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故事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为同行的你们提供一点警示。
作为一个十年的外贸人我也是第一次用司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人啊不逼到份上都不会走这条路的,但是打官司远比我们预想的复杂,以下是我作为原告、作为发货人所经历的真实经历和感受,希望能引起其他同行的警醒,也希望不会有更多的出口商面临这样的损失。
事情还在进行,所以我将以连载的方式记录这个故事,在没有法院判决以前,对方货代的名字我将用A暂时代替,如果最后司法我败诉,我会将这个货代和法官以及庭审过程公示给大家。
那是2015年11月,我司按照客户订单准时准备好货物,这个客人我做了七年多,而且其企业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所以在没有定金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准时准备好货物,通知客户指定货代A订舱。那是九千多件衣服,货值近五十万,因为这批货物的体积正好可以凑够一个高柜,而且大家知道如果走拼箱的话指定货代的费用名目繁多,所以要求A货代公司走整柜,我们在A货代系统上提交订舱并邮件告知,货代收到我司订舱邮件后从长荣公司订舱,大概在11月二十号左右,我司接到长荣的入货通知,并据此入货。
2015年11.26日,船离开青岛,A货代在11.26日邮件我司FCR草稿让我司确认,草稿上托运人和收货人件重尺等信息库都是是正确的, 上面附加条款如下:
* This receipt must be exchanged for the dock receipt(本收据必须用场站收据交换)
* The cargo refered to below is to be loaded into a container and shipped under ocean bills of lading issued by the carrier.(下列所涉货物将被装箱并按照承运人出具正本提单条款运输)。
* all transactons and contracts which are entered into with the company incorporate the companys printed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business,a copy of which is available on request所有交易和合同适应公司书面条款和商业细则,如需要副本同样有效。
* in witness whereof three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all of this tender and date have been signed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兹证明以下日期签署本收据三份,一旦其中一份使用,其余即行失效。
我司看是按照出正本提单条款运输,就在11.30日确认了该FCR(货运代理人收据),于是A货代发来账单,就一个高柜,他们的费用却洋洋洒洒:
整箱管理费 560
起运港文件费 115
额外费用 275
船东提单签单费 450
铅封费 60
代理操作费 180
起运港码头操作费 1185
其他操作费 573
一个柜子指定货代的操作费用就要了3398元!因为指定货代我们毫无选择,付款过去。
但是真的不能相信爷爷奶奶级别的客户,也或许2015年的冬天太冷了。
很不幸的在船没到目的港以前那家公司突然破产了,那一天是圣诞节前的周六,我接到他们一个买手的邮件通知,一个百年企业说倒就倒了,当时感觉天一下子黑了,但还是第一时间调整好自己,于第一时间写信给货代,告诉他们没有我司允许坚决不可放货 ,要求他们寄送正本提单。
但是真正的麻烦确来了,我司在要求退运的时候惊恐的发现他们确认给长荣公司的提单竟然是是SEAWAY BIL,而且竟然用虚假的工厂做托运人,并提供虚假的保函给长荣确认海运单!堂而皇之的用了其他公司作为这票货物的shipper!
