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规定了14项医疗违法情形可不予处罚。
这一举措无疑为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该清单涵盖了
传染病防控、放射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
等多个领域,对于初次轻微违法的情形,给予了一定的容错空间。
符合本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清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包括: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包括:对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健康档案的行政处罚。
包括: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的处罚。
包括: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即:对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宣传等不符合规定以及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即: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已有多地区出台过“部分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
此外,国家也曾多次公布免罚标准与清单,除了202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深化“放管服”外,2021年6月25日,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就提到过
7种不予处罚的情况与多项减轻处罚的医保违规情形:
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其实,到了地方上,这些“不予处罚”的内容则更加丰富具体。
包括
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浙江省、湖北省、上海市、黑龙江等地
都有不同的“不予处罚”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