的法理相违背。再次,人权事业具有复杂性,它需要面对不同场景。在不同适用场景中,不同权利可能扮演不同角色。例如,在数字环境中,自由与平等可能比生存权更具有基础地位。所以,这种孤立地预设权利位阶的理论可能并不符合发展主义人权观的精神。


发展主义人权观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优先性,对于这一命题,至少要做以下理解:


第一,发展主义人权观比较关注生存权、发展权的价值,强调它们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生存权与发展权一样,都是具有较高概括性的权利。生存权“既包括生命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也包括延续生命所需的基本条件的相关权利”,发展权则包含“教育权、财产权等与实现发展权有关的权利”。发展主义人权观认为,生存权、发展权是实现其他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如果无法有效保障生存权、发展权,或许可以从形式上保障自由权,却无法真正赋予权利主体自由选择的能力;如果没有生存权、发展权,或许可以有形式上平等,但是,这种平等是否是持久的、有效的,尚待质疑。总之,或许从物质层面确立人的存在基础之后,其他基本人权才不会成为无源之水。


生存权与发展权之间亦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发展权为生存权提供重要指引,缺乏发展权,生存权的权利内涵单调而又僵化,缺乏足够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生存权则为发展权提供物质保障,缺乏生存权,发展权可能缺乏足够根基。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发展主义人权观将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一组基本人权,并将之放置于基本人权体系的优先地位。


第二,这种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必然以牺牲其他权利为代价来实现。 发展主义人权观试图容纳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合理因素,尊重自由权的基本内涵。自由主义者认为,保障自由有助于个体探索客观世界,实现自我发展,由此,他们认为“个性是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发展主义人权观赞同自由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只是认为,片面强调个人自由并不能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同时,自由权的实现亦有赖于生存权、发展权之保障。这种折中的观点可以被进一步解读为:首先,所谓基本人权之间的次序只是引导一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策略,它启发一国优先投入资源实现某些人权目标,但是,反对将这种次序视为牺牲其他权利的理由。其次,当发生权利冲突时,优先次序引导执法者作出法益衡量,但是,这种衡量不能违背比例原则,且在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作出补偿。这种理解或许更为契合《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世界人权宣言》第三十条反对将任何条文作为侵犯基本人权的理由,这意味着,即使强调某些权利的优先性,亦不能否认其他权利的合理性。


第三,全部的基本人权都应该被“人的全面发展”价值所统筹。 换言之,各类基本人权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支持,共同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发展主义人权观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目的,这里所论述的“全面”一词表明,发展主义人权观所论述的基本人权体系不可能厚此薄彼,而是试图引导不同类型的人权均衡发展。自由主义人权观过分强调个体自由,由此可能造成社会治理的不公正;但是,如果过分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价值而忽视自由权、平等权等,基本人权所具有的保障人的“尊严”的功能亦难以实现。各类基本人权之于“人的全面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只是在发展策略上可能存在先后次序,以合理调配资源。


总结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述命题:发展主义人权观将生存权、发展权置于相对优先的地位,但是,这种优先性并不是要牺牲其他类型的基本人权,它只是人权发展过程中策略性、阶段性设计。发展主义人权观基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会更加强调所有类型的基本人权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即使在权利发生冲突时候,发展主义人权观会赞同适用比例原则加以调控,反对以牺牲一项权利为代价维持另一项权利;而且,这种优先性并不是绝对,在数字场景等特殊场景中,生存权、发展权的优先性亦会受到挑战。 总之,发展主义人权观会以相对灵活的原则对待生存权、发展权的优先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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