他们截单给长荣的shipper信息是A货代 On behalf of xxx company,暂且叫这个公司叫B吧。我们是提供过舱单信息给A货代的,他们也知道真正的shipper,但是指定货代竟然操作的如此让人惊悚!A货代作为一个跨国企业、资深货代,但是他们就这么轻易忽略了实际托人的权益。
A货代明知道确认SEAWAY BILL后,货权已经属于收货方了,实在不明白为何还让我司确认FCR?一个国际货代难道不知道确认SEAWAY BILL需要真正shipper的保函和确认么?更让我们惊恐的是SEAWAY BILL上B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因害怕不必要的麻烦,B公司给我写了如下声明,声明如下:
2015年12月28日,我司接到A货代的邮件,邮箱为#####,邮件要求我司就提单#####、船名航次COSCO HARMONY ###下的一个高柜货物出具保函,但我司从未出过此票货物,为了避免其他纠纷,特声明如下:
我司从未出运过
船名航次 COSCO HARMONY ###
提单号 ######
下的货物,也没有确认过任何提单给A 货代,且从未从A货代处收到相应的提单,所以由于A货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截单错误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均与我司无关。
落款 B 公司
当时虽然A货代错误巨大,但是我们那时候也无心太过追究,只是想尽快解决问题,控制货权,所以直接联系货代以及船公司修改提单,但是修改SEAWAY BILL 需要这个B公司的保函,于是跟A货代一起努力劝说B公司帮忙出个保函,这样我司可以退运或者转卖,但是B公司还是拒绝了出保函。
现在回想起来应该去B公司所在地再多做些努力的,虽然这家公司挺远。无奈之余跟A货代商量能不能合成一个保函给船公司,但是A货代还是没有找到那家公司的图章,于是这条路也断了。因为错误是他们犯的,也想他们作为数一数二的货代企业,应该是有办法的,所以就不断的给他们施加压力。
在给他们施加压力的同时,我们马不停蹄的开始了转卖之旅,幸好有一个黎巴嫩客人有意,于是我们直接联系了长荣,问这货可否转运,但是很不幸的是A货代还是没有解决好提单更改事宜,而他们现在的理由是如果更改提单需要目的港破产客人的弃货声明,而那个时候破产客人已经没有人在上班了,有的只是资产监管人,A货代做了一次巧妙的推脱。当时是火冒三丈的。
船到港了,我司三番五次叮嘱A货代不要放货,而且多次催促更改提单事宜,他们总是这样回复,说他们一直在尽力解决问题,我们权且相信,只是我看到的依然是没有结果,在箱子在目的港的免费期,我们也尽力联系目的港客人,但是他们那时候已经无权决定是提货还是怎样,因为这些都是监管人说了算,事情就这样胶着着 ,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了……
后来我慢慢的放弃了转运或者退回的想法,因为箱子在目的港存放了三个月了,高额的费用我已经无力承担,所以开始寄希望于破产客人的资产清算,希望最终获得一部分付款,期间不断关注他们是否重组,是否有买家接手这家破产公司,但是事情在没定论以前心情总是喜忧参半的。
再后来2016年的三月份,货被提走了,被谁提走的 A货代竟然一点不知!
这家破产公司在四月份重新开门清理库存,而指定货代A迟迟无法解决提单和退运事宜,货物已经在目的港鹿特丹停放了长达四个月之久,高昂的滞港费让我不得不放弃退运或者转卖的想法,寄希望于破产客户能在这次重新开门清仓后能付一部分给供货商,毕竟一个百余年的企业。
但是事实跟我们预想的是如此的不同,在重新开门、清理库存后,他们进行了长达一月的资产清算,我们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也可能他们负债过高。就这样我们最后的一线希望破灭了,这封让我希望破灭的信是这样写的:
Dear Sir, Madam,
By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Amsterdam on 31 December 2015 V&D, B.V. was declared bankrupt.
At this moment it is not clear yet when and at what notice the bankruptcy of V&D B.V. will be terminated. However, based upon the sum of the direct and secured claims by the estate and the preferred creditors (like Tax Authorities and the Executive body for social security), it is very unlikely that any payments to unsecured creditors can be done from the estate of V&D B.V.……
无奈之余致电货代,掏心掏肺的说了一下作为供货商的心情,并跟他们说我们需要卖房子付钱给别人,希望他们能动用他们的法务部给当地的破产监管人施加一点压力,操作业务说联系他们法务部了,但是迟迟没有回复,于是心痛之余给他们写了这样一封信:
Dear,
今日你们司法部会有消息么,如果没有的话节后走司法程序吧,我相信这是大家最不想选择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因贵司操作失误我们背负了极大的损失,承受了太多痛苦和感受因此造成的太多的无奈。
当我们因此居无定所的时候你们可曾会会对我们的心酸感同身受。
当我们就争取货物退运或转卖做着各种各样的努力的时候,你们作为货代是否在过意过发货人的货权,那些货物凝聚着我们的血汗。
当货物在目的港被提走,你们曾留意过么,你们是否想过那是我们发货人的财产?
当我们在尽力争取客户付款的时候,你们竟然什么都没做。
最重要的是你们在确认seaway bill的时候,你们脑海里想过谁是真正的发货人么?
事已至此,我们不想指责,但是回看整个事件你们是否看到了自己的过失?你们是否看到了自己的担当?你们是否看到了自己的责任?
