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开平一对青年男女未领结婚证便举行婚礼并且同居生活,但在一个多月后就分手。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梁某相识。2016年2月中旬,两人便按开平本地习俗摆酒席举行婚礼宴请双方亲朋好友。
婚礼之后不久,被告就回新会工作并以各种借口一直不回来开平居住,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均遭到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就这样
一言不合就法庭见了?
究竟怎么一回事
我们来听听双方当事人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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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已于2016年3月28日分手,从相识到摆宴席期间,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支付了包括铂金定婚戒指、摩托车、手机、衣服、礼金、现金等合共53463元。以及摆宴席当天,原告及原告亲属交金器给被告含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铂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三个。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全部财物。
双方按本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这一切足以证明被告的初心,只是在后来的相处中发现,原告思想欠缺成熟、缺乏主见,亦不善于处理被告与其家人的关系,导致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中都产生了强大的压力感,甚至患上了抑郁症。双方最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并非被告的初衷,而受传统的文化观念影响,在这段破裂的婚约关系里,被告身体和精神所受的创伤才是最大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款项应由被告酌情适当返还5000元给原告。此外,被告表示同意返还彩礼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铂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三枚、铂金戒指一枚给原告。
法院遂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最终判决被告梁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彩礼款5000元及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铂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三枚、铂金戒指一枚给原告李某,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开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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