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杜晓彤
一些银行千方百计追求负债创新的经营思路,这次被套上了“紧箍咒”。
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设六要素评估负债质量,并要求商业银行针对创新金融业务构建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防范过度追求负债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办法》有三处亮点,一是拟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包括商业银行内部负债质量管控体系、负债来源、成本和资产匹配性等;二是明确和强化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储监管;三是对商业银行负债创新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坚决打击伪创新,强化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继资管新规、互联网小贷新规、互联网存款新规之后,此次《办法》出台补齐了商业银行负债管理的制度短板。”他指出,部分中小银行或将受到较大影响,其负债渠道收紧,相应的这类银行资产端也将面临调整。
根据《办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要素考核负债质量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其中,《办法》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个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
六要素的设定各有其针对性。例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负债来源稳定性和结构多样性两要素是为防止商业银行因负债过度集中或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要求商业银行提升负债与资产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负债成本的适当性旨在防止商业银行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中国商业银行种类众多,规模和负债基础上存在较大差异,《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对应负债质量管理六性要素,在已列举定量指标基础上,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与此同时,《办法》与其他风险管理体系存在重合的部分,可不再单独确立。
此外,当发生挤兑、信用评级大幅下调、负债总量或结构异常变化、负债成本异常上升、流动性问题等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按《办法》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如果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另行报告。
《办法》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负债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质量的管理要素、监测与分析工具、信息披露、报告制度等方面提出差异化审慎监管要求。
合规在前,创新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