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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父亲去世后,“父债”要“子偿”吗?法院这样判!

石家庄普法融媒宣传中心  · 公众号  · 社会 法律  · 2025-03-14 10:46

主要观点总结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涉及借款人死亡后债务的处理和继承人的责任。被告王三因生活开支向银行借款10万元,死后其唯一继承人王小花被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王小花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此案反映了借款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也随之消灭,继承人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借款人王三因生活需要向银行借款10万元,后因其死亡,银行将其唯一继承人王小花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

关键观点2: 庭审焦点

庭审的焦点在于王小花是否需要偿还其父的债务,以及她是否已经继承了其父的遗产。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王小花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判决其偿还10万元及利息。

关键观点4: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也消灭,继承人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继承了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正文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款人死亡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父债是否子偿? ”这一疑问作出了回答。

被告王小花(化名)的父亲王三(化名)生前因生活开支需要,向原告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不久后王三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原告某银行将其唯一继承人王小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小花偿还其父亲生前所借的10万元及利息。

王小花认为,其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未继承父亲任何遗产,故无需偿还父亲所欠下的债务。

庭审时,原告提供了王三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发放记录,证明已经发放了借款。还陈述王三生前系某中学教师,应存在公积金账户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情形,申请法院调取上述账户信息。

庭审后,该院依原告申请,分别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社保部门调取了王三的账户信息及余额变动信息,显示王小花在父亲死亡后已领取了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账户余额,合计达15万余元。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该款系其死亡时留下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被告王小花陈述未继承父亲的遗产,并不属实,其作为唯一继承人已经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小花偿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被告王小花主动联系法院,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亦向其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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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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