作为一个国际物流,牛气可以理解,但是牛气仅仅靠垄断就可以维系么,职业素养不需要么?
此致
....公司
但是他们也回复了,有态度但是没结果……他们是这样回复的:
Hi Susan,
I’m sorry to hear that and please covey our sympathy. We already raised your concern to our destination office to ask their support to check with V&D trustees, will keep you posted if any news we received…
Thanks and best regards!
无奈了,终于开始诉讼了,诉讼前还是很客气的写了下面这封信:
Dear,
关于V&D/COSCO HARMONY028W14050。。。。(略去) 因贵司 截单错误导致我司无法退运和转运事宜,至今没有得到贵司法务部的具体回复,今日跟贵司操作 电话后,请看下有无庭外和解的可能,如和解我司条件如下:
1:赔付货款:USD67252.60 约合人民币 440504.03元
2:退回贵司操作 收费: 人民币3398.00
3:需承担讼费(如和解则无此费用):人民币7907.56元
4:赔付运费和场站费用:合人民币约2500元
需赔付共计人民币446402.03元,如拒绝和解请书面回复一下,大家走司法程序,只是如果司法解决索赔款项需要加上诉讼费7907.56元和利息以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鉴于司法解决的巨大成本,请谨慎考虑并三日内书面告知,如三日内没有回复我司即为默认拒绝庭外和解,谢谢理解。
但是对方的态度依然是牛气的。于是无奈的踏上了漫长的诉讼路。
2016年的冬天,快过年了,我带着厚厚的资料,跟着律师来到了海事法院,心情灰蒙蒙的。立案庭的人说年底了,法院需要结案率,所以年前不能立案了,怕占用一个名额,我无奈的回去等待着2017的到来。
2017终于来了,赶紧按照指示把资料发到立案庭,回去等待着开庭的到来。2017年春节刚过,我接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法院将于2017.3.21日开庭,撇开输赢,真的盼望能早点开庭,结束这压抑的生活。但是在3.18日,又接法院通知,说延期开庭,并且换了主审。
延期开庭说是因为对方申请延期,对方货代要去国外调查。当时真的很有情绪,但是作为一介草民确也无计可施,据说在司法诉讼中这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律师是请的,事情总归是咱自己的,咱肯定是最着急的,所以即使对方申请延期还是想找法官商量一个对大家都合适的时间,在商量以前我征求我的律师的意见,也征求了对方律师的意见,在没开庭以前虽然大家立场不同,但是也不至于脸红脖子粗的。征求完意见后又赶紧联系法官,只是法官突然说对方律师会在3.21日下午来,可能大家会一起见见,3.21日明天等待法院的召唤。
3.21日下午一点多,我方律师打电话给我说法官,对方律师和我们下午可以三点半见一下,我赶紧准备匆匆赶到律师办公室,等了十多分钟后律师却突然告知说对方律师已经乘机回上海。律师们的心思啊,我们别猜,猜来猜去也猜不明白。
在见到我方律师简单商谈后,即使对方律师说已经离开,我们还是决定去法院见一趟海事法院,见一下刚刚更换的法官,做一下了解。因为据律师讲当事方都可以在开庭前去查阅卷宗的,我们事先已经提交了证据材料给主审的的,我们想对方律师在昨天去法院的时候已经拿走我们的了吧,那我们也应该拿到对方的材料才对。
虽然是第一次官司,但是来了几次,门卫已经认得了,热情的问我有结果没,我无奈的笑了笑,说:“还早呢!”
来到主审办公室,见到主审,一个看起来大概四十多岁的女子,虽然我作为当事人,但是法理咱不懂,怕说多了有漏洞,而且这次见面其实也想跟法官聊一下这个案子,听听人家的看法,所以在会谈中我个人坚持了多听少说的原则,让律师去跟法官交流,事实上在律师跟法官的交流中,法官说话风格是强势的,有些地方律师的观点和法官的建议有时候是矛盾的。
在本案中我比较疑惑如此大的货代即使在跟实际承运人确认了SWB,是否在货物到港后无论收货人有无付款给供货商都无法HOLD货呢,因为A货代一直坚持是实际承运人在HOLD货,但是我在客户的破产报告中却发现了一段有意思的事情,就是2016年3月,A货代在目的港扣了二十多个柜子,然后以此要挟破产公司付费,因为破产公司跟A货代合作很多年,FOB 条款大家懂的,客户得付运费和代理费,况且他们一年购买量那么多,A货代作为货运代理肯定也垫付了很多钱,破产报告显示二百多万欧元,A货代肯定是想拿回来的,最后破产公司同意付款给A货代,隔天我的柜子就被放掉了,虽然破产报告没有提这二十多个柜子的箱号,但是如此巧合的是事情真的让我无法相信是实际承运人在HOLD 货。所以我想即便是在法律比较健全的荷兰,还是要有抓手才能将钱要回来的,何况在中国呢?
