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27万余名困境儿童又有福音!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涵盖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参与、安全保护和权益维护等领域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促进我省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其中指出,自今年秋季学期起,将实现困境儿童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的12年免费教育。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他们面临着生存、安全和心理等方面的困境,急需得到救助和保障。
依据困难程度,《实施意见》把我省困境儿童依次划分为5个类型:孤儿、特困儿童、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其他困境儿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各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困难。
其中,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去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既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相关规定,又凸显了一定的河南特色:更加注重基本医疗,增加了“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覆盖范围”的规定,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更加注重教育保障,对有关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作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自2017年秋季学期,实现困境儿童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的12年免费教育。此外,更加注重落实监护责任。
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监护不当等情形,分类明确了替代监护的主体及监护责任,新增了切实增强全社会对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意识的规定,明确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构建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合力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重病重残儿童,指因自身患重大疾病、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贫困家庭儿童,指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他困境儿童,指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伤害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打拐解救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
来源丨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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