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创新成果保护系统化保护?
作者:李兆岭
对于国家来讲,军队就是要赢得战争的;因此,打赢信息化战争是我国军队改革的目标。在中国经济依赖创新进行转型,发展需要创新驱动的时代,保护创新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下一步改革的目标。
对于依靠创新发展的企业来讲,对创新的保护,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其最终的目的在于“打赢市场战”。但要“打赢市场战”,就需要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从概率上讲,要提高打胜的可能性或者概率,就要对创新成果进行系统性的保护。
何为系统性保护呢?请看下图。
笔者认为:对创新成果进行系统保护涉及上述四个大的方面,即技术成果、保护方式、经营形式、风险控制。这四个方面如果能够做的比较到位,就具备了打赢官司的条件,进而有可能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进而最终赢得市场战。
以下分别简单介绍。
技术成果是系统保护的基础,技术成果要满足贡献性和实用性两个条件。
从应然角度讲,法律之所以对技术成果进行保护,是因为该技术成果对技术发展做出了实质的贡献,促进了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笔者
不认为先进性也是法律进行保护的条件,比如某些技术秘密信息,就不需要满足先进性的条件,但可能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技术秘密,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
如果技术成果本身不具有实用性,他人也不会使用,也就没有侵权的动力了;因此,侵权的可能性也不大,保护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技术成果是否满足上述条件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如果没有分析创新成果的核心点,未确定保护核心和重点,也可能事倍功半。
笔者
遇到的案件,其技术成果的重点应当为一种方法,但其申请专利过程中,说明书以实施方法的设备为重点进行描述;遗憾的是,该专利申请公开了方法,但权利要求中没有保护该方法,致其技术成果流失。
但也要注意,有些专利技术可能在产生之初意义并不大,但随着时代进步,其价值和意义可能变的更大。如ZL99801139.8专利,其涉及利用互联网验证产品真伪的技术,该技术在互联网未普及的时代,其实用性及价值并未体现,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其市场适用性日益提高,已经成为众多知名品牌厂商竞向使用的技术,该专利价值也是“一飞冲天”。
一般来讲,从维权方式来讲,基于专利权的公示性和侵权判断的无过错判断原则,专利权维权对于创新者维权来讲更为主动;因此,对于创新成果首先需要考虑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
由于专利保护的对象或者单位为技术方案,而“技术方案”具有主观性。如汽车技术为一个技术方案,汽车发动机也是一个技术方案,汽车发动机的传动机构还是一个技术方案。……汽车发动机传动机构的传动轮的轮轴和安装键的加工工艺的退火处理也是一个技术方案。对于一个确定的创新成果,理论上可以分成无数个技术方案;因此,基于一定的原则,针对一个创新成果布局一个专利群(高级说法叫专利池)可能是一个较优的选择。多个专利组成的专利群就如不同军种形成的联合集团军,可能具有无坚不摧的作用哟!
