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故事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为同行的你们提供一点警示。
作为一个十年的外贸人我也是第一次用司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人啊不逼到份上都不会走这条路的,但是打官司远比我们预想的复杂,以下是我作为原告、作为发货人所经历的真实经历和感受,希望能引起其他同行的警醒,也希望不会有更多的出口商面临这样的损失。
事情还在进行,所以我将以连载的方式记录这个故事,在没有法院判决以前,对方货代的名字我将用A暂时代替,如果最后司法我败诉,我会将这个货代和法官以及庭审过程公示给大家。
那是2015年11月,我司按照客户订单准时准备好货物,这个客人我做了七年多,而且其企业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所以在没有定金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准时准备好货物,通知客户指定货代A订舱。那是九千多件衣服,货值近五十万,因为这批货物的体积正好可以凑够一个高柜,而且大家知道如果走拼箱的话指定货代的费用名目繁多,所以要求A货代公司走整柜,我们在A货代系统上提交订舱并邮件告知,货代收到我司订舱邮件后从长荣公司订舱,大概在11月二十号左右,我司接到长荣的入货通知,并据此入货。
2015年11.26日,船离开青岛,A货代在11.26日邮件我司FCR草稿让我司确认,草稿上托运人和收货人件重尺等信息库都是是正确的, 上面附加条款如下:
* This receipt must be exchanged for the dock receipt(本收据必须用场站收据交换)
* The cargo refered to below is to be loaded into a container and shipped under ocean bills of lading issued by the carrier.(下列所涉货物将被装箱并按照承运人出具正本提单条款运输)。
* all transactons and contracts which are entered into with the company incorporate the companys printed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business,a copy of which is available on request所有交易和合同适应公司书面条款和商业细则,如需要副本同样有效。
* in witness whereof three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all of this tender and date have been signed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兹证明以下日期签署本收据三份,一旦其中一份使用,其余即行失效。
我司看是按照出正本提单条款运输,就在11.30日确认了该FCR(货运代理人收据),于是A货代发来账单,就一个高柜,他们的费用却洋洋洒洒:
整箱管理费 560
起运港文件费 115
额外费用 275
船东提单签单费 450
铅封费 60
代理操作费 180
起运港码头操作费 1185
其他操作费 573
一个柜子指定货代的操作费用就要了3398元!因为指定货代我们毫无选择,付款过去。
但是真的不能相信爷爷奶奶级别的客户,也或许2015年的冬天太冷了。
很不幸的在船没到目的港以前那家公司突然破产了,那一天是圣诞节前的周六,我接到他们一个买手的邮件通知,
一个百年企业说倒就倒了,当时感觉天一下子黑了,但还是第一时间调整好自己,于第一时间写信给货代,告诉他们没有我司允许坚决不可放货 ,要求他们寄送正本提单。
但是真正的麻烦确来了,我司在要求退运的时候惊恐的发现他们确认给长荣公司的提单竟然是是SEAWAY BIL,而且竟然用虚假的工厂做托运人,并提供虚假的保函给长荣确认海运单!堂而皇之的用了其他公司作为这票货物的shipper!
他们截单给长荣的shipper信息是A货代 On behalf of xxx company,暂且叫这个公司叫B吧。我们是提供过舱单信息给A货代的,他们也知道真正的shipper,但是指定货代竟然操作的如此让人惊悚!A货代作为一个跨国企业、资深货代,但是他们就这么轻易忽略了实际托人的权益。
A货代明知道确认SEAWAY BILL后,货权已经属于收货方了,实在不明白为何还让我司确认FCR?一个国际货代难道不知道确认SEAWAY BILL需要真正shipper的保函和确认么?更让我们惊恐的是SEAWAY BILL上B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因害怕不必要的麻烦,B公司给我写了如下声明,声明如下:
2015年12月28日,我司接到A货代的邮件,邮箱为#####,邮件要求我司就提单#####、船名航次COSCO HARMONY ###下的一个高柜货物出具保函,但我司从未出过此票货物,为了避免其他纠纷,特声明如下:
我司从未出运过
船名航次 COSCO HARMONY ###
提单号 ######
下的货物,也没有确认过任何提单给A 货代,且从未从A货代处收到相应的提单,所以由于A货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截单错误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均与我司无关。
落款 B 公司
当时虽然A货代错误巨大,但是我们那时候也无心太过追究,只是想尽快解决问题,控制货权,所以直接联系货代以及船公司修改提单,但是修改SEAWAY BILL 需要这个B公司的保函,于是跟A货代一起努力劝说B公司帮忙出个保函,这样我司可以退运或者转卖,但是B公司还是拒绝了出保函。
现在回想起来应该去B公司所在地再多做些努力的,虽然这家公司挺远。无奈之余跟A货代商量能不能合成一个保函给船公司,但是A货代还是没有找到那家公司的图章,于是这条路也断了。因为错误是他们犯的,也想他们作为数一数二的货代企业,应该是有办法的,所以就不断的给他们施加压力。
在给他们施加压力的同时,我们马不停蹄的开始了转卖之旅,幸好有一个黎巴嫩客人有意,于是我们直接联系了长荣,问这货可否转运,但是很不幸的是A货代还是没有解决好提单更改事宜,而他们现在的理由是如果更改提单需要目的港破产客人的弃货声明,而那个时候破产客人已经没有人在上班了,有的只是资产监管人,A货代做了一次巧妙的推脱。当时是火冒三丈的。
船到港了,我司三番五次叮嘱A货代不要放货,而且多次催促更改提单事宜,他们总是这样回复,说他们一直在尽力解决问题,我们权且相信,只是我看到的依然是没有结果,在箱子在目的港的免费期,我们也尽力联系目的港客人,但是他们那时候已经无权决定是提货还是怎样,因为这些都是监管人说了算,事情就这样胶着着 ,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了……
后来我慢慢的放弃了转运或者退回的想法,因为箱子在目的港存放了三个月了,高额的费用我已经无力承担,所以开始寄希望于破产客人的资产清算,希望最终获得一部分付款,期间不断关注他们是否重组,是否有买家接手这家破产公司,但是事情在没定论以前心情总是喜忧参半的。
再后来2016年的三月份,货被提走了,被谁提走的 A货代竟然一点不知!
