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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券欺诈发行案,德邦证券、大信会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700万-7.4亿 )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1-02 12:11

正文

文/梧桐雪妮


2020年12月31日,对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这些中介机构来说,是沉重的一天。这一天,杭州市中级法院对487名债券投资者(原告)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驳回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对五洋建设的起诉(该等原告已就债券违约申请仲裁并获得生效裁决或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获得确认);


二、确认王放、孔令严等原告对五洋建设享有246,870,287.25元的债权;


三、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所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共计494,303,965.14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上海锦天城律所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总计494,303,965.14元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上述第二项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大公国际就五洋建设对叶春芳、陈正威等原告总计494,303,965.14元债务本息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上述第二项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照此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所要对7.4亿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锦天城要承担的连带赔偿金额超过3700万元;大公国际要承担的连带赔偿金额超过7400万元。对于中介机构来说,这个连带赔偿金额够大了!


法院判决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求包括:1、判令六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共同返还原告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合计83,570,291.20元,逾期利息按票面利率三倍标准计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券本息、逾期利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3日);2、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因追索债务引起的律师费支出;3、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因追索债务引起的差旅费支出;4、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5年8至9月,五洋建设分别发行了15五洋债(122423)、15五洋02(122454)募集金额为8亿元和5.6亿元的公司债,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收到款项13.41亿元,其募集说明书披露,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营运资金。


事实上,早在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第二年开始,其已经出现陆陆续续的违规行为。


2016年1月7日,浙江证监局作出《关于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五洋建设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10.48亿元划往非关联公司浙江国通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过账,之后将上述款项中的3.31亿元和4.01亿元分别划入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控制的五洋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其他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对五洋建设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6年7月6日,浙江证监局因五洋建设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对德邦证券予以警示。


五洋建设2017年、2018年因未按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且未按规定披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被采取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经深交所通报批评后拒不整改。


根据深交所的处罚决定,2017年8月29日,五洋建设擅自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与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五洋建设集团与中科际控股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中科际将利用其央企背景及资源优势支持公司的项目承接及融资工作,并采取股权托管等形式并购公司。2017年8月30日,中科际在其官方网站发表声明,表示未与五洋建设签署相关协议。同日下午,五洋建设删除了其官方网站披露的《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10月16日,深交所对五洋建设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其董事长陈志樟、监事兼信息披露负责人袁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其财务负责人张德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樟、王永敏等21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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