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几个法院相关的案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微信购物纠纷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总结。
涉及王某购买石子但未支付货款,董某将王某和担保人薛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薛某作为一般保证人对王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关键观点2: 法院联合残联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介绍。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联合残联开展活动,邀请残障人士代表感受无障碍诉讼环境建设,体验无障碍诉讼服务设施。
关键观点3: 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相关的案例。
任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少年+家事’审判融合改革创新,打造‘少年+家事’审判新模式,实现家事和少年审判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有机融合。
关键观点4: 关于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铺被法院查封的案例。
案外人李某、刘某在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商铺后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该商铺被法院查封,二人提起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涉案商铺的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商铺的执行。
关键观点5: 微信购物纠纷案例介绍。
原告张某和被告孙某通过微信购物产生的纠纷,收货地法院有无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介绍。
关键观点6: 关于工程造价重新鉴定的讨论。
介绍了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司机撞死人无刑责而行人获刑、取已故亲人银行存款遭拒等问题的相关法律责任。
正文
(图源网络 侵删)
■菏泽中院
:
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王某在董某处购买石子,双方经过结算,王某于2023年10月向董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石子款共计捌万柒仟肆佰元整(87400),2023年10月底前还款柒仟肆佰元(7400),2023年11月到2024年2月底前每月还款贰万元整(20000),欠款人:王某 担保人:薛某。王某及薛某均书写其公民身份证号码,并签字捺印。欠条出具后,王某并未支付货款,董某遂将王某和薛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从董某处购买石子,并为董某出具欠条,双方因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务金额明确,王某应支付董某货款87400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薛某在欠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但未在欠条中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应视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董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未超过薛某的保证期间,薛某作为一般保证人对王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董某偿还货款87400元,薛某对王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
:
联合残联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无障碍诉讼服务和诉讼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推进残疾人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9月14日下午,周村区法院联合周村区残联组织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残障人士代表切实感受无障碍诉讼环境建设,亲身体验无障碍诉讼服务设施。
在讲解员的引导下,残障人士代表与区残联工作者依次参观了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安检登记区、便民服务区、自助立案区、绿色通道等功能区,充分了解了诉讼服务中心的基本情况。随后,讲解员介绍了网上立案流程和案件信息查询、诉讼风险评估等多功能诉讼服务自助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并邀请参观者亲身操作体验。
■烟台中
院:
柞村法庭:以调解为桥,让每一颗心感受到温暖与公正
黄昏时分,天边渐渐染上了一抹温柔的橘红,伴随着柞村法庭的李朝霞庭长挥手离去的身影,夕阳缓缓沉入地平线,将最后一抹温暖洒向大地。金色的余晖穿透稀疏的云层,斑驳地照在王大爷家的院落里,给这方小小的天地披上了一层梦幻的光辉。
在这宁静而祥和的景致中,王大爷与他的四个孩子围坐一堂,脸上洋溢着前所未有的轻松与释然。他们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窗外那片绚丽的晚霞,心中充满了对柞村法庭和承办法官的感激。这位和煦如春的法官如同这黄昏中的一抹亮色,穿透了他们心中的阴霾,让爱与理解重新回到了这个家庭,让王大爷的晚年生活得以在和谐与温馨中继续。
(图源网络 侵删)
“在我们对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回访中,当事女孩以阳光、开朗、自信的样子出现在我面前,并且主动拥抱了我,让我禁不住湿了眼眶。”日前,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儒韵法声·媒体行”活动任城区人民法院品牌推介会现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耿新谈起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时,仍然难掩激动,哽咽着介绍,“每一个涉案的未成年人,都是一颗可能误入歧途的种子,需要少审法官用法律的阳光和雨露去引导、矫正、呵护。少审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未成年人的引路人和守护者。我们要用法律的力量去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用关爱的力量去温暖他们迷茫的心灵,为他们点亮一盏心灯。”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和睦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据了解,近年来,任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少年+家事”审判融合改革创新,依托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理念相通,程序相近”的特点,在全市率先设立家事少年综合审判庭,打造“少年+家事”审判新模式,通过不断汲取传统法文化和儒家文化精髓,着力打造了家事审判“任和万家”和少年审判“法润青葵”两大独具地方特色和辨识度的司法品牌,实现了家事和少年审判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有机融合,探索出一条以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未成年人利益至上、情感修复、亲情弥合为特色的家事少年审判之路。
(图源网络 侵删)
■沂南法院
: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铺被法院查封,案外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6日,李某、刘某夫妻二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二人以56万元的价格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商铺一套,合同签订时即付清购房款。同年7月20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刘某交付商铺,但一直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23年11月30日,法院在执行梁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涉案商铺。2024年6月,法院对涉案商铺进行评估准备拍卖,李某、刘某知悉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商铺的执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李某、刘某是否对涉案不动产取得了足已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本案中,在法院查封涉案商铺之前,案外人李某、刘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商铺。虽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未有证据证明李某、刘某存在过错。故李某、刘某对涉案商铺已取得了足已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本案的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商铺的执行。
(图源网络 侵删)
原告张某和被告孙某通过微信相识,张某居住在临清,孙某居住在淄博。2022年至2023年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确定的买卖合同,孙某购买张某的家具,在微信上确定购买的价格、数量、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并通过物流将家具送至被告张某位于淄博市周村区的门市。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2024年3月24日,经过对账,被告孙某出具了欠条,尚欠张某货款75000元,后支付了1000元便不再支付。据此,原告张某向临清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案涉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收货地点周村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该纠纷的管辖法院应是周村区人民法院。本案移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处理。
平阴法院:
对工程造价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能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