这家破产公司在四月份重新开门清理库存,而指定货代A迟迟无法解决提单和退运事宜,货物已经在目的港鹿特丹停放了长达四个月之久,高昂的滞港费让我不得不放弃退运或者转卖的想法,寄希望于破产客户能在这次重新开门清仓后能付一部分给供货商,毕竟一个百余年的企业。
但是事实跟我们预想的是如此的不同,在重新开门、清理库存后,他们进行了长达一月的资产清算,我们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也可能他们负债过高。就这样我们最后的一线希望破灭了,这封让我希望破灭的信是这样写的:
Dear Sir, Madam,
By Decision of the Court of Amsterdam on 31 December 2015 V&D, B.V. was declared bankrupt.
At this moment it is not clear yet when and at what notice the bankruptcy of V&D B.V. will be terminated. However, based upon the sum of the direct and secured claims by the estate and the preferred creditors (like Tax Authorities and the Executive body for social security), it is very unlikely that any payments to unsecured creditors can be done from the estate of V&D B.V.……
无奈之余致电货代,掏心掏肺的说了一下作为供货商的心情,并跟他们说我们需要卖房子付钱给别人,希望他们能动用他们的法务部给当地的破产监管人施加一点压力,操作业务说联系他们法务部了,但是迟迟没有回复,于是心痛之余给他们写了这样一封信:
Dear,
今日你们司法部会有消息么,如果没有的话节后走司法程序吧,我相信这是大家最不想选择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因贵司操作失误我们背负了极大的损失,承受了太多痛苦和感受因此造成的太多的无奈。
当我们因此居无定所的时候你们可曾会会对我们的心酸感同身受。
当我们就争取货物退运或转卖做着各种各样的努力的时候,你们作为货代是否在过意过发货人的货权,那些货物凝聚着我们的血汗。
当货物在目的港被提走,你们曾留意过么,你们是否想过那是我们发货人的财产?
当我们在尽力争取客户付款的时候,你们竟然什么都没做。
最重要的是你们在确认seaway bill的时候,你们脑海里想过谁是真正的发货人么?
事已至此,我们不想指责,但是回看整个事件你们是否看到了自己的过失?你们是否看到了自己的担当?你们是否看到了自己的责任?
作为一个国际物流,牛气可以理解,但是牛气仅仅靠垄断就可以维系么,职业素养不需要么?
此致
....公司
但是他们也回复了,有态度但是没结果……他们是这样回复的:
Hi Susan,
I’m sorry to hear that and please covey our sympathy. We already raised your concern to our destination office to ask their support to check with V&D trustees, will keep you posted if any news we received…
Thanks and best regards!
无奈了,终于开始诉讼了,诉讼前还是很客气的写了下面这封信:
Dear,
关于V&D/COSCO HARMONY028W14050。。。。(略去) 因贵司 截单错误导致我司无法退运和转运事宜,至今没有得到贵司法务部的具体回复,今日跟贵司操作 电话后,请看下有无庭外和解的可能,如和解我司条件如下:
1:赔付货款:USD67252.60 约合人民币 440504.03元
2:退回贵司操作 收费: 人民币3398.00
3:需承担讼费(如和解则无此费用):人民币7907.56元
4:赔付运费和场站费用:合人民币约2500元
需赔付共计人民币446402.03元,如拒绝和解请书面回复一下,大家走司法程序,只是如果司法解决索赔款项需要加上诉讼费7907.56元和利息以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鉴于司法解决的巨大成本,请谨慎考虑并三日内书面告知,如三日内没有回复我司即为默认拒绝庭外和解,谢谢理解。