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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看到这样一张图片,最引人的无非就是第一点,
医药代表不能有销售任务。
其实这个事老早之前就有了,之前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就说到过这个问题。
但我们也都知道,目前这种内卷的大环境,是不可能真正实施的,现在哪个医药代表不是被业绩压得喘不过气。
但是,你说这个没用吗,可太有用了,平时保留好公司分配任务的证据,如果有一天公司要难为你,要你离职,这个东西可太有用了,直接劳动仲裁,直接举报,看谁吃的亏大。
接着我们说回这次的指引,
《合规指引》的32项“禁止”覆盖医药企业九类活动,包括学术拜访交流,接待,咨询,外包服务,折扣、折让及佣金,捐赠、赞助、资助,医疗设备无偿投放,临床研究,以及零售终端销售。
小编注意到,32项“禁止”中,
捐赠、赞助、资助相关活动中涉及的“禁止”条目最多,达到7项。
例如,禁止医药企业假借捐赠获取交易、服务机会、对其医药产品的处方或者使用、优惠条件或者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另外,在《合规指引》中还提到了5项“避免”,包括:避免将业务接待场合安排在名胜景区或者高档奢侈的地点,或者选择与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
避免以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方式向医疗卫生人员支付服务费;
避免未经适当准入程序,直接与外包服务商签订协议并开展业务等。
长期以来,因为缺乏标准及监管,“讲课费”发放成为一个灰色地带。而在这次的《合规指引》中,
明示支付、如实入账等给予优惠的方式被允许。
在注意事项中,《合规指引》建议,医药企业应当制定折扣、折让及佣金的政策标准,
明确规定折扣、折让及佣金的适用范围、对象以及具体操作细则;
医药企业支付折扣、折让的对象应限于交易相对方。
小编不在这里一一截图了,大家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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