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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公告后的专利,原来可以这么修改

思博知识产权网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0-03-16 18:1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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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专利都授权公告了,但发现还有一些小瑕疵,特别是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需要修改,那怎么办呢?


以前总是调侃,可以借用无效宣告的方式。也就是,找个熟人对自己的这个授权专利提起无效,然后在此阶段对上述瑕疵进行修改。


查看17年修改前的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阶段的修改方式的规定为: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17年 修改后的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阶段的修改方式的规定为: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明显错误的修正


可以看到,如果严格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17年之前还没法通过无效的方式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正。但即使现在可以了,无效的相关费用依然摆在那里。如果仅仅为了修正例如错别字的明显错误,就可能要花费3000元,估计很多人不会真的付诸行动,所以这也就只是个调侃。


但是,如果确实是个很有必要修正的明显错误,那应该怎么去操作呢?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实际案例,帮助解决了这个疑问,在此分享给大家。


先看本案的著录项目页截图。


可以看到,这是一份在授权公告日之后对专利文件进行了全文更正后再次公告的文件,且文献号的后缀为 “B9”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专利申请号及文献号的发展经历了大概三个阶段,目前执行的是2004年之后的规则。具体包括:将申请号升级为12位加1位校验位,文献号升级为9位,且文献号后缀(以发明为例)包括代表申请公开的A,代表授权公告的B,以及代表经无效修改后再次公告的Cx,其中,x为1-7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无效次数。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了C之后可以带数字,但是并未规定B之后可以带数字,所以这个B9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笔者基于涉外工作经历知晓,例如PCT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申请的文献号后缀是可以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且数字可以达到8和9。在部分国家和地区,8代表只更正了权利要求书,9代表更正了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在内的全文。所以可以据此推测并验证此处B9中9的含义。


经过将本案B文本与B9文本的文字进行逐一比对,笔者发现原授权公告文件的从权中有这么一句话 “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0” ,虽说不仔细看的话还真有可能看不出什么问题,但这个明显错误就是这么巧地避开了代理人、发明人和审查员的目光。


在本案授权公告的第二年,由于涉及到专利权转让,这时专利权人可能才发现这一明显错误,需要更正为“大于等于0 且小于等于1”。但显而易见地,本案并不是通过上述无效方式进行明显错误更正的。


通过国知局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可以发现。


专利权人发现此错误后,仅是提交了“更正错误请求书”以及相应的修改文件,最终获得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具体为,同意对上述明显错误进行更正,并公告经更正的专利全文。


其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8条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通过查询国知局公布的“专利申请的费用”(http://www.sipo.gov.cn/zhfwpt/zlsqzn_pt/zlsqdfy/1113453.htm),可以看到,各项费用均不涉及更正错误请求书。也就是说,通过此种途径对授权公告后的专利中的明显错误进行更正时,是 不需要额外缴纳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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