之后我查阅了大量案例,打算假期买一本海商法了。是的,指定货代作为cnee的指定代理不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跟实际发货人建立代理或者运输关系,如提供陆运、报关、港口操作等服务来收取不同的费用,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托运人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国内有个案例是关于货代出FCR后实际发货人仍然继续索要提单,但是货代以出具了FCR为由拒绝出具提单而导致的败诉,他的号码是2012沪海商法商初字第271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百度看看。
本案中,撇去A货代的过失不谈,就单纯的FCR的话,实际承运人还是有索要提单的权利的,而且实际托运人索要提单的权利要高于契约托运人。
近日就重新开庭时间问题致电了法院,得知重新开庭时间并无改变,稍微的放了点心,但愿对方不会重新要求延期。
在致电的时候也请教了法官一些问题,其实有时候从法理上来讲,我还是不太不明白,但是还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把我自觉疑惑的地方咨询了一下,没开庭以前无关结果,还是听到了一些很中肯的话。
从我司委托A货代订舱,A货代拿到我司订舱数据后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来看,A货代似乎处在无船承运人角色,按照国际法海运条例当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而在开船前三天A货代私自确认给实际承运人的SWB却明显是不对的,他们的OB海运单用的是另外一家他们都无法控制的公司,而且A货代在开船前三天截的ENS ,而那时候A货代并不知我们是否可以接受FCR,而后在截ENS 7天后,也就是船开四天后,发了一份FCR草稿让我司确认,这份草稿上明示此货物按照承运人出具提单正本条款运输,别无其他约定,按照咨询,实际上这份确认的FCR草稿件上的上的一些条款构成了我跟A货代之间的一些合同约定,咨询过程没有明确答案,只能个人意会,而后我跟律师沟通了一下,律师也安慰我说最后和解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我想还是好好准备吧,任何事情都有两种结果。
跟专业律师也做了深刻的探讨后,撇开咱是原告不说,就事论事的话,A货代操作失误的地方大致总结如下,但是不知法官会不会认同:
1. 即使货代签发FCR ,发出的正本条款必须跟发货人确认草稿一致,否则即使发出FCR正本,如果改动太多 会被视为为无效。
2. 即使发出了FCR 正本,在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以前 实际托运人都有索要提单的权利。
3. 在实际托运人付清A货代操作费用后,邮件告知要A货代寄送提单的时候,此处的提单应理解为正本提单,因为FCR本身不是提单,且SEA WAY BILL或者电放也无需寄送。这句话本身不应该被误解,退一步即使货代不明白此处提单的意思,也应该追问而不是直接寄送跟确认草稿不同的正本FCR ,此种举动容易让人理解为耍心机或者店大欺客。
截止到4月底,已经开了一次庭,目前休庭中。
坦诚的讲,也许在这一场诉讼中我能看到公平,也许不能,但是无论如何在诉讼以前我们也不能给别人的声誉造成损害,也包括A货代,也许货代操作失误多么严重,但是货代也在我司邮件后承诺过给我修正正本提单,即使失败了。无论有意还是无心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是我们也要在法庭中给对方一个机会,诉讼有理我想还是要有礼,要理礼并存,待到他诉讼中没理也没礼之时我们再觅他方,并不是我想崇高,是因为法律无情,对方接触这样的诉讼远比我们多,远比我们有经验:)
记得保护自己十分重要。国际贸易现在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追求并不丰厚的利润的同时,一定要把风险意识放在首位~血本无归的日子很难熬的。
(文_心的追逐_本文整理自福步外贸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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