但通过专利权保护创新成果也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要注意是否满足专利权的要求。有些技术成果可能仅涉及尺寸、参数及运行模式的创新;这方面的创新成果可能实际价值很大,但通过专利保护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很难获得授权,即使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稳定也可能是个问题。当然,一些创新成果可能属于运行模式,很难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2、要注意维权可实施性。某些方面的技术创新,即使获得专利权,可能也无法获得专利侵权的证据。比如,某些检测方法、参数确定方法等创新成果,即使获得授权,在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很难甚至无法获得相关证据。不过,
笔者
认为,对于有些技术取证虽然难但有可能的话,但如果没有办法用其他方式保护的情况下,也需要首先考虑通过专利保护;后期,虽然维权难度大一些,但至少会给侵权方一些压力,给侵权方头上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上述说法虽然有些矛盾,但作为有经验的律师来讲,应该能够把握适当的度,进而确定是申请专利?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保护。
3、要注意专利撰写的质量。某些人或机构撰写的专利申请,虽然能够获得专利权,有时候还不如不申请呢?在存在某些重大撰写瑕疵的情况下,技术公开了,可能却获得不了保护;如……(还是不举例了!)。当然,凑数、仅用于骗取国家补贴或仅用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当别论。
对于不能申请专利保护的创新,可以考虑通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当然,通过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要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及保密性的条件,基于商业秘密权非公示性及侵权过错责任判断原则,要获得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有合适的保密措施进行配套。
笔者
遇到的最多的情形是:商业秘密侵权时,才发现之前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其实,只要有意识去做,设置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保密措施并非那么难。只是“措施用时方知晚,摧胸顿足无奈何”。
笔者
认为:最理想的情形是,专利与商业秘密的结合共同对某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创新成果总是具体的,总是涉及最优的技术方案、最好的技术参数。如果能够通过专利将定性的技术成果进行保护,通过商业秘密将最优的技术方案及最好的技术参数进行保护将是极好的。这样,别人仅偷走您的专利权,在实施过程中,并不能产生最佳的技术效果;同时,您还可以利用专利大棒,对侵权者进行打击。专利+技术秘密将是“天设地配”。
对于一些技术成果,不仅仅要通过法律进行保护,为了应对“反向工程”的破解,也要考虑在专利产品中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具体是,通过对专利产品设置一些技术障碍和措施,使他人无法通过对合法产品的反向工程获得您最优的技术成果和商业秘密。
笔者
在侵权案件中,就遇到拆开侵权产品,无法正常安装或恢复原状的情形;该侵权产品就可能为了应对反向工程而采取了一些技术手段。
基于不同的创新成果,为了便于实现专利实施与转化,同时控制侵权行为,可能还需要合适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如上述ZL99801139.8专利专利权人,就没有拘泥于提供专利产品,也并非在自己产品上使用,而是提供防伪验证服务,进而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再比如:芬兰奥图泰也是将技术创新成果与技术许可策略结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基于创新成果的特点及应用行业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经营形式将对于专利保护及转化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般来讲,专利技术体现的具体方式包括:
1、产品服务化。即不提供专利产品,而是提供与专利产品相关的服务。如ZL99801139.8专利就是一例。目前针对电动汽车蓄电池技术的创新成果,不提供蓄电池产品,而是提供蓄电池更换服务也是殊途同归。
2、服务的产品化。即不提供服务,而是提供专利产品。某家企业研发一种控制房间温度的方法,以满足人民睡眠的需要;这家企业提供这种服务根本无法获得利益,因此,这家企业就通过提供产品获得利益。
3、技术项目化。即不提供产品,也不提供服务,而是提供项目支持。一家企业针对建筑材料单元提出新改进。在销售建筑材料单元前景不好的情况下,通过提供建筑项目施工方案的方式实现了创新成果的转化。
适合的产品体现形式及经营形式可以有利于“打赢市场战”,转换思维,换下脑筋,就是一片蓝海。
风险就象天外来风,您不可能精准预测,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如果不主动进行管理,您将遭受重大的损失。
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控制。风险控制主是是通过风险管理实施,风险管理通过对风险的预测、引导、预防和应对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应当说明的是,风险管理的目的是控制,但并不能完全控制哟!并不要律师要求太高,律师也不是神仙!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合同管理。即通过合同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侵权风险进行约束、引导、应对和预防。此方面的内容可以搜索专利天下发布的《【深度】如何利用采购合同条文实现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专利天下想表达的核心意思在于:合同约定不仅在于界定权利和义务,还可以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引导、应对和预防,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对风险的管理。
2、创新管理。市场竞争有本质在于提供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力的竞争。创新无止境,进步无终结。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创新,也不存在永远先进的技术。因此,持续创新,也获得市场竞争的重中之中。
3、侵权管理。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如何应对?这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部分。专利天下认为,对于侵权行为,要果断地打,坚决打!想尽办法打!要有打的决心和信心。不打不足心平衡合法使用者!不打侵权者就是对合法使用者打击。专利天下亲历,某一专利技术获得市场好评,部分企业依法获得专利许可实施专利技术,部分企业未依法获得授权也实施专利技术。专利权未及时对侵权企业进行打击,使得获得授权的企业不愿意再交许可费,进而导致侵权普遍化,最终特别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